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27投稿人:余才辉
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全民普法仍需加强——一位农村教师的交通事故感想
单位:给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青林中学
作者:余才辉
电话:15286669428
邮编:553033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我找贵02—10143号车拉烧火煤,经电话联系车有空、并可拉煤,便亲自到车主家中。谈妥运费为二百伍拾元之后,车主才打电话安排驾驶员和我去装煤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装好煤炭返回时,因驾驶员靠边行驶,导致车翻下公路左侧偏坡下几十米,造成本人头部、腰部、左脚受伤,右耳出血。苏醒后,才面目全非地勉强从驾驶室内爬出来。直到有人路过时才把我搀扶上公路,这时围观群众中有人要驾驶员尽快联系急救车和医生,可等了约两小时仍不见急救车到出事地点。最后车主给驾驶员来电话说急救车在相距几里的另一个村庄不能过来,亲友们便将我送到车主所说的急救车停放点,谁知到后竟不见急救车的踪影。丧尽天良,缺少教养的车主才临时联系车,天黑之后才将我拉去医院检查。
经检查,本人的脑彩超报告单为“双侧椎动脉血流速度不对称”,腰椎正侧位为疑是骨折。医生要求先住院观察,并让车主立即去给我办理住院手续,可车主和驾驶员出去一会后回来说,收费处已下班,两人让我先找地方休息,天亮后再来办理。当晚我强忍伤痛留宿在医院的大厅。第二天在医院等了一个早上也不见二人的踪影,最后经县交警队通知,二人才从相距几十公里的家中返回交警队,在交警队,办案交警明令二人及时送我回医院住院,可到医院后,二人不但不安排我住院,还把我的各种检查片、诊断证明和病历全部偷走后,便又夹着尾巴逃回家中。如此恶劣之行径,轻而言之,是缺乏职业素养的表现,是从小缺乏家庭教育的结果。良心何在?职业道德何存?重而言之,是目无法纪的做法,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有界定吗?是违法与否如何定夺?换言之,如果车主和驾驶员都受过良好的教育,这样的事还会不会发生?如果办理驾驶证时都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严格的考试,这种情况是否可减少或避免?因此,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应加强,然而,学法、用法、守法也应有一套完善的体制和机制,光教育部门一家也难以取到良好的效果。
我在治疗期间,曾多次找两人,要求其负责本人的损失费用,并愿与其和解,可两被告不但拒不赔偿,还说:“赌你去告,有本事连保险公司一起告,保险公司不是好惹的”。有一次,我在路上遇到贩运煤炭的车主父子俩时,亦要求其赔偿原告的损失,而车主更大放厥词,不知羞耻地说我出车祸与他家无关,死也不关他家的事,我能花一万块钱找人,他就能花十万块钱找人,他在公检法有的是关系,有的是后台。更为嚣张的是,车主的小儿子把车熄火后说:“随你家,要拼命都行,大不了出点钱,要你的小命!”。如此财大气粗,狂妄嚣张之徒,本人还是第一次见识。倚仗满身铜臭,横行霸道,为害百姓,这样的人,若不依法予以重处,岂不有损党纪国法之威严?有碍良知正义之伸张?何谈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然而,在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充当这类人的保护伞;或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甘愿为其卖命效力。也有一些无耻之徒,拉大旗作虎皮,玷污国家干部职工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有的有权人以权压人,有的有钱人以钱欺人。以钱压人的人抛开其品德方面不谈,若其经商,是否可算一名合法商人?有钱是否能扶危济困姑且不论,这样的人,若有以钱欺人之据,是否可在其个人信用记录,亦或其它业务方面予以处罚或限制?
