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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政治权力的历史变迁

作者:廖林燕文章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发布时间:2018-01-28


摘要:作为西南地区人口数量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 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其先民曾在本民族内部构建了独特的政治权力体系, 如鬼主统治下神权与王权的合二为一、严格的等级制度及严密的家支组织。 这一权力体系在彝族社会发展史上占主流地位, 直至元朝以后, 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彝族政治体系之中, 并一直持续至整个近代。 如果说, 元朝是彝族权力发展史上的一个转变, 它使彝族政治体系开始在形式上被纳入到统一国家政治体系的范畴, 那么 , 新中国的成立则是彝族权力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转折, 它使彝族社会的权力结构、权力关系均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革。

关键词:政治权力,彝族,变迁


纵观已有的彝族研究 , 多侧重于从文化的层面探讨彝族文化, 而专门从政治学的视角探究彝族政治生活, 则显得相对沉寂 , 尤其是对于彝族政治权力的系统研究 , 更为鲜见。 从政治权力的产生看 , 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创造政治这种形式, 并通过政治权力维系社会群体生活, 乃是为了满足社会群体之需要, 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调控。对于民族社会而言 , 为了维护和协调民族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利益差别 , 规约民族成员的社会活动,民族社会的政治权力也应运而生。 “民族共同体在自己的一个或多个民族社会中(甚至包括某些多民族社会), 为了实现对民族社会的调节和控制 , 必然要建立自己的公共权力组织, 构建自己的公共权力系统, 从而为民族共同体建造牢固的政治屋顶。”作为政治权力研究的一项拓展 , 本文以彝族为对象, 将政治权力视为一种影响力, 包括所有在主观或客观上维系彝族社会秩序过程中产生、发挥的影响力, 并将彝族先民政治权力的具体研究范畴置于政治人类学的“整体论”理论视野下分析, 不仅考察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正式权力形态,也考察在彝族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内发自生型权力, 如宗教权力 、家族权力等。 与一般政治科学不同, 政治人类学强调“整体论” , 反对把政治作为一个孤立的领域来研究 , 认为欲把握政治的本质, 必须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与社会整体的其他组成部分联系起来 。在政治人类学看来 ,“社会是一个由各种文化制度和因素相互关联构成的整体, 政治是文化因素在权力领域内的展现。它必须放在社会文化体系的大背景下 , 联系经济 、婚姻 、宗教和象征等文化制度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政治是文化体系的一部分 , 它与其他各种文化因素密不可分, 权力体制的运作通过家族 、亲属关系和宗教仪式等来实现。”  事实上 , 政治人类学的这种“整体论”视域对于描述民族社会政治权力的结构及其变迁尤能显示其优势。 众所周知, 在那些前工业化民族社会中 , 由于政治往往难以同社会形态、宗族制度、风俗、宗教 、信仰等严格区分开来,而且非政权政治往往比政权政治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或更具吸引力 , 这就使得在对民族社会政治权力形态的全面分析中,“ 整体论” 研究路径的融入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这样一种研究视域 , 本文对于彝族先民政治权力的探究, 同时涵盖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两种形态, 以全面把握不同历史阶段彝族先民政治权力的演变特征。


