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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的调研与思考

作者:自宁 后峰 来源:云南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04-13


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的调研与思考
——以省高院审理的51案为实证分析


作者:自宁 后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yf/ljdsa/dcyj/201104/22669.html 

 

云南省因与境外毒源地毗邻,边境线长且无天然屏障,通道较多,出入方便,成为了不法分子贩毒的首选之地。近年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籍人员,到我省境内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呈现出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此类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此情况引起了我院审判委员会的重视,根据审判委员会及院领导的要求,研究室从我院五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了08至09年间审理的四川凉山籍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51件案例,通过实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及公安部门调取的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比,旨在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和难点,找寻案件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思考建议及其解决对策,力求能对审判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一、关于凉山州的基本情况概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东南与云南省隔金沙江相望。距省会成都市550公里。全州面积60000余平方公里,人口近400万。汉族占54.2%,彝族占42.3%,还有藏、回、蒙古、苗等民族占3.5%。州府驻西昌市。辖西昌市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普格、布拖、昭觉、金阳、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冕宁、盐源、木里16县(木里为藏族自治县)。1952年设凉山彝族自治区(州级),首府设昭觉,1955年改为现名。1978年撤销西昌地区建制,将米易、盐边两县划归今攀枝花市,其余各县并入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府由昭觉迁驻至西昌。

二、凉山州毒品犯罪的历史成因探析

凉山地区地处云贵川三省交界,是金三角毒品流入内地的主要通道,被称为毒品输入内地之“四川通道”的第二道关卡,历史上即是一个种鸦片、贩鸦片、吸鸦片的重要地区,吸毒、贩毒现象严重,既是毒品的集散地,又是毒品的消费地。20世纪80年代末,毒品问题在凉山死灰复燃,通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与演变,毒品犯罪成为凉山地区的主要犯罪,占所有犯罪的三成以上,其犯罪态势亦不断恶化,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追溯历史,凉山曾是深受毒品侵害的地区,鸦片泛滥除大面积种植和出售外,还突出表现为普遍有人吸食,并且将其视为“高贵”,以能吸食鸦片炫耀“富有”,因而彝区民间自觉不自觉地形成“有酒大家喝,有烟大家吸”的习惯。所以,尽管人民政府三令五申,开展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可西昌、普格等地的“瘾君子”们仍用两斗大米换一、二杆鸦片吸食。

其次,80年代初期,凉山农村跟全国一样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转型改革,但因当地社会转型后,其原有社会控制系统已不再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又尚不完善,社会控制(包括彝族内部家族控制)的弱化,导致凉山地区鸦片种植先后在美姑、布拖、昭觉、冕宁等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三无”外流人员也随之不断增多。当前,凉山毒品问题已不再是中国自产自销,而是国际毒品问题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些年,该州“三无”人员大都来自昭觉、布拖、普格、金阳和美姑等五个国家级贫困县。他们的家乡地处高寒山区,气候恶劣,山高路陡,生产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自然生态环境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极度贫困,文化层次也较低,因此,就业门路极端狭窄。农村中缺粮、缺油和缺盐的农户占有相当的比例。除住房外,整个家产不足200元者大有人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距,使得他们在流动过程中无法谋到正当的职业,为了改变自身物质生活需求匮乏的实际,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加入到付出劳力、脑力少,获取利润高的贩毒者行列。以后,大多数贩毒分子在牟取暴利的过程中,往往出于鉴别所进“货物”的真伪,又纷纷陷入吸毒的深渊。

