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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北彝族领主制与欧洲领主制变迁比较--从共同体意识的角度分析

作者:​张清廉文章来源:平顶山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18-04-27


摘要】“共同体意识”是影响生产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受政治制度、生存环境、传统文化及民族交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黔西北彝族的共同体意识要远远强于中世纪时期欧洲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而这种共同体意识强弱的差异是导致黔西北彝族领主制存续时间长于欧洲领主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黔西北彝族;欧洲;领主制;共同体意识

一、“共同体意识”理论及其社会意义

社会学中“共同体”一词最早由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在其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中引入。滕尼斯将共同体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在他看来,这三者之间是递进关系。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而言,“精神共同体”的形成,也意味着“共同体意识”的产生。至此,民族、国家以及与它们相联系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都逐渐趋向稳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共同体意识”产生于人类群体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政策,但其产生后,反过来又对该群体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人类某个群体(或族群)的“共同体意识”越强,其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就越强。相应地,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持续时间也就越长;反之,社会结构稳定性较差,易被其他族群文化“同化”或取代。

英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在其著作《共同体》一书中,批评了现代人类社会对传统的共同体的追求。他认为,现代人类社会追求“共同体”是建立在对“多样化”及“流动性”否定的基础之上,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多样化发展的。因此,他提出重建“共同体”的理论支点在于:把承认“平等权”和“人道的多元文化主义”结合起来。在此,我们姑且不去评价鲍曼的观点全面与否,但他提出的以“人道的多元文化主义”去推动人类发展的观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际上,任何一个族群、民族或国家无不是在对外交往中,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改造,使自身的传统“共同体意识”或更新、或瓦解,从而“进化”为新的“共同体意识”,社会转型最终得以实现。黔西北彝族领主制与欧洲领主制历史变迁的差异就说明“共同体意识”的更新或重建对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重要意义。

二、黔西北彝族领主制与欧洲领主制的历史变迁

领主制作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一种类型,其特点如下:其一,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制或占有制。其二,领主与农奴之间存在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三,领主对农奴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关系。尽管同属一种类型的生产方式,但黔西北彝族领主制与欧洲领主制的历史变迁有着明显差异。

黔西北彝族领主制形成于何时,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定论,如国家民委编写的《中国少数民族简史》系列丛书之一《彝族简史》写到,在大理政权建立后(937年),开始“更易制度,损除苛令”,从而废除了奴隶制度,建立了封建的领主制。在大理政权统治的三十七部中,就有地处黔西北的乌撒部(今贵州威宁)。据彝文文献《支嘎阿鲁王·俄索折怒王》记载,乌撒部的俄索折怒王(唐宋之际),用兵四邻,光复旧土后,为加强统治而建立了则溪制度。按照学者史继忠的看法:“则溪制度是封建领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1]309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黔西北的领主制应该在宋初前后开始出现。结合《彝族简史》的说法,虽然不确切,但我们推断,在10世纪中叶前后,黔西北彝族的领主制就已经出现。

元明清三代,虽然中央王朝对黔西北彝族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的领主制,但是,其本质性的东西并未改变多少。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建议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在国家强权的干预下,黔西北的领主制“才开始逐渐为地主制所替代,但个别地区领主制仍继续存在”[2]119。由此可见,黔西北的领主制自诞生到逐步消亡,其存续时间应有七八百年之久。

欧洲的领主制是日耳曼人打败罗马帝国后逐步形成的。它建立在罗马奴隶制度崩溃和日耳曼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是两者“互相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综合制度”[3]160。这个过程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以对西欧各国制度影响最大的法兰克王国为例,在克洛维时代(481—551),便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领主制发展的措施,如保留大土地所有制;皈依基督教;颁布法律维护新兴的封建特权和封建等级等。但一直到公元9世纪,查理曼帝国分裂之时,仍保留着大量的氏族公社的残存。公元847年,秃头查理颁布墨尔森法令:“任何自由人都必须选择一个主人,或是国王,或是国王的臣属。”公元877年,又颁布了布克尔西赦令:“领主可以把自己的特权和荣誉(爵位)移交给自己的儿子和亲属。”这些法令,进一步加速了封建领主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欧洲的封建领主制于11世纪才最终确立[4]94。所以,总的来看,欧洲的领主制应在9—11世纪形成。