一、古代社会的彝族政治权力格局


据考证, 彝族先民大约于公元前后步入阶级社会 , 并先后构筑了大小不一的政治体系, 包括各种部落或地方性政权 。总的来看, 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政治权力体系严密 、政治权力关系独特 , 以族、政、神三位为一体, 其中, 神权与王权的合二为一、严格的等级制度以及严密的家支组织是其突出内容。第一 , 鬼主统治(又称神守统治)下神权与王权(政权)的合二为一 , 是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政治权力体系的基本特点。纵观我国古代社会政治关系格局 , 神权向政权的渗透 , 或者说宗教向政治的渗透, 在民族地区由来已久 。吕大吉曾言 :“从原始时代起 , 宗教就渗透到人们的一切行为之中 ……没有宗教的神化, 人类的道德行为 , 价值准则 , 以及社会秩序 、政治制度、 律法体系是难以维持和巩固下来的。”从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角度观之, 神权也起到充分论证并提高权力合法性、进而强化政治统治的功能, 这势必又进一步加剧两者的结合。这样的权力关系在彝族地区同样存在 , 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新唐书 · 南蛮传下》载:“夷人尚鬼,谓主祭者为鬼主 , 每岁户出一牛或一羊 , 就其家祭之。 送鬼迎鬼必有兵 , 因以复仇云 。” “大部落有大鬼主, 百家则置小鬼主 。”归纳起来, 彝族先民鬼主统治的突出特点是:以祀为大、以神为断、以政为用而又以神意纪纲一切。表现在鬼主借助神权 , 通过它控制政治和军事大权 , 从而成为集政治、军事和宗教三权于一身的部落首领。 在具体的权力运行中, 又形成了祖、摩、布三位一体的权力分布格局。 据史料记载,“在约当西周厉王时期(公元前 857 ~ 前 842 年)的道慕尼时, 在彝族内部始出现`祖 、摩 、布' ,《彝族创世志》译为“主、耄、布”义为“君、臣、师”其中君施令, 臣司事 , 师祭祖, 亦即祖号令 , 摩行权, 祭祀。简言之, 神守政权下神权与政权的紧密结合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祖、摩 、布”三位一体的权力分布格局 , 是彝族先民权力体系的一个基本特点。



第二 , 等级关系之森严, 是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政治权力关系的突出特征。除了神权与政权的合二为一 , 严格的等级结构以及“黑彝”的绝对支配权力, 是彝族先民权力关系的又一内容 。在彝族传统社会中, 奴隶主和奴隶是两大基本的、而且是根本对立的阶级 , 这一阶级关系又通过森严的等级关系表现出来。 在云南彝籍《梅维特》中 , 就大体透视出彝族奴隶制社会初级阶段主要存在六个级:“君 、臣、师 、匠、商、民” 随着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 , 彝族权。力体系内的所有人都被严格地区分为“诺伙” 、“曲诺” 、“阿加” 、“呷西” 4 个等级 。 其中 ,“诺伙” , 汉语称“黑彝” , 是彝族奴隶社会的最高等级, 也是天生的贵族 , 以剥削其他等级为生, 绝不与其他等级通婚 , 占总人口的 7 %;“曲诺” , 汉语称“白彝” , 是被统属等级中的最高等级 , 虽是奴隶身份, 但也有“阿加” , 全称“阿土阿加” , 其人身自由严格隶属于黑彝 , 每年以大部分乃至全部时间为主子无偿劳役, 占总人口的 30 %;“呷西”, 全称“呷西呷洛”,是彝族社会中的最低等级 , 没有任何财产、权利和自由 , 占总人口的 10 %。从这四个等级的权利义务界定中 , 彝族先民权力关系的等级森严性可见一斑。第三 , 家支组织取代地域组织对血缘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 , 以及家支成员对家支的最高政治认同与深厚的政治情感 , 是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政治权力体系的另一显著特点。我国古代社会中 , 家国同构是政治关系的一个基本内容 。“家庭家族的宗法制度及其形成的大宗小宗网, 与国家政治权力组织体系一体结合,为家国同构的政治权力结构提供了制度的与组织的保障。”“宗法制度和国家行政制度, 上自朝廷下至乡里, 在全国范围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 。”这一现象同样反映在彝族权力关系之中, 在此基础上, 彝族先民还创设了独特的父系世系群———“家支”, 而且家支也由此取代彝族社会中的一切地域组织, 从而成为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血缘群体利益关系的唯一协调者。 作为同一祖先的父系宗族集团 , 家支不仅是彝族传统社会的根基, 也是彝族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 历史上, 彝族社会的两大突出特点, 一个是等级结构 , 另一个则是家支组织, 它们像经纬两条线, 结成一张相对稳定的政治结构网。 在这样的网络之中, 彝族传统社会一方面依赖严格的等级制度, 而在各等级内部, 成员又以世系父系制而高度组织化。 20 世纪中期以前,彝族(尤其是凉山彝族)先民从未形成过统一的国家权力组织, 而在国家权力没有直接干预或较少干预的社会形态下 , 家支便是彝族传统社会最稳固、乃至唯一的政治单位。彝族传统社会中所有的政治与经济活动都是依托家支而非地域组织村寨进行的 。而在这一政治单位内部, 还有极为严密健全的政治设计, 包括家谱 、家族议事制度 、家规等。



