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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坚持执行种子法

作者:伍精华文章来源:《农民日报》2000年11月17日第003版
发布时间:2017-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它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也是中华民族进入农业文明几千年来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法律。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种子法的制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推行了种子工程等等,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种子繁育经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种子对外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种子产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农业林业现代化对种子的需求。对种子产业,我们在认识上、管理上和资金投入上都还有不足的地方,与国际种子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种子产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迫切需要进行种子方面的立法,以适应种子产业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农,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种。种子法的通过不仅使我国种业有法可依,而且对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种子乃一切生命之源,是决定农林产品的品质和数量的内因。如果没有好种子,水、肥、土等外因条件再好也不行。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业,而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种子,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抓好了种子就是抓住了农业、林业的根本。如果没有好种子,农民就不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得品质更好、数量更多的农产品,也就不能提高农林产品的竞争力,农民的增收就会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好种子,就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如果没有好种子,就不能有效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战略,就不能促进林产品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如果没有好种子,农业的发展将受到很大的制约,广大农民的利益将受到影响。种子的这一重要地位与作用决定了必须进行种子立法,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规范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与管理,保证种子的质量,促进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林业的大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种子法的通过有利于我国种子产业和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种子和农林产品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目前,我国的育种水平和农产品的竞争力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不仅在国际种子市场上我国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少,获得的植物育种者权益有限,而且在国内种子市场上,国际种子产业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冲击也日益加剧,一些外国种子公司已经在我国某些地区的种子市场上占领了一定的份额,而我国却没有一批有实力的种子公司能够与国际种业集团相竞争。我国种子产业的管理体制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限制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不利于能够适应市场机制的大型种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要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也迫切需要种子产业有一个大发展。我国在某些专用农产品品种的培养与生产上比较落后,某些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农产品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品质,以保持竞争优势。可以预计,二十—世纪世界农产品的竞争,首先是优良品种的竞争,农产品贸易大战,首先是种子大战。可以说,谁掌握了优良品种,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没有发达的种子产业,国家的粮食安全就难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是只能依赖以至依附别人。

种子法为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种子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种子产业的扶持措施。它明确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这些扶持措施从资金、政策等各个方面为种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选育者、使用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选育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种子法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它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愿意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使用者用到质量合格的种子,当发生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减产、绝收等损失时,使用者有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的权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的不仅是购种价款,还应当包括有关费用和农民的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从科研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保证种子产业的顺利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生产力。

种子法在规定了有关种子产业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尤其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严格规范。例如种子法规定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对种子的质量负责,凡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种子应当有标签,有说明等等。这些规定对保证种子质量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方面,种子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关于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的规定,既是对我国植物的保护,也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种子法还规定,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进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这些规定对保证我国农业、林业用种的质量,维护国内种子市场的秩序是必要的。

种子法还规定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条款。种子法关于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品种审定制度、对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制度等规定,对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证农民增收有积极的作用。

种子法明确了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权。其中,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体现了“政、事、企”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为依法行政,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保证,也为适应市场竞争规则的大型种子公司的成长提供了可能。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种子法

种子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种子法。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很好地执法。各级人大、政府及农业、林业部门都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学习种子法。各地要举办种子法的培训班,培训主管农业林业的干部和农村干部,尤其是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执法部门的干部要非常熟悉种子法,农业系统所有人员、与种子有关的各类主体,尤其是种子公司,都要了解种子法,掌握种子法的主要条款。

为切实贯彻种子法,执法部门,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使种子法的执行有依据,有措施,有实际行动,将种子法的条文真正付诸落实。

要通过机构改革逐步建立起“政、事、企”相分离的种子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种子部门是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这种体制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不利于执法公正,也使经营与管理都难以搞好。目前,有些地区已将种子管理站同种子公司分开,逐步改变了种子管理站、苗木管理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我们必须认识到,种子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一定要落实。这是有效行政、促进执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资金扶持是对种子产业最大的扶持。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种子产业非常重要,但它生产与经营上的特点使它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支持,需要政府从各方面对种子产业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以前,国家用于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工作的资金太少,特别是林业投入过少,取之过多,农业科研条件差,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不足,影响了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法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我们必须明确,用于保护、利用新品种,选育、推广优良品种的资金支持一定要兑现,要落实。

各有关部门还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目前,某些地区在发放许可证的管理上不规范,往往不考察许可证申请者的科研、育种、生产或经营条件,不考察其赔偿能力就发放许可证。据反映,有的地方一个县就发放了两千多份许可证。乱发证现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不利于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整顿种子公司,规范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在发放许可证之前,应当仔细审查生产、经营者的资金情况是否符合设立公司的条件,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赔偿能力,还要仔细审查它们的科研、育种、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只有在资金、生产或经营条件等方面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才能发放许可证。要重点支持培养一批有实力的种子公司。这些种子公司发展壮大之后,不但能够形成规模效益,为国内提供优良品种,而且能够有效地参与国际交流与竞争,促进我国种子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种子法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种子法。要使与种子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主体了解种子熟悉种子法的主要条款。宣传的最终效果,就是要力争使种子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总之,种子法的通过只是迈出了规范种子产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步,还有很多更为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种子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农业战线上的有关部门要为种子法的贯彻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们相信,只要各部门同心协力贯彻执行种子法,将种子法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它必将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国农林产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伍精华(1931-2007),发表此文时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文章编辑:蓝色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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