对于欧洲领主制的解体,学术界争论较大,有的认为在13世纪以后,就开始进入地主制的质变阶段[4]94;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在14—16世纪,当英、法等国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后,就标志着欧洲领主制的全面瓦解和地主制生产方式的确立。

由以上黔西北彝族领主制与欧洲领主制的历史变迁来看,两者产生的时间几乎一样,但从瓦解的速度看,前者显然要慢于后者,或者说,黔西北的封建领主制比中世纪欧洲的领主制更具有稳定性。两者之间之所以有此不同,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外,“共同体意识”的强弱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影响黔西北彝族和中世纪欧洲国家“共同体意识”的因素及其差异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共同体意识”的产生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以多维度的视角去分析黔西北彝族和中世纪欧洲的“共同体意识”,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两者历史变迁差异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认识。

(一)政治制度对“共同体意识”的影响

政治制度对“共同体意识”的直接强化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古今中外,统治阶级无不希望通过一系列政治统治手段,加强对治下民众的管理,使他们产生较强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文化认同等。因为,这些“共同体意识”的强弱关系到他们的统治是否稳定。

如前所述,黔西北彝族领主制是随着“则溪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据史书记载:在黔西北的水西、乌撒都实行则溪制度。前者有13则溪;后者有9则溪(也有8则溪之说)[5]38。这种制度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第一,军、政合一。如《大定府志》记载:“水西十三则溪。木胯则溪(今大方县境):管钱粮阿户,兵马阿五;火著则溪(今纳雍县境):管钱粮归宗,兵马以义……。”每一则溪选择不同地方驻兵、屯粮。则溪首领身兼军、政最高长官;其治下百姓也是“战时为兵,平时为民”。第二,严格的等级制度。则溪下面根据实际情况,自上而下又分为:目、骂衣(祃裔)、夜所(奕续)等,他们又共同隶属于本部最高首领君长。第三,族权与政权合一。类似于中国西周时期的宗法制,黔西北彝族政权在建立之时,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形成层层分封的政治体制。一般而言,每个政权也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聚族而居。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实际上也是宗法关系中大宗、小宗关系的体现。即便是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也普遍存在着血缘关系。这种族权、政权和军权合一的制度就像三张牢不可破的大网,把每个人紧紧罩着,强行向他们灌输着“家国一体”的意识与理念。

中世纪的欧洲领主制是建立在土地“采邑”的基础之上的。总体来看,由于频繁对外战争的需要,军功“采邑”所占比例较大。各级领主与封臣之间仅仅靠没有保障的契约维系上下级关系。而且,这种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仅限于直接的上下级之间,一旦隔一级,便不再有隶属关系。欧洲中世纪谚语“我的封臣之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就形象地说明了西欧领主制统治的不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大小领主都把领地视为私有,在领地上行使近乎完全的司法、军事、行政等一切大权。每个领主俨然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把国家分裂成细小的碎片,形成一个个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单位。”[6]231王权式微的现实使许多领主与国王之间离心倾向较为严重。

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同政治制度影响下,黔西北彝族和中世纪欧洲的“共同体意识”有极大差别。前者的家族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三者结合的紧密程度甚至超过西周宗法制下的家国同构体系。黔西北彝族的地方政权就被这强大的、三位一体的“共同体意识”粘接为似乎牢不可破的共同体,从而也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而在中世纪的欧洲,不仅“采邑”领主与国王之间存在离心倾向,而且,还有被吸收为统治阶级一部分的罗马旧贵族以及拥有大量地产及特权的教会势力都在挑战着国王的权威。统治阶级之间如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更是如此。深受领主严酷剥削的农奴及后来形成的市民阶级始终没有放弃为了自身利益的斗争。在这样的背景下,较强的“共同体意识”自然是很难形成的。中世纪的欧洲不能形成民族国家就是其“共同体意识”较弱的反映之一。