围绕家支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1.家支头人对家支成员利益关系的协调及对家支内部事务的管理。 在家支内部 , 常常要推举产生头人, 彝语称“德古”或“苏易” , 由他们作为家支的指挥者, 具体负责家支内部的政治运营。 2 .宗族成员对家支的深厚认同与情感。 在彝族传统社会中, 每个成员都与家支共命运 , 以家支的利益为先 。这突出体现在相关谚语中, 如,“树有树皮靠树皮, 人有家支靠家支 。”“不能不养的是牛羊, 不能不吃的是食粮 , 不能不有的是氏族 。” 3 . 家支成员的相互援助关系。 在家支内部 , 成员之间的相互援助是彼此责无旁贷的义务。 这不仅发生在家支内部层面 , 也发生在处理家支外部事务层面。正是由于彝族传统社会这种独特的家族意识、观念传统以及运作管理, 使得家支在作为基本政治单位的同时 , 相对整个权力体系来说, 家支也成为彝族先民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这种权力形态不仅在家支日常管理、推进守望相助、凝聚宗族成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与森严的等级关系一道, 共同维持着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运作 。


第四 , 在与中央皇朝的外部权力关系上, 中央王朝大多承认并保障彝族先民政治体系一定的独立性空间 , 直至元朝之后 , 开始了对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吸纳。元朝以前, 对于与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外部权力关系 , 中央王朝不仅承认并保障其一定的独立性 , 还通过自己强大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吸引力,采取封号 、和亲等羁縻政策, 加强与彝族先民首领的联络与维系。 如,“唐朝初叶, 曾对洱海区域积极经营, 建置州郡 , 授境内之六诏及河蛮、松外蛮诸部之酋长等为刺史 、县令。”[ 5] [ p.400] 唐宋中期 , 中央王朝对大鬼主、都鬼主一类的酋首赐官授爵, 并择其最强者封为王 。 对此, 《新唐书 · 南蛮传》有如下记载 :“勿邓、丰琶、两林皆谓之东蛮 , 天宝中,皆受封爵 ……诏封苴那时为顺政郡王, 苴梦冲为怀化郡王, 丰琶部落大鬼主骠傍为和义郡王。”另外 , 皮罗阁、阁罗凤还被册封为云南王 。《旧唐书 · 南诏传》曰:“ 皮罗阁立 , 开元二十六年 , 诏授特进越国公, 赐名曰蒙归义。 其后破西洱河蛮, 以功册授云南王 。”“皮罗阁卒 , 继封其子阁罗凤为云南王 。”



而在元朝以后, 这一状况则有了显著变化, 表现在与中央皇朝的权力关系上, 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独立性在形式上逐步削弱 。 自元朝伊始 , 中央王朝开始了对包括彝族在内的西南少数民族的有效控制 , 不仅设立行省制度 , 将彝族地区分属于云南 、四川 、湖广等行省, 分而治之 , 设置路 、府、州、县统治机构进行统治;同时也实行土司制度,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 并在各族聚居的府 、州 、县设立土官, 大多任用当地首领担任, 从而逐步改变了西南彝族先民各自为政的局面 。“尽管这些鬼主又多被封为土司, 但鬼主的称号便在史书中逐渐消失 ……彝区以往那种集族 、政、神三位一体的`鬼主' 制政权也随之基本结束 。”这样, 自元朝起,“在统一国家政治体系内作为次级政治体系存在的民族政治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在不断被削弱” , 原本独立的彝族政治体系正逐渐纳入到国家政治体系的间接统治之中。“一方面 , 中央王朝对这些民族地区的内部事务不加干涉, 各少数民族首领原有的在本民族内部的生杀予夺大权并未发生改变;另一方面 , 元朝对其也不再是简单的羁縻而已 , 而是对其义务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 要求土司必须向朝廷朝贡和纳赋 , 并且对朝贡的时间和人数, 对土司的承袭 、升迁 、奖惩等都有规定。”


