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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约全书》看清代乌蒙彝区的乡约与法律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黄建明(彝族)
发布时间:2006-11-19


 [提要]云南乌蒙彝区到1949年时还保留着封建领主制的现象已被学者关注多年,这一地区封建领主制能以长期保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府制定的相关条规是维护封建领主制的一个方面。发现于武定那氏土府的《乡约全书》,名曰:“乡约”,但从内容来看并非一般意义的“乡规民约”,而是一部维护封建领主的法规条例。

关键词:彝族 土府 那氏土司 《乡约全书》 乡规民约 法律


    各地彝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使用过不同的法规来约束社会各阶层的行为规范,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从现在所见的资料来看,古代彝区用法规约束人们形为规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远古传下来的习惯法,这种传统的习惯法不用文字记录,而是以口耳相传的谚语、格言方式把人们的行为规范贯穿其中,人们用它宋衡量、判断事物的是非。 1949年以前习惯法在彝族地区特别是在大小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种是“乡规民约”,一般来讲“乡规民约”的产生要晚于“习惯法”, “乡规民约”具有针对性、条款性、历史性、地域性、时效性的特点。彝族地区的“乡规民约”大多用文字向社会颁布有关条例,有的用彝文,有的用汉文,用何种文字颁布则因人、因地、因时而定。彝族各地的“乡规民约”颇多且各具特色。

    在云南乌蒙彝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社会形态尚处在封建领主制阶段。云南武定那氏土司是清代封建领主制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我国学者从那氏土府中收集到一部《乡约全书》,这部书现已作为重要文献珍藏在北京图书馆善本部,这是一部较有代表性的“乡规民约”,它还具有一定的法规意义。所以土府里的土司、土目将其视作“圣谕”经常温习,领会要义,普通百姓也常常浴手拜读。

    《乡约全书》用汉文写成,全书约2万余字,成书时间约在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书由序、乡约榜、乡约事宜条例、乡约引等四部分组成,有关法规条款细目出现在“乡约引”篇章中。

    《乡约全书》把有关乡的条款列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相亲、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6条,每条下有若干项目:

一、孝敬父母

1、子孙违犯祖父祖母并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2、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3、居父母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离异。
4、将已死祖父母及父母身死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诈财者,准窃盗论。
5、子孙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殴者,斩。杀者凌迟。
6、弃毁祖宗主神与依弃毁父母死尸者,斩。

    作为乡约或法律,所定的条款应体现对全民的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但在“乡约”的“孝敬父母”的条款中,对待长辈与晚辈的行为方面,反映了不平等性。如“子孙违犯祖父母”不看长辈是否有过错,子女所作所为是否正当合理,而是不分清红皂白先揍晚辈一百杖,以示“乡规”之严肃。作为乡约或法律当以是非为标准,以给对方造成的受害程度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再论处罚的轻重,而“乡约”中不是以真理为是非标准,而是以辈份的大小为是非标准。这种缺乏科学是非标准的“乡约”或“法规”,很难使社会向健康方向发展;很难使社会带来安宁。在那氏土府统治的乌蒙彝区,既有彝族,也有其它民族, “乡约”的有关条款是约束多民族的。但在条款中有反映保护彝族传统道德观念的内容。如“弃毁祖宗主神……者崭”。在彝族地区尊重祖宗灵神是高于一切的,触犯祖宗神灵是最大的冒犯。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只要一方做出与对方祖灵不公的举动,是整个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事。《乡约全书》中的类似条款才是真正反映出乡规民约的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般来讲出现不孝子孙的人和事多以社会道德舆论的方式遣责,不进行肉体惩罚。 《乡约全书》对不孝敬父母或有过激行为者则给予体罚,其刑用杖、离异、斩、凌迟等。古代彝区由于有严厉的体罚手段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互作补充,大多家庭能尊老爱幼,几代同堂数10人和和睦睦为一家的比比皆是。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乡约全书》中有关体罚过于残忍,但这种严厉体罚对维护彝族地区的正常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尊敬长上

1、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者,凡斗伤三等笃疾,绞,
妾殴夫的正妻各加一等。
2、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思麻杖七十。若诬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3、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卑幼加凡斗一等。
4、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并离异,其兄之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绞。
5、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三等。死者,斩。
6、奴卑骂家长者绞。殴者斩,杀者凌迟。

    实际上“尊敬长上”与“孝敬父母”条款内容极为相近,所约束的对象也是几乎一致的。

    本条款是一部典型封建制度的约规。彝族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尊老爱幼,即晚辈尊重长辈,长辈爱护晚辈。作为法规应体现平等,但本条规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只规定了妻子对丈夫,妾对正妻,晚辈对长辈,学生对师长,奴隶对主人非礼行为的制裁,而主人对奴隶、师长对学生,长辈对晚辈、丈夫对妻子,正妻对妾的违法则避而不谈。