(二)文化对“共同体意识”的影响

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淀的产物,是民族的精神支柱,对“共同体意识”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按照人类学研究中的文化变迁与涵化理论,任何民族的文化变迁无非受本民族的“内生性文化”和其他民族的“外来文化”的影响。一般而言,在古时,“内生性文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文化变迁所要经历的时间自然要漫长得多;而“外来文化”由于常常伴随着战争征服等剧烈的社会变革,对一个民族文化变迁的推进往往更加猛烈。特别是当新的统治阶级强力推进“文化同化”政策的时候,文化变迁的速度就会大大加快。

贵州民族研究所主任王正贤认为彝族的文化有如下特性:悠久的历史性,强烈的民族性,独特的地方性和结构的整体性。“彝族的古代文化在中华民族古代文化的整体结构中,彝族古代先民的民族性尤为突出,尤为不易被他族的古代文化所打破或‘同化’,具有强烈自聚力。这种强烈自聚力,为数千年来的彝族文化历史所证实,同时也为数千年来的彝族历史所证实。”[7]88

彝族文化的“内聚力”在黔西北地区有许多表现。如彝族的家支制度、葬礼习俗、祭祀活动等。以葬礼习俗为例,在黔西北的某些地区,彝族葬礼在新中国成立前要举行49天的大祭祀。现在虽然已经简化,但依然存在大办葬礼的现象。在葬礼期间,死者的直系亲属要送相当贵重的礼物。死者所在的村寨以及死者生前好友,几乎每家都要把自己家的事务放置一边,自愿主动地到主人家帮忙并在主人家吃饭。就是通过这些繁琐礼节的迎来送往,不仅构建和维系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更是彝族人民强烈“共同体意识”的反映[8]。

从外来文化的角度而言,虽然彝族与汉族之间早已有了文化交流,但在元代之前,两种文化之间基本处在相互隔绝的状态。元代以后,中央王朝基于统治的需要,加强了对彝族文化的渗透,但我们依然不能过高地估计汉文化对彝族文化的冲击。在中原文化的典籍里,中原民族对黔西北彝族的印象仍然是不开化的蛮夷形象。如民国《大定县志·风土志》记载:

“凡彝俗,役于土目者,谓之‘佃户’,性最恋主,虽虐之至死,不敢贰。”有学者在论及水西政权的则溪制度时指出:“……虽然土司政权在形式上解体了,但彝族社会内部结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仍然是维系彝族社会的重要纽带。”[9]193

相较于黔西北,中世纪的欧洲民族一直处在多元文化激烈碰撞、交流的氛围之中。在当时欧洲的中心地带,由于民族成分复杂,文化支派较多。如有信仰阿利乌斯派的哥特人;有信仰原始宗教的撒克逊人;还有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更有信仰基督教的法兰克人等。这些不同的文化随着各民族反反复复、你来我往的军事征战,相互之间产生着激烈的对抗与冲突。虽然希腊、罗马文化及基督教文化对此混乱的世界有着较深厚的影响,但在此背景下,要想形成强烈的“共同体意识”显然很难。

(三)生存环境对“共同体意识”的影响

生存环境是一个民族繁衍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也是影响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因素。

黔西北位于滇东高原向黔中山原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呈倾斜式下降,是贵州地势最高的地区。地势、地貌复杂多样,有高原、山地、丘陵及山涧盆地和深切河谷。造成古时交通极为困难,有形容“羊肠小径十倍蜀道”。加之山多地少、地多田少、土地贫瘠、气候多变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自身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客观上也阻塞了与其他民族的交流。

相对恶劣的生存环境以及对内、对外频繁的仇杀使黔西北彝族不得不对本族(家支)共同体形成严重依赖。他们小心翼翼地接受着土司土目的统治,虔诚地遵循着本族的礼仪风俗、法律制度、传统习惯等。而在汉族看来,这些实际上是加在彝族百姓头上的枷锁。贵州总督张广泗上书说,威宁、镇雄等地:“依等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之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女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9]彝族民众对本族共同体的依赖程度可见一斑。

