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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文化空间性

作者:诗纳倮乌(黄龙光)文章来源:诗纳倮乌博客
发布时间:2011-01-28


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实践相平行,一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不同类型。文化空间,是一种整体性和包容性极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在此基础上,相应地要求独特的保护原则及传承方式,我们应加强对文化空间的实证调查和综合研究。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习俗,往往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以固定的时间周期频率,由当地某一族群或几个族群共同操弄、践行并立体地呈现着其绚丽多彩的歌舞艺术文化,同时兼杂举行相关的祭祀仪式、史诗传唱等其它传统文化,具有典型的整体性、立体性和交织性,属于标准的文化空间。本文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文化空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谈谈对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属性特征的理解,以期促进作为文化空间的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整体保护与有效传承。

一.文化空间型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指导精神与中国语境,进一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说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i]以上联合国和国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由于语言转译的问题,前者提出“文化场所”,后者直接点明“文化空间”,均指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平行的文化空间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后宣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第四条介绍非物质遗产种类时,再一次了阐述文化空间的概念:“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这里,将“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喜剧、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与“文化空间”相对应起来,在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生活语境下似乎有些含糊,因为很多传统民间节庆、庙会、歌场等既是节庆民俗,又是典型的祭祀、音乐歌舞文化表现形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进一步解释道:“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的概念,主要从人类学文化整体观的坚守出发,文化空间不仅指民间传统文化生活以有规律的时间周期,集中生发、呈现的固定空间——地点、场所,更指在此时空下当地民众集体创造、传承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呈现本身,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地域空间因传统文化的呈现而人文性地存在,文化则因地域空间的存在而在时间上世代纵向传承,甚至在其文化影响上,在空间上不断地横向播布和延伸。

文化空间,往往集神话、祭祀、古歌、乐舞、礼仪、工艺、游艺、交易为一身,共同建构文化意义与发挥社会功能,很难单独划分出来或割裂开来。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三位一体的文化空间,成为活态的生态的文化遗产,是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应特别加强文化空间的传承和保护研究。在首批19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有5项“文化空间”,中国为零项。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庙会、节庆类民俗文化形式只有5项,仅占总数的9.65%,艺术类的15%。而这50项无一使用“文化空间”的表述。这显然严重失衡,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较多存在的真实国情,也不利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文化空间在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重要优先地位。

二.作为文化空间的少数民族传统歌场

乌丙安先生认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有了这样的理解,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现,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ii]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研究,总体而言相对较少,它作为典型的文化空间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其属性特征及其保护与传承的现实问题。

中国民间歌谣,内涵丰富,数量和种类繁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几乎可以说是歌山诗海,呈五光十色、绚丽多姿的状态。很多少数民族自古有着歌舞习俗,他们拥有“能歌善舞”的美誉。彝族被认为“学说话就会唱歌,学走路就会跳舞”。侗族歌谚说,“饭养人体,歌养人心”。苗族则把民歌视为“父母之言”,有“汉人离不开书,苗人离不开嘎”的说法。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歌场,而歌场也构成了少数民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民俗风景。各少数民族传统歌场习俗,不仅因其璀璨耀眼的文学性,从而富有极高的艺术欣赏价值,而且还因拥有古老深远的文化内涵,是成为传统文化传承的时空载体。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属于独特的文化空间。在生态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元性的民族杂居区,歌场是少数民族一种普遍的民俗生活方式,是他们诗意栖居的文化空间及其文化实践。各地少数民族歌场,既有独特的地域性和个性,又有普遍性和共性。歌场是少数民族歌唱、舞蹈活动特有的民俗文化景观,它集少数民族经济生产生活、宗教信仰、乡村地方权威、艺术审美于一身,负载有立体多元的文化内涵,以自发性、节期性、群体性、传承性、口头性等为主要特征的民间歌唱、舞蹈民俗的时空复合体。

什么是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即少数民族歌唱、舞蹈时间和地点交叉所构成的一个时空结合景致,是他们歌唱、舞蹈活动特有的一个文化景观。歌场集宗教、审美、文学艺术、娱乐、经济于一体,是负载着多种文化事象的,以自发性、群众性、民俗性、综合性和多样性为主要特征的民间歌唱风俗载体”。[iii]所谓歌场,“是指某类民族演唱时形成的有众多的演唱者及众多听众参与的情绪激越的场景,大到几万人的歌圩,是典型的歌场”。[iv]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几乎都有歌场的习俗,如西北宁夏、甘肃、青海等地的花儿会、广西壮族的歌圩,以及彝族传统花街、赛装节、大理剑川白族石宝山歌会,等等。歌场在各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中,一直以来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文化功能。形成和维系歌场,首先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即相对固定的时间(多数与节庆时间重合)、相对稳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必须有歌唱、舞蹈等文化活动和行为内容,参与的人们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有时甚至是举村举寨全民参与。所以,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地域性、民族(有时是多民族间)性、民间性、集体性以及民俗性。要从文化空间的视野,理解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独特性,我们可从物理属性、文化属性以及社会属性三个层面入手,兼顾三种属性之间的内在互动关系。