三、和睦乡里

1、乡党序齿违者责五十。
2、合设耆老须于年高有德,本乡众所推服人内充选,不许罢闲官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
3、凡骂人者,责一十,互骂者,各责一十。
4、殴人吐血,杖八十。折人齿指毛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肢瞎目杖一百,徒三年。瞎两目损二事以上并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养瞻,仍引持凶事例充军。
5、平地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限令移葬。
6、把持行市专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杖八十。私造斛斗秤尺不平,作弊增减者,杖八十。
7、将田宅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田宅从原典买主。
8、盗买冒认并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杖八十,徒二年。
9、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缺一面)

……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还原人,债免追。

    “和睦相里”条款由于原文缺一面多,看不出它的全貌,现所见的款项内容涉及面广,先后涉及骂人、打人、平人坟墓、霸市、典买田宅、奸占妇女等的处罚,且根据对方伤残程度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相比较而言本规定量刑似乎给一种严密感觉,细琢磨还是有许多不严密之处。如“凡骂人者,责一十,互骂者,各责一十”。这种不分清红皂白各打一十的做法可以说是荒诞的。不过条款中严厉制裁把持市行专利,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私造斛斗秤尺不法之徒的做法,应当称道。

    在云南许多民族都有推年事较高的老人当任寨老或族长的现象。过去村内或族内发生的矛盾或纠纷由寨老或族长协调解决,因而寨老或族长具有较高的威信。《乡约全书》中也反映了在武定彝区产生“族长”的一些制度,不过这个地方不叫“族长”,而是称为“耆老”。字里行间反映了当地把推选“耆老”当作一项严肃的工作。

四、教训子孙

1、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缺字]杖一百。故杀者杖六[缺字]毋养母者,各加一等[缺字]。
2、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缺字]。
3、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缺字]所亲受者,若于昭穆伦序不[缺字]争。
4、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责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杖七十;已成婚杖八十。后娶者知情与同罪,女归前夫,不愿赔追财礼给还。
5、将妻妾典雇与人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而典者杖六十,并离异,财礼入[官] [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娼、优为[缺字]子女者杖一百,财礼入官,子[缺字]。
6、居夫丧而身自嫁杖一百,离[缺字]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缺字]八’十,其亲强嫁之者[缺字]守志。
7、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与[缺字]子孙者,俱杖九十,徒二年半[缺字]及买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缺字]家者,杖八十。

  由于本条款原文残缺较多,不足以反映“教训子孙”的全文内容。从现所见的条款内容来看前三项与“孝敬父母”、 “尊敬长上”的内容似有重复、其余条款反映的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方面的内容,涉及惩罚婚外恋、重婚、典雇妻妾,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收容儿童等,对上述违法行为,也是今天法律所不容的。但是本反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条规,却只规定妇女犯重婚罪的惩罚条款,而男方犯重婚罪为“知情与同罪”,假若不知情,即便犯了重婚罪,那也既往不咎了。妇女丧偶后,其婚姻不能自主的规定对妇女是不公平的。


五、各安生理

1、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种桑麻而不种者,杖八十。
2、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照数的征纳。
3、民产逃避差役者,杖一百,发原籍当差,里长故纵及隐弊在已者,问罪。
4、赌博财者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若沿街肆酗酒撒泼,开张赌博者枷号二个月。
5、越城者,杖一百:越官府公廨(xie)墙垣者,杖八十。
6、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兴贩二千斤以上者照例充军。
7、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故杀他人牛马杖七十,徒一年半。计赃重者。准盗论。私开圈店及知情贩买宰杀者,问罪枷号。再犯屡犯引例充军。

    本条款反映的是鼓励农民农耕、保护农民生产资料,积极发展农业生产的法规。如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种桑麻而不种者”、 “私宰自己的牛马、故杀他人牛马”者给予严厉的制裁。该条款对推动社会发展,繁荣彝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从本条款中我们看到封建土司对偷漏田粮税、逃避差役、私犯盐的行为毫不手软,土司通过税收劳役来保证其衙门的经济来源。此外为了净化社会风气对越墙、赌博、酗酒闹事者也给严厉的惩制。


六、毋作非为

1、用财买休卖休和取人妻者,各杖一百,离异,财礼入官。
2、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3、凡夜入人家内无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打死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者减。斗殴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4、妻妾与人通奸,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勿论。其妻妾因奸同谋杀亲夫者凌迟。奸夫斩。若奸夫自杀其亲夫、奸妇虽不知情亦绞。
5、设方略而诱娶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卑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分已卖未卖,俱发边远卫充军。和同相诱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
6、凡侵欺系官钱粮者,并以监守自盗论,引例永远充军。
7、诈欺官私取财者冒认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俱准窃盗论罪计赃重枷号充军。
8、恐吓取财准窃盗论,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卖贼赃,打诈控检淫辱妇女不分首从俱发边远永远充军。
9、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重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殴之人执持凶器,发边远卫充军。戏杀误杀各以斗杀论,抵过失杀准赎。
10、强盗得财不分,首从分赃窝主造意皆斩。窝盗拒捕及杀伤人,因盗而奸者皆斩。窃盗掏摸得财刺配三犯者绞。如盗后分赃及接买寄赃俱发边远充军。盗马牛畜产,以窃盗论刺配,盗田野谷麦菜准盗论。
11、凡隐匿满洲逃走家人者,须逃案先在兵部准理或被旁人告首,或失主查获或地方官查出,将隐匿之主及邻佑九家百家长尽行捉拿,并隐主家赀起解兵部,审明记簿转送刑部勘问明确,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处斩,其家赀无多者给失主,家赀丰厚者或全给或半给,请旨定夺处分。将本犯家赀三分之一分赏给首告人,大约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百家长各鞭一百,流徒边远。如不系该地方官查出者,其本犯居住府州县,即坐本州县官以怠忽稽查之罪。

