自从 2004 年 8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缔约国的义务,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和宣传活动。今年年初在国家博物馆展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即为集中性的体现。这个伴着农历新年同步热起来的展览引起了民众的关注,也激发了媒体的浓厚兴趣,各式专版、访谈彼呼此应,很是热烈,“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由此成为当下的一个关键词。
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这样说一点也不为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当然是一件好事,说明了我们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视,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一点是有关部门、学术界及媒体有职责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理解完整,把公约的意义真正贯彻到位,以起到对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不论是否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都一窝蜂申报,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的经济利益挂钩现象。由此,有两个起码的问题需要厘清。
其一,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都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强调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是“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另一方面是“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此名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可谓“有法可依”。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但是,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
以我国的古琴艺术为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艺术的价值不只在于古琴这种乐器本身,亦不限于古琴曲目或弹奏技术,最为重要的在于以古琴为聚合点而构建的传统美学特质及哲学意味,贯穿于中华雅文化的发展当中。其中最显著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知音文化”。“知音文化”的内核,其人文影响力与渗透力既深层又久远,辐射至极其宽广的范畴。由于钟子期和俞伯牙高山流水的知音故事以古琴为支点,不仅深邃感人,而且历久长新。可以说,知音意识和知音获得感是中国人认知生命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人求得认同可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雅士阶层的一种不可分割的人生内容,琴境与生命境界,乐品与诗品、文品,都是相通的。遵循“大音希声”的哲学原理,古琴艺术将儒家的中正平和、道家的清静淡远,融汇于乐曲中,追求声稀意深的境界。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比如古琴乐器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一文中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它们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
目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国已经有501项国家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经过了公示,正静待国务院批准和公布。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和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两年一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亦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且每次一个国家只能独立申报一项。我国第一次搞国家级名录即有501项得以公示,这个数字着实使人吃了一惊。我们应当认真思忖,每一项个体遗产的文化价值究竟有多丰厚,是否经得起论证。
1,关于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市场定价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特别是由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跨文化体验的追求使得文化遗产成为一种可以用于发展旅游的资源,同时也由于文物市场的复活,文物交易的盛行,谈论文化遗产的市场定价就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可移动文物即市场上的古玩、古董往往以其成交价格代表其定价,而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那些被旅游公司承包经营的文化遗产,往往以开发权和收费权转让以及门票收入作为衡量其定价的基础,甚至出现将这样的转让权利和门票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与公司持续赢利和谋求上市的依据。
文化遗产被当作商品一样处理和消费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值得关注的新倾向。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国家旅游局的一位官员发表了如下的意见:遗产是特殊的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遗产的价值能够通过供求关系大致地反映出来。资源只是遗产地的一个基础因素,不是完整的产品形态,不可能直接进入市场,只有经过经营开发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开发遗产所涉及的要素包括资源、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这些要素的投入可以实现遗产价值的增值。这代表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观点 。
文博考古界最近也围绕诸如博物馆和文物景点的门票问题――该不该售票以及如何定价展开了一次大讨论。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门票是一种适当的控制参观人数、限制闲杂人员进入和对文化遗产保护这种公益性事业的经费补充和管理手段,这类地点的理想前景应该是逐渐过渡到免费开放和依法管理 。
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有形的文物和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口传心授、参与感受等方式传承的工艺、民俗等,它们是过去的人产生、使用、经过历史汰洗留存到现在并且应该被传诸未来的一种共同财产。这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和深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强调文化遗产的三大价值,即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其实,对文化遗产价值进行评估是一套完整的科学操作系统和历史发展过程。
构成文化遗产价值的主要概念包括:
① 历史价值:该文化遗产作为过去的某一重要事件、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人物密切相关的线索与物证,能够告诉我们人类历史――一个群体的文化史或一个地区的发展史的相关方面。
② 审美/艺术价值:可以描述为某一文化遗产的设计构造、建筑情调带给人们精神上或情绪上的感染,或者是它所展示的特殊的设计、风格、艺术上的进步和高水准的技艺。
③ 科学研究价值:文化遗产能够给人类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
④ 社会价值:文化遗产在多大程度上或以什么方式向多数或少数群体宣泄精神的、政治的、民族的或其他的文化情绪,标志一个群体的精神认同,同时体现了人类历史与文化的多样性。
由于任何一个文化遗产的价值都是多方面的,对其认识是具有科学性和体验性并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历史性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的人往往只关心或看到其价值的不同侧面。因此,在当前的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上应克服上述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并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中予以充分的体现,以便决策管理者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管理能够照顾到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 。
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一般被认为是少数专家学者的事情。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专家学者的知识局限性,特别是他们在作出价值评估时天然具有的人类学所界定的价值观察的客位视角(即外视角,相对于土著或者直接相关者的主位视角或者内视角而言)。因此,在建立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系统时应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提倡跨文化、多视角的交叉对话。同时也必须通过大众媒体的参与,通过沟通、宣传和普及活动,让这些价值为所有的相关者所认同何分享。此外,文化遗产具有非人工再造性和破坏后的不可逆性,科技的进步无法提高它们的质量。文化遗产的价值会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呈现过程。它是动态的、发展的和不断积累的。未来的人们会有更多更好的办法了解到关于同一个文化遗产的更多信息和价值。因此,遗产的价值应该是跨代的;遗产应对一代一代人发挥永续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应当把文化遗产尽可能完整地传诸子孙后代的原因。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文化遗产可以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和文化创新的资源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让大众参观欣赏文化遗产是其发挥作用、实现价值增值和传承的重要途径。但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对文化遗产的参观等社会需求有特殊性:当生活比较贫困时,人们对遗产几乎没有审美需要,而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准时,这种需求就会突然加大 。