三.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属性

“要准确理解文化空间的涵义,至少要涉及到三个层面:一是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区域;二是周期性的文化表现形式;二是自我和他者对其文化存在和实践的价值判断。”[v]理解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涵义,我们也需要三个层次的分析,即物理属性、文化属性与社会属性。从这三个层次去把握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属性特征,既符合歌场作为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也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整体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歌场。

(一)物理属性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物理属性,包括时空自然环境、歌场非物质文化实践的物质层面,它们是少数民族传统歌场所赖以依存的物质躯壳及其有形载体。少数民族传统歌场作为文化空间而存在,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时空环境条件。任何存在都必须在一定的时空中,人类文化当然也不例外。一切的文化,均是在人类在面对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中,为了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创造。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的互动史。文化空间从其自然属性而言,首先必须是一个文化场所,即具有一定的物理空间的场所;从文化实践看,必须周而复始,应具有岁时性、季节性,所以对于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包括对产生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大理剑川白族石宝山歌会,如果脱离了石宝山这个特定的地域空间,是难以想象的。同样,如果没有以固定的时序周期,来呈现歌场独具魅力的歌舞艺术实践,也是难以想象的。峨山彝族纳苏人农历二月首个属牛日,举村进行“咪嘎哈”祭祀[vi],如果没有村后“咪嘎神林”这个自然地域范围,人们也不可能呈现其独特的咪嘎哈对歌习俗文化。即使这个自然地域范围,有时较大有时较小,我们不一定能在一个具体的量化尺度下直接把握,但从其整个文化生活体系来看,就是他们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部分。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vii] 时间,是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另外一个物理维度。时间观念来源于人类的社会文化实践,在文化创造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观世界,包括与自然环境、人类自身社会的运动、发展和变化,均具有连续性的特征。这种连续性、无间断性反映到人的意识中,就形成持续运动或静止的时间观念。“历史作为过程是文化时间性的集中表现,从人类生命与人类意识的角度看,文化时间首先表现为人的历史,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都是人生命存在的积极表现。”[viii]所以,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时间周期,是各少数民族作为歌场的直接的文化主体,在时间轴上连续进行文化创造、实践和承传的一系列过程,是他们对其歌场文化自觉进行操演、践行的实际行动,最后作为一个不断累积的结果,就构成了他们生活文化史的一部分。同时,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时序周期,就是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周期的一部分,也是他们传统的生产、生活节奏本身。他们参与歌场民俗生活的主要的目的,既有旨在文化交流、艺术审美的歌舞艺术娱神娱人,也有为祈求丰产丰收、家道昌顺、幸福安康等的敬神祭神仪式。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隐形的非物质文化是主要的内涵和意义所在,但它们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尽可能地表达出来,于是神庙、神林、神树、戏台、神偶等纪念物,跪拜、口头语言、肢体语言、舞蹈等身体实践(body practice)行为,构成为少数民族歌场的物质层面。它们往往与神话、仪式、传说、故事、对白、歌舞等歌场口头与非物质文化紧紧缠绕在一起,形式与内容表里合一,共同完整地呈现着歌场民俗生活及其文化内涵。所以,这也是少数民族传统歌场作为文化空间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越性所在,它凸显了文化人类学的整体观照,有利于在一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下,对少数民族传统歌场进行全面的整体保护与传承,有效避免将歌场中祭祀或歌舞等划为单项进行局部保护的后果,因为这样不仅割裂了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同时也因强调保护某一类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破坏了整个文化空间遗产。

(二)文化属性

“在谈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不能不谈到物质文化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单一的超物质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于物质遗产上,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相靠相生,甚至可以这样说,没有物质文化的层面就没有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没有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层面,物质层面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脱离了物质层面来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科学的,不合乎实际的。”[ix] 前面我们虽然强调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间的有机联系,但这里的“文化属性”更多的则指歌场的非物质文化属性,也即精神层面上的文化表现及其实践。歌场精神层面上的文化表现及其实践,往往以各种祭祀仪式和娱神娱人的歌舞艺术为表征,特别是祭祀仪式,不仅关乎到整个歌场所辐射的影响力范围所及空间下民众的各种物质福祉,也联系着歌场主体族群族源、迁徙、历史文化记忆之上的文化认同。所以,有时歌场的文化呈现形式及其内容,是某个族群自我身份(identity)的界定,操弄或不操弄这些文化形式,构成一条隐形的文化边界,区分着自我和他者。

