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凉山彝族社会经历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直接过渡,其婚姻形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奴隶社会的婚姻形态一直遵循着其独特的婚姻制度而得以延续。其婚姻制度表现为:实现严格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以及有生必婚。这些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旧凉山彝族社会血缘家支等级统治基础和血缘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随着时代的进步,凉山社会的婚姻制度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之下,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彝族社会顺应现代社会的最好见证。
一、前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方式。纵观人类社会的婚姻,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是对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条件下生产力、生产关系、思想观念以及对外交流水平等的体现和缩影,打上了深刻的时代和地区的烙印。凉山社会经历了从奴隶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大变革,那么,其婚姻形态有着怎样的转变,奴隶社会制度下的彝民族又有着怎样的婚姻形态,与现代社会相比其有哪些异同呢?
二、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
“就凉山彝族而言,至1956年民主改革前还保留着完整的奴隶制。与父权制小家庭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凉山彝族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式,也是所有婚姻制度的基础。”1其婚姻制度表现为:实现严格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以及有生必婚。它以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习俗保持下来,并以习惯法的形式进行实施。
“有生必婚”是凉山彝族社会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是家支繁衍的要求。通俗的来讲,“有生必婚”即人的一生必须要有婚姻经历。所以凉山彝族认为即使奴隶也不可任其独身。“家支外婚”是同等级不同家支间通过互惠互报组建联盟的机制。“民族内婚”和“等级内婚”从血缘上界定认同边界,这种基于血缘因素的严格制度,是维持旧凉山彝族社会血缘家支等级统治基础和血缘等级观念的外化。“姑舅表优先婚”是为了保障等级纯洁和世代巩固婚姻联盟关系。“姨表不婚”则是“家支外婚”和“姑舅表优先婚”在功能上的延续。
(一)同族内婚的特点及内容
同族内婚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部落内婚制。其主要表现为本民族内部通婚,婚配双方都必须是彝族,严禁与其他各种民族通婚。如有违背,那么就要处死或开除家门。即使是奴隶主对最低等级的呷西和安家的婚配,也严格遵照这一制度。彝族谚语“汉族是山羊,彝族是绵羊”之说正是这种制度的写照。笔者分析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点为奴隶社会时期,彝族地区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彝民族又很少与外民族交往,造成彝民族对其他民族的误解与矛盾,加之各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差异,据此,彝民族强烈禁止与外民族通婚。第二点是血缘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这种同族内婚制度是为了维持旧凉山彝族社会血缘纯正的延续性而制定的。
(二)等级内婚的特点及内容
等级内婚——奴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在婚姻上的具体表现。在解放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严格地限制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共分为四等:最高等级的是兹合,以此分别是诺合,曲诺,阿加,呷西。其中兹莫和诺合是统治阶级,阿加和呷西是等级最低的。诺合等级中有“诺薄”(上等诺)、“诺底”(下等诺)、“诺史”(血缘关系不纯正)的分别,曲伙等级中有“尼”(彝根)与“硕”(汉根),“嘎哈”(路上)与“嘎几”(路下)的区分。”2血缘等级不同,则其社会地位等级也必然不同。因此,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不仅不同等级间禁止通婚,即使是同一等级内部也有“无都武波”(血缘根骨)优劣的限制。等级内婚制度严格地限制着兹合、诺合与被统治等级的曲诺、阿加、呷西之间的婚姻。它规定,人们的婚姻配偶,只能在自己与生俱来的等级内选择,不允许跨等级择偶,违者要受到习惯法的严厉制裁,重者勒令其自杀,轻者清除家支和受其它处罚。特别是自视高贵和纯洁的兹莫、诺合统治阶级,不能与被统治阶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人缔结婚姻关系。兹莫等级内部通婚。诺合等级内部的通婚也要受到血缘的限制。如诺合女子和其他等级男子发生关系,双方都要处死;如诺合男子和其他等级女子发生关系,男子则要开除家支或被处死,女子一律处死。曲诺等级也有严格的婚姻限制,一般不与其下的等级通婚。曲诺等级之间也有骨头硬和骨头软之分,结缔婚姻时必须加以考虑。在奴隶社会下的凉山,阿加与呷西两个等级的婚配状况,主要取决于其成员各自不同的来源,而不是由等级内婚的规定来限制的。呷西因是非“彝根”并且没有择偶的权利,全由主子婚配。阿加中的大多数,其婚配权也是操在主子手中的,只有少数主要由曲诺下降的阿加有择偶的权利。有择偶权的阿加,一般在本等级内婚配。没有择偶权的阿加和呷西,主子在为他们婚配时,首先必须考虑他们的血缘。在一般的情况下,彝根的阿加是不得和非彝根的阿加或呷西婚配的。