再次,凉山与仅有云南省相隔的缅甸、老挝和越南相近,因此,成为境外毒品贩运到中国的“四川通道”的关卡,加之凉山与云南交界线长,通道较多,崇山峻岭,地形复杂,地处高山贫困地区的彝族便常常为了避开警方追踪,自带干粮,结队翻山越岭,步行几百里甚至上千里山路从事贩毒活动。在凉山州的有关文件记载中,就有这样的实例:昭觉县四开乡村民沙车日萨、大坝乡村民阿化木牛和打洛乡村民吉史日呷,就是因家境贫寒,无法娶妻安家,在当地抬不起头而加入“三无”外流人员的行业,到昆明后,经在昆明的老乡介绍打工挣了点钱,再将此钱作为资本加入贩毒团伙。购得海洛因后,全靠双脚步行从昆明下关走山路至凉山州盐源县,再到西昌,最后由西昌乘班车回昭觉,仅此一趟收获,三人不仅娶上妻子安了家,而且还修建了自己的房屋。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此不赘述。

三、四川省凉山州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被告人来源地较为集中

在抽取的51件案件103名被告人中,共有四川凉山籍被告人92名(部分案件中夹杂有其他地区的同案犯),该92名被告人详细的来源地如下图所示。

自上图可看出,在云南实施毒品犯罪的凉山籍人员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来源地主要集中在布拖县,其次为金阳、昭觉两县,反映出当地毒贩活动猖獗,禁毒斗争形势严峻。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看,51件案件92名凉山籍被告人中,农村人口87人,占94.6%,城市人口5人,占5.4%。从被告人文化程度上看,文化普遍偏低,文盲、小学文化的77人,占83.7%,初中文化的10人,占10.9%,中专、大专文化5人,占5.4%。以上数据表明,生活贫困、文化素质偏低的山区农民是凉山州外流贩毒群体的主体。应引起重视的是,一些凉山籍公职人员也加入了毒品犯罪的行列,仅在该51件案件的被告人当中,不仅有医生、教师、司机,甚至还有机关领导干部(罗布窝杰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罗布窝杰捕前系金阳县文体旅游局副局长),说明当地的禁毒教育工作仍需大力加强。

(二)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情况日益突出

在凉山籍人员贩运毒案件当中,特殊人员犯罪现象日显突出。这里所指特殊人员,包括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艾滋病患者、残疾人等。据从公安部门获取的信息,2009年1-10月,我省共查破组织利用特殊人员贩毒案件394起555人(其中特殊人员535名),其中四川籍特殊人员贩毒案件115起,涉毒特殊人员166名,分别占总数的29.2%、31%。在上述抓获的四川籍特殊人员当中,85%以上都是凉山州籍人员。

导致特殊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分人具有“易拉拢、难打击”的特点。“易拉拢”,是因凉山州地处自然条件恶劣的高寒山区,经济落后、生活贫苦,缺油、缺粮、缺盐的农户还为数不少,容易受利益驱使。在幕后毒贩“运毒能快速致富”和“公安机关处理不了”的煽动下,部分贫困地区缺乏生活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殊人员沦为了贩毒工具。“难打击”,是因为对于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处罚,既存在法律“盲区”,又存在现实“瓶颈”。正如上表所示,这些涉毒特殊人员主要以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为主。根据我国法律,因儿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抓获也只能释放;对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一般只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方式暂缓收押,待暂缓收押的条件解除后再依法进行惩处。然而,由于多数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不透露真实住址姓名,以及当地户籍管理存在漏洞等种种原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落到实处,这些妇女在办理了相关司法手续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从此逍遥法外。有人甚至尝到了“甜头”,继续外流贩毒,形成恶性循环。即便有的案件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但因凉山州内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崇山峻岭,山高路远,当地派出所警力、精力有限,履行相关监督、考察职责难度较大,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处于失控状态,致使有的特殊人员视法律为儿戏,在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继续从事贩毒活动,同时也给其周围的人造成“特殊人员贩毒抓了也不会处理”的错误印象,影响极坏。