(道光)《普洱府志》卷十八:“利米……每年秋后宰牲祀神,吹笙跳舞而歌,谓之祭庄家(稼)。”彝族利米人这种秋后宰牲祭祀,以歌舞形式进行酬神谢恩,是对主宰农作物丰歉的庄稼之神的顶礼膜拜。事实上,大多数歌场脱胎于早期以氏族为单位的各类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在仪礼上仍有明显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和生殖崇拜的痕迹。人们通过歌场上的祭祀活动,进行归宗认祖,共同追忆民族历史,传承民族文化,进行民族认同,从而增强民族凝聚力。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的文化属性,主要通过各种祭祀仪式的举行,歌舞文艺的展演而显现,实际上是在传承着族群的文化传统,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文化精神和民族个性的继承。每到歌场时节,不论男女老幼齐聚歌场,以集体祭拜祖先、神灵等形式,在代际间传递着有关族群的历史、信仰及其价值观念,以强化和维护自己的文化传统。大理剑川白族石宝山歌会上,就有关于白族原始女阴崇拜以及石窟佛教造像,其间的生殖崇拜占据着很大一部分。滇中南峨山彝族纳苏人传统“咪嘎哈”祭祀,则源于彝族古老的英雄史诗《支格阿龙》,通过祭祀支格阿龙重构纳苏人对彝族古代英雄祖先射日月等文化历史记忆,传承其为部族利益英勇善战的民族个性。董贯之《古滇土人图志》《秧田歌唱》:“唱秧歌盛行于大理、丽江、楚雄、澄江各府之夷族,春夏耕耘之际,男女就田间分班歌唱,讥誉随口而音调必投声间数里,山谷为应,能使行人恋听徘徊路旁。至晚息工复就门前相聚跳舞抚掌弹指,声如爆竹。彼此复用足钩戏,以倒仆者为耻,挺立者为能。至二更时始散。”[x]插秧时,男女间分班歌舞相交的习俗,按照夷民互渗思维的理解,可促进谷物生长,带来谷物丰收。所以,劳动场上的歌舞活动本身就成为劳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万不可缺少,否则不能保证农作物的生长和丰产。

作为文化形式的歌舞艺术展演,在歌场习俗中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不仅以艺术化的形式呈现着族群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同时这种艺术化的形式深深地吸引着民众的参与。如果说,歌场的祭祀仪式对于家庭和个人来讲,是一种制度化的神圣义务,要求每个人必须参加。而歌舞艺术展演,则是男女老幼喜闻乐见的共同的文艺民俗生活方式,同时也作为该族群标志性的文化符号(cultural marker),型塑着他们的文化身份和民族个性。白族的大本曲、彝族纳苏人的咋啦卓舞、花鼓舞等,作为他们的标志性文化符号,统领着歌场的其它文化要素。在歌场上,全体民众的旁观、聆听、参与演唱和舞蹈,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民间文艺传承人,歌场就像文化基因一样深深植入民族成员的血肉中,代代相继传承并发展了他们的歌舞艺术,绵延不绝。因此,歌场自身就是一个民间文艺自发传承的机制。

(三)社会属性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个族群的生活是相对应的,个体的表达代表群体的心声。所以文化空间应该理解为一定的民族群体与其相应的自然环境的互动模式。民俗礼仪活动通过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聚合在一定范围的社群,仪式的参与者按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都会出现在这样的社会公共生活单位。仪式使人与人、个人与群体及群体之间发生互动,就像粘合剂把人们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聚合、人际交往的重要场所。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歌场不是一两个人就能支撑运转的,它是歌场时空环境下整个民族社区群体创造和参与实践的结果。歌场的社会属性,主要体现在族群内部、族际间的贸易、青年男女结伴交游以及社区整合等方面。

