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传承必须有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http://www.cxyzbm.com/ns_detail.asp?id=500531&nowmenuid=500132&previd=0  发布时间:2016-03-06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原则,保护措施及奖励与处罚,为云南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就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反映该民族生产、生活习俗、习惯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现象,是某个民族的标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某个民族的文化消亡就意味着这个民的消亡。

对于目前的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建设而言,有效地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多样性意义十分重大。首先是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来考察,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活动,文化和经济从来就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表面上看来是商品、货币、利润这样一些物化形态的东西,但在“物”的背后却是人,是人在进行这些活动。人的文化素质高底,可以决定这些活动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价以市场经济实质上也是一种人的文化活动,许多地方经济的发展,如大理、丽江等是在民族文化环境中进行的,经济发展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民族文化环境;同时民族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发展文化产业,使民族文化长入经济,但民族文化作用于经济并产生效益是以民族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有效保护,就谈不上利用问题,也不可能产生经济价值。

其次,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是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民族文化资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族文化中爱国主义、集体主意思想,积极向上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民族品格,民族团结的历史向必力,凝聚力,良好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的习俗规范,以及和睦、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等等,就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好素材。内容丰富的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娱乐方式在今天仍有生命力,完全可以在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其三,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需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撞,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可能受到大的破坏,如日益增多的外来人口可能会冲击少数民族的原始信仰和风俗习惯;现代生活方式可能会冲击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等。如果对受到冲击的民族文化不加以保护,任凭市场机制和文化法则发生作用,一些弱势民族文化可能会迅速消之,势必会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解决好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的保护问题,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都有重大意义。

其四,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是民族文化创新的需要。实践证明,一个民族要不断地创造新的文化,自身深厚的传统文化底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民族在全力保持自己的传统文化,使其文化保持。在人类历史上,许多民族在其文化面临危机或濒临衰竭时,往往从其传统文化中寻找文化复兴的活水和资源。一个民族只有保持丰厚的原生态文化,才能创造出新文化。因此,丰厚而独特的民族文化是当代民族文化创新的人文理性指引和源泉。

二、全球化给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带来了尖锐的挑战

全球化进程中带来的“优势文化”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强大辐射是不可否认的,许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西方所谓“优势文化”的辐射下,面临着汇入“同一性”和失去“独特性”的危险。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份,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都有其独特性,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理由,它本身也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世界本应是丰富多彩的,不应由任何一种所谓的“优势文化”来主宰。但在现实世界中似乎经济社会越发达,其文化也就越优秀,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双向互动过程中文化交流,事实上都变成了单向的文化输出。一方面,“优势文化”以其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以报刊、书籍、电影、电视、电脑软件等使强大的西方传媒舆论轻而易举地进入其他民族地区,使得少数民族特别是弱势民族的思想意识、传统观念、宗教信仰等发生动摇和肢解。事实确实如此。据调查,在电影、电视、报刊、书籍的强大冲击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正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数千年传承下来的一些民族文化正迅速消失。比如,楚雄彝族服饰消失很快,10年前在彝族山区可以看到男女老少均着民族服装,但现在除传统节 日外很少有人穿民族服饰,作为彝族外在标志的服饰正在消失。近20年来,在外来“优势文化”的强烈辐射之下,一些优秀的民族文化正面临着融入“同一性”和失去“独特性”文化魅力的危险优秀民族文化对本民族的影响也逐渐减弱。

全球化加剧了文化冲突,对民族文化的发展极为不利。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民族文化之间相互激荡,相互碰撞,这就必然加剧了各种文化尤其是这两种文化之间矛盾的冲突。一些西方国家的理论家从维护自身传统利益或传统习惯出发,认为西方文化应该属于支配地位,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各民族同样有着珍视自身文化的情怀,但却感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优势所带来的一切物质文明,使对于急需发展经济的民族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强大的诱惑,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民族文化的发展便会出现一种迷茫无序状态,一方面要保护发展独特的区域民族文化;另一方面要排斥西方文化的诱惑。因此,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应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在全球化过程中,我国的国门大开,在吸取有益文化成果的同时,一些腐朽思想、文化糟粕也随之蜂拥而入,而这些东西在全球化进程中,通过发达国家高效的传播,给我们的民族文化带来强大冲击,对那些意志薄弱,没有正确价值观念引导,没有辨是非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没有很大的蛊惑作用,使他们对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合理性产生疑惑。同时文化糟粕会使一些民族群众处于一种麻醉的状态。这就更需要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正确引导群众。