(三)有较强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

从抽取的51件案件分析,被查获的凉山籍贩毒人员相对于其他的毒品犯罪案件,存在作案手法老练,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均较强的特点。如作案时,往往采取携带毒品步行绕过检查关卡等“高风险”地段,随后再乘车运输,或者结伙备好干粮,翻山越岭步行运输;有的还购买了云南当地民族的服装,伪装成本地老百姓,以降低被查的风险;有的在云南本地购买了摩托车,以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分段运输毒品等等。更为突出的是,被告人到案后,常常采取如下手段对抗司法机关的审查:一是故意设置语言障碍,不讲汉语。这些人长途来云南贩运毒品,并非一概不懂汉语,但都装聋作哑,对抗审查。因“语言不通”,侦查机关不仅难以突破案情,也难以延伸破案;法官开庭审案,问到关键细节,被告人装糊涂,一问三不知。二是谎报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核实其真实住址、姓名,以逃避打击。三是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支吾其词,回避事实、回避细节。

凉山籍贩毒群体之所以呈现如此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凉山地区历来毒品犯罪猖獗,一直有毒品违法犯罪的“传统”,甚至有人认为贩毒是维持生计的本领而不是犯罪,凉山籍贩毒人员在此思想基础上,相沿成习、相互交流,故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反侦查意识极强。二是被告人犯罪前往往经过毒枭的反侦查教育,即一旦被查获,以无亲属,听不懂民警语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不讲为谁带毒品到什么地方等等手段,来对抗公安机关的审查。三是被告人与毒枭往往都是同乡同族,受制于“乡规民约”,不敢、不想交代;且被毒贩的花言巧语欺骗,寄希望于自己的不交代,能使毒贩日后兑现对自己及家人进行补偿、照顾的许诺。四是凉山籍贩毒群体拉帮结伙现象普遍,互相之间大多存在老乡、亲戚、甚至夫妻、父子等特殊关系,基于“乡规民约”、同村邻里、家庭血缘关系,互相包庇问题突出,如实供述较少。

(四)犯罪呈现团伙化、规模化

集中分析51件凉山籍人员贩运毒案件的详细案情,可看出凉山外流贩毒群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毒品犯罪规模。具体体现在:

一是根据我省各边境地区的查处力度,凉山籍贩毒群体走私运毒路线呈现出规模化转移。以往多经大理、保山、德宏一线走私贩运毒品,自08年下半年到09年,孟连、普洱、版纳一线查获的凉山籍人员贩毒案件大幅增加。

二是被查获案件在犯罪手段、作案过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很多案件(尤其是特殊人员犯罪案件)能够反映出,被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背后深藏着一个地跨缅甸、云南、四川,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庞大贩毒网络:其一,境外缅甸有专门负责购买并组织将毒品走私入境的供货团伙;其二,境内(主要是在各边境县份)有专门负责组织凉山籍携婴带幼、怀孕或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作为“马仔”吞服毒品、藏带毒品的中转团伙;其三,凉山或者贩毒者本地有专门负责等待“运毒者”,从运毒者手中接收毒品并支付“运费”、而后进一步处理毒品的“分销团伙”。在这样的设计安排下,毒品运输路线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固定的,源源不断地连续贩运,采取蚂蚁搬家式,倾覆一批,又来一批,社会危害性极大。

除了犯罪集团雇人实施犯罪外,部分案件是一般性的团伙犯罪,由于毒品贩运路途远、风险大,需要多人配合,凉山籍贩毒群体就以同乡结伙、亲属相约、熟人互邀等方式,拉帮结伙,共同实施犯罪、共同应付侦查,危害性远大于单人作案。

(五)被告人多数为中间环节,延伸破案困难

从51件案件来看,除极少部分明显系被告人自买自带的案件外,在案的被告人大多数均供述替他认运输。有些案件中,也能明显看出被告人仅为犯罪的中间环节,即运输环节的某一环,但幕后真正的毒品老板隐蔽,追查困难。幕后组织者大都采用摇控指挥,不与毒品直接接触,不与携毒者直接接触,不告知真实的身份情况,有的甚至没见过面,因此被查获的运毒人员,尤其是一些特殊人员,对毒品老板知情较少,公安机关查清案情难度大,难以深挖打击幕后。