作为乡邻,本人一直秉行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对簿公堂。所以一直耐心等待二人明责知错,赔偿损失。期间,还曾找过知名群众到其家中力图协商调解,但事与愿违,二人更变本加厉地认为我软弱可欺,无处伸冤。常常信口雌黄地在周围群众中造谣诽谤,说我想骗他家,在大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难以消除的影响。我作为共产党员、国家职工,挣的是血汗钱,从不做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假冒伪劣之勾当;做的是良心活,从不做唯利是图,欺老瞒少,偷梁换柱,狼心狗肺之伎俩。骗人之说从何谈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古语云:“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生活中,一个能明辨是非的人并不会轻易的听信他人的一面之词。可是,对于一些认知有限的善良群众,他们则会不加辨别和分析地以讹传讹。这样,侮辱诽谤者达到了目的,并实际造成了诽谤的事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精神损失的理赔范畴?如果是,证据又如何收集?受害者总不可能在施害者身上安窃听器窃听?这类事,请人作证是极其困难的,法律是否可对这样的问题更加明确。
时至今日,我在天气反复时仍腰痛头昏,特别是晴天的中午;在乘车时仍心有余悸,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摧残,给我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任何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可以换位思考一下,一辆严重超载的车,在接近四十五度的斜坡上,连续翻了几转且翻出几十米远,当时我遍体鳞伤,右耳还出现听觉障碍,近一个月才恢复。这些,在医院的脑彩超报告单、腰椎正侧位片和报告单、病历本上都有详细的记载,可令人发指的是做贼心虚的车主偷走医院的检查材料后,还一直不肯拿出这些材料,在法庭上却只拿出了部分没问题的单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然而二人却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又将我的煤炭全部拉到他们家中据为己有,情节之恶劣,法理难容!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些,我都有确凿的证据。然而,在2009年12月1日审理此案时,二人却矢口否认,并请其姨娘等到庭作伪证。由于原告以为只要有证词就可以,未让证人到庭,临时去通知却只有二人到庭,故财产仍未判决。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己所受的遭遇并非个案,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和做人良知的也未必仅此二人。虽然正义是占主流的,绝大多数的人是讲良心的,执法人员也是勤政廉洁的,但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可一并追究法律责任?是否有法可依?在此,笔者想到以下几点:
1、有关部门是否可在恶意侮辱他人方面,从重予以处罚;在定性上是否可更加明确;在证据方面是否可由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取证。若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是否可和刑事案件一样负相同的责任,或对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人和作伪证的人在经济上加重处罚。是否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权利等章节的相关条款作修订,让法院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证据的收集和核实。
2、结合农村和农村学校学生中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是否可在每个乡镇配备数名职业法律教师,每个村每个周至少有一次法律宣传活动,每个班每周开1-2节法律课。在义务教育已全面普及的今天,是否可在小学和初中毕业时,统一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并对其考试成绩作好记录,作为学生今后升学或就业的一个重要依据。
3、各级都呼吁“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然而在现实中,除城镇教师之外,很多农村教师的地位还不如一个几乎没有报酬组长;不如一个养殖户或暴发户受人尊敬。是农村教师的工作不认真负责吗?非也!是没办成人民满意的教育吗?亦非也!是教育已经让一些不重视教育的家长不满意了。这些家长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子女能外出挣钱,读不读书只有你老师上门去求家长,这些家长对其子女成绩的好坏和能否进入高一级级学校深造概不作要求。
4、打官司并非本人意愿,可本人有幸上法庭,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平时对法律略知一二的我,仔细浏览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后,犹如醍醐灌顶,受益匪浅。虽然干部职工每年都参加学法用法考试,但是在做题时都采取快捷方式。笔者认为,除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很少有人关注其它法律。很多人(包括我)考后是没有收获或只有微不足道的收获的。因此,有关部门是否可对职工每年应学哪些法律作个规定,定时组织职工进行严格的闭卷考试,如成绩未达到相应标准,则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诚能如此,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效果则会更加明显,才能成为更加优异的守法用法的模范和宣传教育的骨干。
2010年4月27日写于水西
附本人简介:男,彝族,现年28岁,住水城县青林乡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