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6-28
近日,阿什老轨在木里调研立法工作时强调,搞好民族立法,促进社会和谐。
阿什老轨在认真听取了木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的情况汇报后说,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自1992年以来,木里县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宪法、修订了《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多年来,通过这些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木里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力地推进了木里县森林、水能、旅游、矿产四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阿什老轨指出,民族地区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把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好、用足、用够、用活,要根据木里既是工业小县、农业弱县、财政穷县,又是藏区大县、幅员大县、资源大县的实际情况,运用立法权搞好民族立法,特别是要加强和加快经济领域的立法,推进木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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