综上所述,因凉山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等方面呈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宜于查获(多数为公开查缉时抓获,少数为本地群众举报)、却难以侦破、难以延伸、难以处理、难以根绝, 在法院的审判工作当中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出诸多难点和问题。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被告人身份不明的问题

在51件案件92名凉山籍人员当中,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占18件22件人,分别占总数的35.2%、23.9%。很多案件的被告人无身份证件,又因语言不通、姓名多为音译、别音字,加之凉山当地人口管理机制存在的缺陷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被告人有意瞒报等因素,上公安人口信息网无法核查被告人身份。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难以开展。被告人身份不明问题,对法院认定事实和量刑客观上存在较大影响:一是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一些案件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法官在量刑时却受限于主体身份不明,量刑时难以定夺,造成罚不当罪;三是被告人是否系累犯、毒品再犯,无法查清。实例中,如:白马罗卜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于2008年判处被告人白马罗卜死刑,上报最人民法院后,被以被告人出生日期不明、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责任年龄为由发回重审。该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加大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而且对于审查后的结果,仍然处于一个不确实的状态,从而影响了审判过程中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的具体落实。

(二)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

在毒品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查清整个犯罪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往往抵赖罪行、避重就轻,而在凉山籍人员贩毒案件当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从抽选的51件案件看,普遍存在口供不实、口供不全的情况,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毒品的来源、去向、犯罪前后经过的极少。究其原因,一是上文提到的该地区人员犯罪前往往受过一定的反侦查训练,受过毒贩的教唆,或被抓之前犯罪嫌疑人相互有过交流,错误认为坦白交待,必处死刑无疑,故抵死不供;二是有的案件系同乡、家族拉帮结伙实施犯罪,受民族习俗、乡规民约、家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和限制,被告人互相包庇、有意不供;三是绝大部分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被告人均不如实交代,而是从各自目的、各自利益出发,各说各话,各执一词,不仅互相之间的交代不一致,自己的前后交代也不一致,真伪难辨,使整个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公检法办案人员只能基于在案的证据认定出大概的犯罪事实,笼统认定;四是有的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到了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才幡然后悔,转而对指使者、所有者有所交代,但此时抓捕条件已经丧失,破案条件不再具备。如阿育木甲运输毒品案、巴木五支木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均在上诉状中才提及了指使者的详细户籍信息,虽经公安机关查实确有其人存在,但该人员是否参与了该案已难以查证。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

从调研的案件分析,被告人到案后一般都交代是受人指使或欺骗为他人运输毒品。但其口供是否可信、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往往使法官难以判明。如前所述,在查获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由于普遍存在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一案中各被告人的交待往往各执一词,互相推诿、不能吻合,在互相如何认识、谁邀约谁、来云南的行程、毒品、毒资的来源、去向、各人与毒品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均不明朗,造成具体案情无法明确查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的显现,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艰难地进行分析和认定。部分案件中,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背后有人指挥,但因为运毒者、接毒者多系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犯罪团伙的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其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证据单薄。有的案件中虽然同时查获了押货的犯罪嫌疑人,但一同押货的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已有多次带毒、接毒经验的犯罪分子)拒不承认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有增无减,毒贩也在研究有关法律,并且心存侥幸,尽可能的利用法律的尺度逃避打击。