少数民族大多有“倚歌择配”的习俗,都把歌场当作以歌传情、寻求佳偶的时节和场所。(雍正)《云南通志》卷二十四:“黑乾夷,宣威有之。居深山密箐,婚配不用媒妁。男吹笙,女弹口琴,唱和相调悦而野会,归语父母,始用媒聘迎妇归。”(乾隆)汤大宾《开化府志》卷之九:“阿倮……婚姻悉听男女自择,含口琴,吹唱相悦,即为夫妇。”大理剑川石宝山歌会、彝族火把节、壮族的歌圩、瑶族的歌堂、苗族的吹笙跳月、侗族的坡会、月堂等都可以追溯到远古群婚遗俗。青年人可以在这里找到诚心相待的朋友,更可以找到心心相印的恋人。以前云南路南等地的彝族,每当月明星稀的晚上,男女青年成群结队在森林中燃起篝火,围成一个大圆圈,边歌边舞,彼此情投意合的便可交颈同眠。之后,由男方央求父母请媒人去女方家求婚下聘。如舞曲《花哩哩花落》至今仍广为流传,其唱词全都是虚词:“花哩哩花落……者的阿来的夺”等等。其实这些虚词都是谐音,“花”是谐“欢”,“花落”谐音“欢乐”,“者的夺”谐“月琴”。此外通过“者”谐彝语“相好的人儿”和“舞步婀娜多姿”等意。壮族歌墟,一年要进行二三次,以三月三和八月十五两次为最盛。壮族的“三月三”歌节十分热烈,也正是英雄花(木棉花)开得火红的时候。节日清晨,青年们穿起新衣服,姑娘们戴起花头巾,带上红蛋、绣球和礼物,成群结队,走几十里山路,到歌墟汇集。一帮帮男女青年初次见面,就对歌比赛,在歌唱中互相结识,选择对象,建立爱情。几男几女在对唱中如选中对象,即可相约,在晚间另找幽静之处单独对歌。如果双方满意,唱得情投意合,就互赠礼物,约好下次歌墟再会。

在民族毗连和杂居地区,各族人民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在经济上互通有无,文化上相互影响。每逢歌场节期,人们盛装艳服,既在歌舞中大展身手,又在服饰上大展青春风采。明末地理学家徐弘祖《徐霞客游记》记述了当时大理三月街的盛况:“十三省物无不至,滇中诸彝物亦无不至”,“俱结棚为市,环错纷纭。其北为马场,千骑交集,数人骑而驰于外,更队以觇高下焉。时男女杂沓,交臂不辨,乃通行场市” 。歌场以相对固定的时空场域,为歌场周围的杂居民族,提供了一个族际间社会文化交流的极佳机会。不论是彝族火把节歌场,还是苗族踩花山或大理剑川石宝山歌会,无一例外地都吸引了周边其它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积极参与,成为各族间群体共同传承的歌舞场。族际歌场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共同的地域认同,有力促进了各民族间的平等交流。歌场及其歌唱习俗,往往形成一个具有弹性的民族文化边界,既维持着单一民族的内部文化认同,也为族际间群体的地域认同和社区整合提供无限的可能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歌场与集市具有共存现象。不同民族之间对产品交换的数量、规模、次数的要求,需要一个适当的载体来实现。少数民族的市场起源、依附于男女交游歌舞集会的规律十分普遍。在这类交游集会中,兼有男女交往择偶、娱乐、宗教信仰、集市贸易的多重内涵。集市贸易是附加、后起的功能。牟定彝族的三月会,每逢农历三月二十八日开始,集会三日。届时“四方远客,汉彝商贾,买卖农具货物。”一般白天是集市交易,晚上集会歌舞,形成集市与歌舞相映成趣的风情画面。同样,著名的白族三月街,历史上就有“二三省物无不至,滇中诸彝物亦无不至”,马场中“千骑交集”的盛况。它不但是白族群众歌舞娱乐的场所,而且还是附近彝、藏、傈僳、纳西、怒、汉等民族交流物资的集市。

结 语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属于典型的文化空间型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它具有物理性、文化性和社会性整体合一、共同运作的特征。本文将它们依次分开来进行论述,不是刻意切断三者之间的有机血肉纽带,只是为了行文论述的策略和阐释权宜而已。因为它们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有机联系,单独把某一个特性割裂出来,都不符合歌场文化生存的客观真实性及其文化整体性。在三者中,对于歌场文化的建构和意义生成上,不是均衡对等的。其中,物理性为前提,文化性为内核,社会性为外部效应。

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具有深邃的历史渊源与文化内涵,自有其独具特色的人文魅力。同时,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具有重要的族际互动和地域认同的社会功能,时至今日,这样的吸纳力和向心作用不是越来越弱,而是越来越强。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歌场,应在文化整体观基础上,以文化为统领和核心要素,顺应自然物理条件,充分发挥歌场活跃的社会互动和良性运行的综合功能,以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养成。

 

文章编辑:阿施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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