自明朝以后, 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 , 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独立性进一步削弱。自明朝中叶起 , 中央王朝开始在部分彝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变革 , 先后裁革了一大批彝族土官 , 改设流官, 这一时期彝族职官设置总体呈现专设流官 、土流兼治、专任土官的并存局面 ;清朝以后, 针对土流混杂之现象, 进一步推行了“改土归流” 政策。雍正年间, 清王朝对东川、镇雄 、乌蒙的建制和归属关系进行了调整 , 在形式上逐步取消了滇东北彝族土司的统治 。 当然尽管如此,“在滇东北 、黔西北 、滇南红河南部和武定 、禄劝彝族地区 , 虽然在清代已`改土归流' , 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前 , 一些凭借政治权势的土司、土目统治的山区, 还残存着封建领主制。”不过四川凉山彝族的情况与此不同 。由于凉山彝族分散的地域范围 , 以及闭关自守的、难以打破的政治和经济结构, 清王朝仍旧任命当地彝族土官担任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土千户、土百户等。


二 、近代以来的彝族政治权力格局


进入 20 世纪以后, 国家权力对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吸纳仍在持续 , 国家权力进一步渗透到彝族社会之中, 并通过非官僚化的机构及人员如地主、乡绅来代行 。纵观我国近代史 , 国民政府建立后 , 国家权力不断向农村社会延伸 , 并采取了严密地组织系统的政权控制方法, 使农村社会成为细胞化的社会控制单位 , 以更好地汲取资源、服务军事化需要并维持农村社会稳定。

 

地主及乡绅权力是这一时期彝族社会的主要权力形态。从 1934 年至 1935 年间 , 国民政府先后在滇、黔广大彝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 , 其形式与汉族基本相同。 就内容而言 ,“由于彝族土司 、土目和国民党反动派相勾结 , 实际上封建领主的统治与保甲制度合而为一。” 如 ,“ 国民党时代虽然曾在纳楼土司区设立区乡保甲制 , 但是换汤不换药 , 不过是给土司加上区长的头衔, 原有的里改为乡 ,`管庄' 、`管舍' 、`招坝' 等各加以乡、保、甲长等的名目而已, 土司的一套政治统治并未根本改变 。” 这一时期 , 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介入主要采取“国家经纪”的方式———即国家用非官僚化的机构及人员, 包括乡绅 、地主等 , 代行政府的正式职能 , 来征收赋税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与此同时 , 滇、黔一带彝族先民政治权力结构还包括土司权力, 在滇中彝族地区也包括诸如“取西”这种从彝族社会中内发自生的权力形态。至于“取西” , 其是由辖区中有威信 、办事公正的成年男子担当, 负责主持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宗教祭祀活动, 以及对本辖区公共事务的管理。 在“取西”之下设有若干“助手” , 共同组成“取西”机构,诸如 :“作福么” , 主要协助“取西”祭祀;“落惹” , 主要负责协助“取西”解决各种纠纷以及对外事务; “博志” , 负责抓捕村中违反乡规民约的人以及罪犯 ;“克勒” , 负责迎送来往人员 。这一权力结构一直延续至上世纪 60 年代 。与之相区别, 凉山彝族社会在具体权力形态上仍然是通过血缘氏族及世系群而非地域组织进行管理, 而且这一权力格局一直延续到民主改革前夕。

 

纵观近代彝族政治权力变迁史 , 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彝族政治体系之中, 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彝族政治体系相对独立的格局,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 , 进一步的研究也发现 , 由于彝族社会内部自成一体的权力运行模式具有强大根基 , 以及作为权力运行基础的浓厚血缘与地缘关系的依然存在, 使得近代以来国家权力的这种渗透更多触及的是权力关系的形式或者说表层,尤其是在凉山地区 , 权力关系的根基并未发生根本动摇。 表现在:国家权力对彝族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重点, 主要限于高层权力领域, 而在底层,传统权力形态的轨迹依然有所保留 ;另外, 国家权力对彝族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形式, 主要是通过非官僚化的机构及人员如地主 、乡绅来代行 , 这使得国家权力和彝族社会之间始终保持着一定的空间距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彝族政治权力格局


如果说, 元朝是彝族权力发展史上的一个转变 , 它使彝族政治体系的独立性在此之后被不断削弱 , 那么 , 新中国的成立则是彝族权力发展史上的一个根本转折, 它不仅使彝族传统权力体系赖以存在的根基发生了彻底变革, 而且也随之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

 