所以,不是错误地认为凡是资源都应当立即予以开发,以图获取其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对文化遗产这样的特殊资源更不能如此。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不能生产,只能消费,并且公共性很强,对其消费有一个代际公平问题,更不应该在文化遗产的消费过程中象一般财产那样将文化遗产消费掉,而应当提倡可持续消费,为未来人留下继续消费――通过文化遗产的消费体验接通历史的机会――这是人类历史连续性得以保障和文化不断创新、社会不断进步的前提之一。经济学被认为是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的科学,市场经济被认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人们认为通过供求双方的公平博弈,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自己应有的价值定位。但是希望依靠市场机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经营进行配置,是不符合文化遗产这种特殊资源的品性的,因为没有任何市场机制可以让未来世代的人口与现在世代的人口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换并决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来配置这些原本属于“代际人口”的文化遗产资源。
经济学家汪丁丁先生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往往也是文化遗产的处境比较尴尬和危险的时期。因为,如果假设其他方面(休养、知识、道德、家庭负担……)都一样,那么体验着经济高速增长的人总会比没有体验着高速增长的人更加“目光短浅”(行为短期化),要求的时间贴现率更高 。即便不是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由于未来人的市场缺席,他们的利益也总是倾向于被忽视,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说,用市场手段配置文化遗产的开发与消费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所有的市场上,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市场定价总是容易倾向于被低估和轻视。
所以,在目前出于过渡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文化遗产定价问题上面临着更大的尴尬:一方面是文化遗产的价值在整体上被低估,另一方面是文物贩子们恶意炒作,利用人们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价值的无知或者所知甚少――即经济学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性,哄抬某些具有市场需求的遗产的价格,那些经营文化遗产开发的企业热衷于对具有一定的门票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竭泽而渔的开发和改造,垄断性地抬高本来属于社会和公众的遗产的门票价格以收回所谓的经营开发成本并牟取暴利,公众、当地人和未来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被一再忽视。同时,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为获取规模性的“集结经济效益”,政府和开发商往往会忽视这里成百上千年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价值,大规模开发老城区,破坏城市的历史面貌,以未经验证、弊病丛生的“现代化”、新面貌博取所谓的政绩和眼前利益,为长远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当前我国在处理文化遗产的态度上都比较符合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视角下等价于“河流污染”、“工业噪音”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开采”这类具有外部效果的经济学问题,也即哈丁所称的“公共资源灾难” 。因为有这种外部性,文化遗产背离了它的公共性和它应该具有的真正价值。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手段是极其多样的:制定合理的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强制性立法;加强日常照料、养护、维修;实施保护工程;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性保护意识以及作为文化核心的文化遗产保护价值观与道德观,等等。其实对于大多数遗产特别是不可移动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支付的机会成本仅仅是放弃文化遗产所占土地开发带来的局部性眼前利益――不必投入什么人力物力――只要不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去触动它,改变它存在的环境,它的价值就会存在和延续。
当然,当市场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准则和运行机制,在提倡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和定价乃至管理与运作的某些方面无法、也不必回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调节之手,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市场的力量在很多方面又是十分有限的,市场不能亵渎作为社会发展与人类持续生存之灵魂的文化与文化遗产。我们必须从道德、观念、文化、规划、法律与市场等多重角度来设计全社会和未来人的文化遗产权利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多元化、开放式、前瞻性的文化遗产价值与定价讨价还价的对话平台 ,特别是应该尽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方面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新的运行体制。
2.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应解决四个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上“申遗”又成热潮。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加重视文化遗产。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世界性潮流。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民族身份、国家象征(National Identity)。现在欧洲搞一体化,各个国家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各国的个性。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中国各地因“申遗”出现的文化遗产热,更多是出自经济的考虑。这种追求也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当文化遗产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时,它的服务成本以数量级上升,仅靠国家那点钱难以维系生存,必须依靠自身经营。另一方面,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遗产还有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在发达国家,文化遗产的经营已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文化遗产有着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和专业性。因此,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核心始终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它既不能是“仓库看门人”角色,又不能是“百货商店的零售商”。在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应注意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分等级管理。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遗产地行政级别制约着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文化遗产可能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里的总体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品位有着相当大距离。因此,应该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的学术级别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应当不同,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包括以更灵活的方式,让社会去经营。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各级文化遗产,也管理不好它们。
二是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在我国,各级、各地的文化遗产问题是相当共同性、普遍性。这说明有继续完善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么干,又要指出应当怎么干。管理标准应当是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我国在这两方面均有欠缺。法规重于制约,欠于引导。标准则更为欠缺,这使我国越来越多的著名遗产地热中于非遗产的外围性管理标准,如旅游景区等级标准,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绿色国际等。其中有些内容是无益于甚至有害于遗产保护的。我国十分需要树立能体现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要求的遗产地和遗产单位榜样,将它们的经验进行提炼,并纳入法规和标准之中。
三是应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文化遗产已由过去的偏重保存(preservation),发展为同时关注使用的保护(conservation);文化遗产的服务对象已由过去的少数人享用,发展为全社会、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享用。这样,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仅仅根据传统的概念、传统的管理思想、传统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针对新的文化遗产局面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我国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国际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相一致的制度创新。
四是根据中国特点进行管理。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现在中国文化遗产界有一种看法,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不大利于中国。我理解这说法,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如崇尚厚葬、天人合一、文化起源的多样性与融合,等等)。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这是我国文化遗产界的责任,也是我国学者们亟需努力的。
文章编辑:阿施莲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