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现状分析

近几年,各级政府以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提升逐步得到了重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和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在云南省等省开展试点工作,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政策,可以说各级政府已意识到了保护民族文化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经过 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云南、贵州等省已率先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二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世界许多国家在制定保护法,建立保护机构,调查、搜集、记录、整理、研究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培养手工艺人,资助传承人和团体,建设生态博物馆,设立“国家遗产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为实施保护工程,健全保护机制创造了条件。

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得到了重视,但是民族文化资源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严重问题,这就是在保护和利用的同时,也遭受着流失和破坏。近年来,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人们也认识到要使旅游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必须增加旅游文化含量,于是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然而,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有一个度的问题,只有适度地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才能可持续发展,对于这一点,人们的认识不足,现实的情形是各地为了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民族文化资源实行掠夺式开发,结果造成许多民族文化资源遭到破坏,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开始变味。不少地区为增加旅游的吸引力,在一些自然景点,民族风情旅游点及民族风情园,建立众多的民俗景观,进行民俗表演,并在各类旅游产品中溶入了民族文化的内容。但由于缺乏认真研究;呈现在游客面前的表演和旅游文化产品与该民族的原生文化相差很大。各景点的民俗表演大多雷同,体现不出自身特色,甚至一些民族民间艺术被拿去作时装模特的背景作商业广告,出现了一些伪民俗。同时,由于民族文化商品市场价值较高,不少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单位经常深入民族地区收集民族文化器物,大量的民族雕刻品,民族乐器、民族服饰、古籍等民间保存不多的物品被倒卖,收购和流失,不少民间习俗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而逐渐消失。

西部大开发对“个文资源”的 开发首先强调的是保护。开发的先决条件就是保护,没有保护就没有开发,保护是开发的重点。保护必须要立法保护、政府参与。

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必须突出政府保护和法律保护

西部大开发不仅是问及此事所未有的经济大开发,也是空前的民族文化大开发。正因为如此,西部的一些地区纷纷对自己的民族文化进和整理、保护、开发、推出,如云南省推出开发了“丽江东巴文化”、“香格里拉文化”等。西部大开发必然导致民族文化的变迁和转型,少数民族文化的保留机制已经发生了变化,过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留的条件之一是隔离机制,即地处偏僻,交通不变,地域上的隔离造成了文化上的隔离,而现在地域上随着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迅速消融,文化的接触,交流越来越多,外来文化渗透十分迅速和强烈。同时生活方式也有了改变,文化生态环境已经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也就有了改变,文化生态环境已经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也就有了改变,传统价值观念变化,原始信仰变化,民间传承场莠绝,民间艺人流失,因此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必须突出政府保护与法律保护。

(一)政府保护

政府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着主导作用和负有主要责任,尤其是在改革导向,客观控制,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是不可替代的。一是落实政策。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文化政策,通过落实及出台就的政策来实观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二是加大投入。加大对民族文化的抢救、保存、挖掘、维护、整理和利用的资金投入,保障文化人和民间艺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在开发中整体规划,保护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防止原生态文化的淡化、汉化、简单化和庸俗化。但政府保护行为只是民族文化保护的主要模式之一,政府保护行为中政府行政干预行为过多,带有明显的长官意识,以某个人的好恶决定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因而科学性、规范性保护不突出。

(二)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就是通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州有关条例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有效的保护,有些民族民间文化可以开发式保护,但有些民族民间文化必须强制性保护,特别是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有明显的长官意识,主要领导懂得或意识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就重视,反之不闻不问,使一些优秀的文化永远失传。用法律手段来明确一些政府职责及政策,才能更好的保护开发好民族民间优秀的文化资源。例如,楚雄是一个民族自治的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些集中反映少数民族原生文化形态,民族传统文化保留浓厚、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等,依法采取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文化保护村及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等方式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自治机关恢复和发展民族的、传统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护、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研究;《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原则,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命名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云南民族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了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民族文化就有了依据。

民族文化的开发与保护、传承不是对立的矛盾,二者是互补互动的,开发要以保护为前提,保护又可以促进开发,如对彝医医药、音乐、舞蹈等民族文化资源要先挖掘、整理,然后提升、开发,以此进行保护。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不是保护落后。民族文化是千百年来少数民族人民创造的精神财富的积淀,尽管有的内容与当代社会不相适应,但有相当的成份在当今和今后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保护民族文化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存人类文明的结晶,保护历史,留住人类创造的足迹。将民族文化资源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一条有效的途径,但也是一种双刃剑,如把握不好同样会破坏民族文化,如何开发利用,也同样需要制度的保障。

文章编辑:蓝色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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