第一 , 对彝族政治权力结构的根本调整。 民主改革以后, 国家权力开始了对包括家支、等级关系在内的彝族传统权力体系的持续干预与调整。突出表现在, 以经济地位为基础对身份的重新界定 , 以及政权组织对血缘组织的取代。土地改革时期 , 由于依据阶级意识按社会经济地位对身份的重新划定 , 使得彝族传统等级制度首次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强力冲击 ;1950 年 12月 , 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 决定在农会的基础上设立村政权组织。此次政权调整中, 国家权力不仅废除了奴隶制等级秩序, 在乡村建立了乡政权和党团组织 , 而且也实现了对乡村精英的整体性更替 。显然 , 这样的政权调整乃是对彝族权力结构的全面重组,“它把不同的家支成员组织在以社会经济地位而非血缘地位为依据的组织中……把相同血缘关系的人依据其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划定身份, 并归入不同的群体范畴 。”此时 , 国家权力成为彝族社会政治结构中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力量, 整个彝族社会也都依靠这个单一的权力中心进行维持和协调, 包括家支、宗教在内的非正式制度基本禁绝。“特别是经过 50 年代末和 60 年代末两次大规模的搬家移民并队 , 改变了传统血缘家支的居住模式, 形成了混合的多姓杂居的新的行政村社格局 ……口粮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推行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队' 这一农村基层组织的固定的地理边界,限定了家支系统内部成员相互移动的可能性 。”


第二 , 对彝族政治权力关系的全面重组。 随着国家权力的全面扩展 , 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之下, 国家权力通过集体经济生活的固定化以及“政社合一”的政治模式 , 不仅实现了国家权力向彝族社会的垂直延伸, 而且也实现了对彝族社会的强力整合与控制, 此时 , 政治关系或者说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关系, 已经成为血缘关系和血缘秩序的主宰。 自此 , 彝族传统权力体系尤其是家支组织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 , 家支观念也日趋消解。1951 年 12 月 , 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1953 年 12 月, 中共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 并由临时互助组 、常年互助组 、初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合作社 ;1958 年 9 月 , 中共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制度。 这一体制下 , 所有权力都集中于公社, 在此基础上, 公社权力又向党委集聚, 而党委又向党委书记高度集聚 , 于是便形成了公社党委和党委书记的绝对权力。 在公社各级组织中, 权力也是高度集中于党组织 , 而且 , 基层党组织权力向层级高的党组织集结, 这样 , 公社自上而下都处于代表国家利益的党员干部的掌控之中 。从权力关系的角度审视 , 人民公社体制下,经济合作组织对村级政权组织职能的取代 , 政社合一的实行, 三级(公社、生产大队 、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设置, 这不仅是对中国农村政治结构一次彻底改变 , 在彝族社会发展史上也是史无前例的 , 引起了彝族社会权力关系的深刻变化 。它不仅实现了国家权力在彝族地区的垂直延伸, 使国家权力空前地深入到彝族地区;同时也实现了对彝族社会的强力整合 , 这种整合使得一度相对独立的彝族政治体系被完全、彻底、全面地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 。直至改革开放后, 国家权力才从彝族社会逐步收缩。


四、结 语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不仅在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之前, 在独特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构建了自己的民族政治权力, 过着民族政治生活 ;而且, 在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之后 , 也在一定范围保持并延续着民族权力形态, 并围绕这些权力形态形成了相应的民族政治生活。作为彝族政治权力研究的一个拓展, 本研究从纵向勾勒了彝族政治权力变迁的基本脉络。 历史上, 彝族先民曾在特定民族传统文化、血缘和地缘基础上, 构建了独特的政治权力体系 。 从内部权力关系上看, 其具有突出的神权神秘性 、等级性和宗法伦理性特征;在与中央王朝的外部权力关系上, 中央王朝主要采取羁縻政策, 承认并保障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直至元朝伊始至整个近代, 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彝族先民政治体系之中 ,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彝族先民政治体系相对独立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这种渗透达至空前 , 此时国家权力不仅成为彝族社会中最基本 、最重要的力量 , 而且也开始了对彝族社会的高度整合与强力控制。 历史的长河奔腾不息 , 政治权力的车轮也总是不断向前推进 。改革开放后, 彝族政治权力又经历了一个重新建构与塑造的过程, 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这也在客观上呼唤着对它作进一步的关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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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林燕(1982—),女, 江西临川人, 云南大学讲师, 博士, 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学。

 

文章编辑:蓝色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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