欧洲的地形与黔西北地区相比,相对开阔,绝大多数地区封闭性的特征不太明显,有利于各个民族之间进行交流。自古以来,在这片土地上,各民族南来北往,迁徙不断,民族“共同体意识”淡漠。在整个中世纪,若说欧洲人有“共同体意识”的话,也仅是在他们头脑中存在的宗教意识。

(四)中央王朝的政策对“共同体意识”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欧洲领主制时期,虽然许多“国家”名义上也有国王,但对领主而言,庄园就是自己的独立王国,在这里,他们享有行政、财税、司法等一切权力,与国王维系着表面上的效忠义务。11世纪以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国王为了打击桀骜不驯的庄园主,开始利用各种机会,挑拨庄园内部矛盾。如颁布城市特许状,规定:“一个人在和平期间居住在自治城市一年零一天即获得自由,除了国王之外,任何人不能享有对他的权利。”[10]648再如,宣布自治城市属于国王所有,并和城市新兴的市民阶级联合起来,蚕食着庄园这个“共同体”的肌体,并最终使其一步步走向解体。

元代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彝族政权与中央王朝联系较少。即使在有隶属关系的时期,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象征性的。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推行不干涉的羁縻政策,仅维持其不叛而已。元代始,中央王朝为加强对黔西北彝族政权的控制,逐步实施土司制度。但实际上这是中央王朝根据彝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迫不得已的措施。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本来就没有强制改变彝族传统的企图。因此,这种“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彝族造成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一些学者从民族融合的角度,强调彝汉之间文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但实际上一直到改土归流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黔西北地区彝族文化的特质依然是非常明显的,没有出现明显的被同化现象。乾隆年间,贵州兵备道赵翼感叹道:“贵州之水西,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四十八支子孙为土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土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土目之传呼也。”[11]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央政策对黔西北彝族影响的有限性。

如果借用滕尼斯对“共同体”的描述,黔西北彝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思路是十分清晰的:以血缘为纽带,组成唇齿相依的命运共同体;以对外战争为手段,不断开拓疆土,获取更广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强化共同体意识,形成地缘共同体;又在漫长的繁衍生息中,逐步培育其具有自身特色的图腾崇拜、宗教信仰、风俗礼仪等,最终形成精神共同体。可见,黔西北彝族的“共同体意识”是血缘意识、地域意识、文化意识等充分融合的产物,其固有的封闭性、严密性等特点使其生命力相当顽强。而中世纪欧洲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因频繁战争而引起的大规模民族迁徙冲击着他们原有的、并不牢固的各种意识。在此背景下,欧洲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是相对较弱的,其生命力的顽强程度自然也不如黔西北彝族的“共同体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黔西北彝族与中世纪的欧洲在所处生存环境、政治环境、文化氛围等方面的不同,致使这两个地区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有较大差别,进而也影响了两者领主制历史发展进程的快慢。需要强调一点,我们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的仅为研究人类自身提供多维度的视角。我们并不否定人类不同群体追求自身“共同体意识”的合理性,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正是在“共同体意识”不断地解体—重建—再解体—再重建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

注释:

参见周璐瑶:《英国封建领主制的瓦解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黄洋,付昱:《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社会的形成》等文章。

参考文献:

[1]史继忠.西南民族社会形态与经济文化类型[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

[2]国家民委总修订编辑委员会.彝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4]韩瑞常.西欧封建领主制[J].求是学刊,1986(3).

[5]王军.毕节地区彝族土司则溪制度述论[J].毕节学院学报,2010(10).

[6]Carl Stephenson.Medieval Instituions[M].Ithaca,1954:231.

[7]王正贤.彝族古代文化论[M]//王正贤,龙正清,王继超.当代彝族学者彝学研究文选.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

[8]余舒.试论威宁彝族丧葬“雨斗仪式”的社会网络关系建构——以贵州威宁县树莲子村为例[J].红河学院学报,2011(3):37-40.

[9]胡庆钧.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10]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11]沈乾芳.社会变革时期的彝族婚姻形态研究(1368—1949)[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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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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