    本条款同上面谈到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斗殴”、“偷盗”等内容似有重复。其处治方法也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对知情不报及窝藏犯罪者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款,对检举告发犯罪有功者制定了鼓励政策和法律保护。

    纵观《乡约全书》的量刑,从轻至重分别为杖10、50、60、70、80、90、 100;枷号两个月;徒1.5年、2年、3年;流(充军)3,000里、枷号充军、永远充军;绞:斩;凌迟等。

    《乡约全书》即是乡规、法律,也是达官贤人们作为“圣谕”集体温读之本,在温读时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 “司锋者振锋高声朗宣圣谕六句毕,再唱跪叩头,平身,分班仍各依次序立。再唱,鸣讲鼓击五下毕,再唱肃静听讲。司讲至案前东西对立,展卷分讲,各载于后,每讲一论毕,与众人问答二语,然后社童歌诗毕又讲一谕。”现在我们不提倡那种古人学法的形式,但古人那种学法的认真态度还是值得借鉴的。

    《乡约全书》对有关条款的解释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民间故事。如“尊敬长上”举的例是: “有个洪州崇真人倚酒毁骂族叔、其叔柔儒,不能奈何,乃哭祷于本处土地社坛。后五日其人发昏,自说我不认长上,狂口骂人,舌头俱烂,卧数日死,此等俱是不尊敬长上的各有恶报。那个王法十分利害,这个天报又‘十分迅速。”本是十分严肃的乡约法规,用荒诞的神话故事来阐释,冲淡了法规的严肃性。但是古人为法规的通俗化、大众化,用生动、活泼的故事使法规妇孺皆知的做法确实费了一番苦心。

    《乡约全书》的每一条款用通俗易懂的故事来解释要义外,还以诗的形式对条款作了高度概括。如“尊敬长上”条款的诗为:

我劝吾民敬长上,少小无如崇退让。
分定尊卑不可逾,齿居先后宁容亢。
诗人抑抑诵武公,尼父谆谆戒阙党。
天叙天秩礼本全,行徐行疾时当讲。
傲为凶德莫猖狂,谦在真心体勉强。
福祸从来此处分,我劝吾氏敬长上。

    《乡约全书》中的“乡约”,已不是一般意义的乡规民约,而是一部带有法律性质的法律条文。乡规民约为一般乡民约定共同维护社会公德的有关条款,是乡民自觉遵守的某些行为准则,很少带有刑罚性的条款,对违犯乡规民约的执法权是属于全民的。而《乡约全书》大部分条款都带有刑罚性质,在总共6项46个条款,对触犯其中条款者,轻则十大棒,重则斩头,如此严厉的“乡约”并非一般乡民所能执法的。乡规民约的特点是粗放、简明、扼要,条文少,条款内容乡民记得住,背得来,其条款流传千家万户,妇孺皆知。而《乡约全书》条款繁沉、细明、所列的条款,所涉及的内容不是一般平民百姓能记得住和背得来的。 《乡约全书》仅发现于土府,而且被土府当作“圣谕”来拜读并非一般意义的乡规民约。土司或贵族经常温习《乡约全书》的目的是为了以此作执法依据。在武定、禄劝彝区最大的领主是那氏土司,在这一地区只有那氏土府才有执法权和掌握这一地区人的生死权。所以带有法规性质的《乡约全书》发现于那氏土府是在情理之中的。综上所述《乡约全书》不是一般意义的乡规民约,而是一部带有法规性质的著作。

    武定、禄劝彝区的封建领主制能以长期沿续的原因,除了有以土司或土目为领主的社会制度外,还有《乡约全书》类维护封建领主制度的一整套法规或乡规民约。

    由于有关资料的缺乏,过去学界对乌蒙彝区封建领主制的研究还很薄弱,对封建领主制法规和乡规民约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 《乡约全书》来自于那氏土府的第一手原始材料,它对研究乌蒙彝区封建领主制及其法规,其资料具有真实性、可靠性。

    《乡约全书》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具有明显的封建色彩。然而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300年前有这么一本乡约法规,对保社会的一方平安确实有积极作用。这本书和其它历史文献一样,它具有精华、也有糟粕。现在我们要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吸其精华、弃其糟粕。 《乡约全书》对研究封建地方法规具有较高的资料价值,不失为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一份珍贵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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