(四)审理阶段补证困难

证据是“诉讼之王”,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范围不会很大。因此,尽早、尽可能发掘和获取可靠性和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对于毒品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意义极其重大,尤其是面对被告人负隅顽抗,拒不交代的情况。但有些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时,承办法官却常常感到还有这样那样的证据需要补强。极少数案件当中,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够强,或因警力不足疲于应对,存在收集证据不全或取证程序不严等问题。如有的案件该提取指纹的没有提取;有的案件虽然提取到了被告人的指纹,但由于侦查员的粗心,没有说明指纹具体是在哪一层包装物上提取到。有的案件当中,讯问笔录记录得过于简单、讯问次数过少,侦办人员缺乏讯问技巧,在被告人承认犯罪有了初步交代时没有“乘胜追击”,从各个角度细问各个环节,为审判环节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在抽选的一些案件当中,还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运毒者与押货人(或毒品货主)分别乘坐两辆出租车同方向行驶,途中均被堵获,在双方有手机联络、司机证实双方认识的情况下,仅因运毒者当时未指认同伙,公安人员便将重心集中在抓捕和讯问毒品携带者上,没有详细审查相关涉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关系,也未留下涉案人详细、足够的线索,如对双方手机的联系记录进行取证、查实涉案人真实身份、进一步查清涉案人与运毒人之间的关系等就把人放走。在运毒者事后又交代被放走的涉案人员即系押货人或毒品货主时,早已人去楼空,造成工作被动。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时进行补证,存在如下困难: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毒品案件的取证方向、证据证明标准、罪与非罪等方面认识还不够统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客观上确实存在取证困难,而法院审理时又遭遇了定罪处罚难,各有本难念的经。二是在审理阶段进行补证,早已时过境迁,多数证据难以查取,如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话清单记录,电讯部门过了一定时限后就不再保留,如不及时提取,逾期就无法查到。三是法院受理案件有严格的审理期限,刑事审判庭常年来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审理时间本已紧张,如还需补证,法官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

(五)少数民族语言障碍

通过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以不通晓汉语而有意逃避侦查人员的讯问,从而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在侦查阶段及时获取,进而导致被告人到了起诉、审判阶段不失时机地进行翻供,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影响了正常的定罪和量刑。故此类案件当中,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理阶段,翻译人员的在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云南各地通晓凉山州彝语的翻译人员紧缺,有的县份甚至一个也没有,难以应对该类案件频发的实际需要。有的案件只在讯问时有翻译在场,但查获现场制作的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比例等证据上看不出有翻译人员在场,在类似无翻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此类证据的合法性要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给法官带来难题。此种情形应得到高度的重视。

五、对凉山州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对策的思考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处理好该类案件,我们通过调研并参考了高贵君庭长主编的《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一书及相关资料,结合上述对凉山州籍人员贩运毒案件的特点和问题的分析,就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案件的定罪与定性方面

1、针对案件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口供不实的特点,在认证环节应当把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从严打击与维护合法权利结合起来,在审理中要严格规范二审庭审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认真看待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必要时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不知道是毒品”为由进行辨解,我们不能仅凭曾经的或者庭审中的供述来定罪,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文化程度、有无毒品犯罪前科等情况,来综合分析判断,得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结论。在使用“推定明知”方法定案时,应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大连会议纪要的有规定》进行,对于证据有严重缺失的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坚决贯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2、针对案件审理阶段补证困难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详实地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记载和必要的分析和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补证程序及时与一审法院、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联络共商,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基础素材,严格区分缺失证据对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依法区别作出处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从严掌握,做到不枉不纵,不牵就一审判决,也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决不妥协。

3、针对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少数民族语言障碍的特点。在审理中,应特别注重在证据认证中的把握,不能把在公安侦查中的证据瑕疵带到二审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不语”或者“无法听懂”的辩解应有充分工作准备,从细节入手,在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到法庭调查的设置等方面来全方位地考虑,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又要防止被告人在诉讼中钻了漏洞。

4、针对被告人身份不明而给审理带来的困难,我们建议四川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凉山州的人口普查及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我国《户籍管理条例》做好户籍管理,确定重点涉毒人员,并做好指纹采集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从根本上杜绝凉山籍贩毒人员隐瞒身份、逃避打击的情况发生。对于被告人提出户籍年龄异议的,要尽量查证,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而得出被告人出生日期的唯一结论,在查证过程中,对于有相互矛盾的书证、证人证言、骨龄鉴定等证据要认真审查,应当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同时又要防止有利原则过宽的倾向和防止机械地书证证明效力高高地置于其他证据之上的倾向。

