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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成立

作者:原出处: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06-08-01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已由凉山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现正筹备挂牌仪式暨第一次学术研讨会,欢迎彝学界同仁关系、支持。另:现开始聘任研究人员,中心备有“申请登记表”,欢迎广大彝学爱好者前来索取,也可以直接在“http://www.sclswysw.home.sunbo.net/"(“投稿专区”栏)下载或在本文中复制填写后,发至: 或邮寄至:四川 西昌市北街老统部巷28号(615000) 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办公财务部  雷平老师处。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在四川省民委及凉山州委、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是在关心凉山彝族文化艺术发展事业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的倡议下,由我州热心彝族文化艺术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二条  本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发展观;以弘扬彝族传统文化,促进彝族地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彝族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为宗旨。
  第三条 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彝文学校。接受省彝文校的指导和监管,同时接受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本中心成员对彝族地区的民间文化艺术等进行系统地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播。
        二、团结国内外同仁,积极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配合国内外各种联合项目,完成好政府及其它科研机构所委托的有关科研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开展与国际同行联系,交流,促进彝族民间文化艺术更加繁荣发展。
        四、不定期举行学术讨论及经验交流,举办各种彝族文化艺术方面的培训、演艺、展览。
  五、编辑出版彝族文化研究方面的学术资料、科研成果,组织出版《彝族文化研究》年刊。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设在四川省彝文学校(西昌市老统部巷28号)。
第二章  中心成员
        第六条  本中心成员主要由热心彝族文化艺术研究,自愿为彝族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尽义务的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
        第七条  承认本中心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为本中心成员。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了解中心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自愿退出本中心的自由。
        第九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章程,服从工作安排;
        三、努力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利
        第十条  本中心机构由顾问组、理事会和管理层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对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审查批准中心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工作计划、项目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顾问组是本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机构。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学者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本中心实施的各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管理层是本中心的执行机构。设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理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起草工作计划和项目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下设办公财务部、研究开发部、编辑整理部。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中心各项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兼任本中心主任。
第五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主要依靠合法接受社会和个人赞助及申请项目筹措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根据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实施项目。经费由理事会监管,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每个季度写出财务报告向中心成员和理事会成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项目委托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2006年6月9日召开的理事会和执行机构成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中心因章程规定的任务完成或因其它原因须解散,由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四川省彝文学校同意,向凉山州民政局申请终止。
        第二十条 剩余财产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用于发展彝族文化艺术发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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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已由凉山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现正筹备挂牌仪式暨第一次学术研讨会,欢迎彝学界同仁关系、支持。另:现开始聘任研究人员,中心备有“申请登记表”,欢迎广大彝学爱好者前来索取,也可以直接在“http://www.sclswysw.home.sunbo.net/"(“投稿专区”栏)下载或在本文中复制填写后,发至: 或邮寄至:四川 西昌市北街老统部巷28号(615000) 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办公财务部  雷平老师处。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州彝族文化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在四川省民委及凉山州委、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是在关心凉山彝族文化艺术发展事业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的倡议下,由我州热心彝族文化艺术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二条  本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发展观;以弘扬彝族传统文化,促进彝族地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彝族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为宗旨。
  第三条 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彝文学校。接受省彝文校的指导和监管,同时接受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本中心成员对彝族地区的民间文化艺术等进行系统地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播。
        二、团结国内外同仁,积极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配合国内外各种联合项目,完成好政府及其它科研机构所委托的有关科研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开展与国际同行联系,交流,促进彝族民间文化艺术更加繁荣发展。
        四、不定期举行学术讨论及经验交流,举办各种彝族文化艺术方面的培训、演艺、展览。
  五、编辑出版彝族文化研究方面的学术资料、科研成果,组织出版《彝族文化研究》年刊。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设在四川省彝文学校(西昌市老统部巷28号)。
第二章  中心成员
        第六条  本中心成员主要由热心彝族文化艺术研究,自愿为彝族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尽义务的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
        第七条  承认本中心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为本中心成员。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了解中心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自愿退出本中心的自由。
        第九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章程,服从工作安排;
        三、努力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利
        第十条  本中心机构由顾问组、理事会和管理层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对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审查批准中心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工作计划、项目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顾问组是本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机构。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学者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本中心实施的各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管理层是本中心的执行机构。设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理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起草工作计划和项目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下设办公财务部、研究开发部、编辑整理部。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中心各项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兼任本中心主任。
第五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主要依靠合法接受社会和个人赞助及申请项目筹措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根据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实施项目。经费由理事会监管,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每个季度写出财务报告向中心成员和理事会成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项目委托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2006年6月9日召开的理事会和执行机构成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中心因章程规定的任务完成或因其它原因须解散,由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四川省彝文学校同意,向凉山州民政局申请终止。
        第二十条 剩余财产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用于发展彝族文化艺术发展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凉山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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