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2-31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我党民族理论“十二”条,认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然而,近10年来,由于一些颇有影响的学者引进了西方的“ethnic gronps”这一术语,并翻译成“族群”,力图用“族群”概念逐渐取代传统的“民族概念”。有的学者说“中华民族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由多民族(ethnic gronps即族群),共同构成的民族(nation)”。似乎56个单一民族仅仅是文化层面的“民族”,而与政治无关,只有“中华民族”才是国家和政治层面的“民族”。
在现阶段,这种“多元”的现实和“一体”的趋向的具体表现,就是中央“12条”第4条指出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差距将长期存在”。这一提法和列宁关于民族问题发展具有两种历史趋向的表述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并互为补充。因此,真正解决民族问题不是靠换个概念,“淡化”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政治属性,否认民族是个利益集团,把民族问题这样一个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的重大社会问题降格为文化差异问题,与政治和经济割裂开来。我们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基础上,顺应历史发展,遵循民族过程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向,通过民族立法,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在政治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在经济上通过西部大开发,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不断缩小各民族之间发展的差距;在文化上,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上的这三大敏感因素,求同存异,弘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即通过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来实现中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汉语“民族”概念虽然具有含混、模糊的特点,并带来使用和交流的诸多不便,但其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宽泛,所显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是欧美各国语言的相关术语不能比拟的。它能充分展现不同层次和不同层面的民族共同体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综合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民族共同体的共性,揭示民族过程的规律与趋向,适应不同学科民族研究的需要。必须坚持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完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 “族群”概念的泛化使用会给我国民族研究带来困惑,不赞同用“族群”来取代“民族”。(摘编自《汉语“民族”概念的特点与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民族研究》2009午2期,作者系云南民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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