(二)关于对案件的量刑方面

如前所述,凉山州籍人员贩运毒案件中的被告人多为凉山州特困地区(金阳、布拖县)的少数民族(以彝族居多),其中大部分都以赚取少额的报酬而铤而走险,在对该类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量刑过轻就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满足不了基本的打击目的,也达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客观上是纵容人们通过毒品犯罪追求暴利的贪欲;量刑过重,既动摇了刑法的道义基础,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凉山彝区,由于家族的凝聚力和权威,适用缓刑就可以改造被判较轻自由刑的罪犯,一定要在狱中执行将是得不偿失的,对子女的成长、家庭生活的维持、刑满释放后回归家族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不是必须判死刑的仅仅依据毒品数量就机械地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且对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不利。每判一个死刑就意味着城市可能又多了一个流浪儿,多了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对社会来说也多一份危险。所以,我们有如下思考:

1、针对该类案件有大量特定人员参与的特点,对为他人单纯运输的,量刑时一般要轻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对于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系从犯、马仔的,从宽的幅度一般也要大;对于初次犯罪、被诱骗犯罪以及主观恶性小的涉毒特殊人群,要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但对少数以贩毒为目的、恶意怀孕、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特殊人员,要依法追究到底,严禁法外施恩,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针对该类案件的普遍的逐利性特征,对于组织实施贩毒的,贩毒收益该没收的一律依法没收,该冻结的毒资一律冻结,摧毁贩毒分子的经济基础。改变凉山当地“贩毒可以致富”的错误观念,遏制当地外流贩毒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3、针对该类案件规模化和打延伸困难的特点,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因素,应当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分析考量,如:有无被指使情节、“马仔”的地位确定、年龄和认知程度、是否有利于幕后打延工作、被告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入家庭状况等,力求在量刑环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并有利于打击幕后组织者,遏制凉山人员的贩运毒品犯罪的扩大化;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准确地区分案件中的主、从犯关系,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即便不能构成自首和立功,在量刑时也要酌情考虑,从宽判处,充分体现“坦白从宽”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5、平等适用死刑。严格依照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 “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对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的规定对凉山籍贩运毒品人员严格而平等地适用死刑;

5、严格适用死刑。判处死刑必须以确定无疑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对是否犯罪的问题还存在疑问的案件,绝对不能适用死刑; 审判委员会评议表决是否判处死刑时,应当以绝对多数制或全体一致通过制才能作出死刑的决定,否则依次减为死缓或无期徒刑。

六、几点具体建议

调研中,我们发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籍人员到我省实施贩运毒品犯罪,不仅有其历史成因,更有着非常现实的社会原因,审判工作作为治理该类犯罪的一个环节,要做到执法效果的两个统一,还要有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结合审判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对特殊人员运输毒品进行打击和处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以怀孕和携带哺乳婴儿为掩护,而从事犯罪活动,逃避和掩盖犯罪事实的,应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界限,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应有的惩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特殊人员从事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对“怀孕”、“哺乳期”等概念的法律内涵应进行界定,并明确特殊情形的时限,在何种情形下采用何种方法可以解除特殊情形,在特殊情形期限届满后(或特殊情形解除后),办案部门对特殊人员可以采取何种打击、处理措施等关键问题,填补现行法律体系所存在的司法漏洞,使办案部门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2、鉴于来云南实施毒品犯罪的凉山籍人员主要集中在布拖、金阳两县,而且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占据多数案件,建议四川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对该两县的人口普查及登记工作,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地有潜在犯罪人员的监控与管理,对于有犯罪前科和相关的涉毒人员应当严密控制,并不断把控制范围扩大到周边人群。

3、针对办案过程中,在取证、认证、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建议我院刑事审判部门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以及凉山州的公、检、法等对口部门,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在互通信息,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建全相应的协调联系工作机制。

4、针对少数民族犯罪不断上升、不断趋于严重的态势,建议可与省民族委员会联系共商,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从解决民族问题、翻译人员的来源、翻译水平问题、综合治理犯罪问题等多角度地进行研究探讨,从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求审判此类案件的最佳方法,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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