(三)家支外婚的特点及内容
家支外婚是原始社会氏族外婚制的延续。“家支”是一种以父姓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彝族谚语有云:“人类生存靠亲友,彝族生存靠家支。”它是凉山彝族的社会组织管理形式,是支撑凉山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没有统一管理整个地区的政权组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执行着政权组织的职能,管理着彝族社会政治与军事等事务,处理着社会成员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本族成员利益。由此决定着凉山彝族牢不可破的家支至上观念。”3他们对家支完全信赖和绝对顺从,甚至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家支去处理。诚心热爱家支,竭力维护家支团结,坚决捍卫家支名誉和利益,已成为凉山彝族先民绝对的道德律令,又是贯穿于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基本通则。每一家支成员与家支同命运,共荣辱。若家支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其成员拼死捍卫;若本族成员违反家支制度和规定,损害家支名誉时,全族共讨之。家支用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法律依据是习惯法,彝语称为“节为”,有规矩、制度之意。习惯法多不成文,且多以谚语的形式表达,作为家支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家支习惯法最早渊源于习惯的法权规范。它是以家支族众的生命,财才提供安全保障,维护家支利益,家支荣誉为宗旨,围绕家支内部社会生活的具体实际而制度的细则,是维护家支组织与家支内部社会人伦关系的强有力工具。因此,奴隶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是在家支的严厉保护之下,以习惯法为规范形成的。
家支外婚规定不论血缘相隔多少代,只要未举行过“尼木伟杰”(分家仪式),同一家支内部严格禁止通婚。配偶必须在外家支选择。这是自古相沿氏族根本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氏族完整的一条重要纽带,倘若家支成员内部发生两性关系,称为“几约”,意为人错,那么便会被看作乱伦,按习惯法,双方都将被处死。例如,“奴隶社会时期,美姑县黑彝阿侯俄觉乃达与同一家支的姐妹阿侯玛玛字着发生了性关系,被发觉后,同家支成员举行“只尔只体”,决议处死,男方由同族兄弟逼着上吊自杀,并迫令女方服鸦片自杀。”4体现了“家支外婚”制的严厉性。“家支外婚”制排除同一父系成员间的婚配关系,是父系制在婚配关系上的表现。
(四)姑舅表优先婚的特点及内容
旧凉山彝族社会实行姑舅表优婚。姑舅表优先婚是指姑舅表兄弟姐妹有优先婚配的权利。彝族谚语有:“姑家的女儿,舅家的媳妇”之说。按习俗,彝族人民认为,姑母的女儿生来应是舅父的儿媳。姑母的女儿必须先征求舅家纳聘,只有在舅家不娶时才能别嫁,且所得聘礼还要分一分给舅家,叫做“俄里整”,意为舅舅应得的那份钱。同样,舅方对姑家有上述义务,但所得聘礼并不送一份给姑家。如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随即进行婚配,轻者当退婚赔偿损失,重者便会引起纷争;或者发生抢婚,或者遭到亲戚与之断绝关系,或者受到对方的诅咒,从而受到社会性的普遍压力,有的还必须退还原来的聘金而重与姑舅表兄弟结婚。
(五)姨表不婚的特点及内容
姨表不婚制度是对姑舅表优先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延续。彝族严禁姨表兄妹通婚。就如彝族谚语所说的“再缺粮食,甜荞苦荞不能同吃;再缺衣裳,山羊皮绵羊皮不能同穿;再缺配偶,兄妹不能结婚。”在彝族人民看来姨表兄妹也同嫡亲堂兄弟姐妹一样,互称“麻兹尼莫”(意为兄弟姐妹),以同胞兄弟看待。因此,姨表兄弟姊妹之间的恋爱和通婚都将被视为乱伦,按习惯法将予以处死。姨表不婚是古老的母系氏族外婚传统在彝族社会中的遗俗。这种作为母系氏族外婚传统的姨表不婚制,与作为父系氏族外婚规定的家支外婚制同时并存、相互补充,成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六)其他各种旧婚制的内容及特点
凉山彝族旧婚制是受血缘家支等级的直接支配的。血缘和等级是决定人们婚配的主要因素,家支则是维护旧婚制的社会集团,这是凉山彝族旧婚制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点。凉山彝族社会的旧婚姻除了上述主要特点和制度外,还存在着以下各种制度与特点。
一夫一妻制,是凉山彝族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式。旧凉山彝族社会,除呷西和部分阿加子女外,一般男女在童年或幼年之时,就由父亲代为择配,求媒说合,卜算合婚,纳聘订婚。一定时间以后即行婚礼。婚后除幼子外,都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组成一夫一妻制小家庭。至于阿加与呷西,经主子配婚,或征得主子同意结婚,仍然采取一夫一妻制的形式。旧凉山彝族社会的婚制虽然以一夫一妻的专一婚制为主,但同时也存在一夫多妻的情况。这种出现在各等级之中但却并不普遍的现象,通常发生于如下几种情况:无子或少子、转房、为了增加助手。不管是高等级还是低等级,无子对旧凉山彝族来说,都意味着一个悲剧。习惯法规定,父辈的财产只能由儿子来继承,诺伙无子家业归家支,曲诺无子归诺伙,阿加无子绝业归主子。因此凡是无子者,不仅自己尽力再娶,而且有些为妻者也积极支持丈夫再娶。娶后妻时,必须事先征求第一妻的意见,待其同意后,宰杀牛羊、打酒宴请第一妻及其娘家亲友,向他们赔礼谢罪,对方表示谅解和同意后,方能聘娶,否则,将招致责难,甚至会引起冤家械斗。不过,如果妻子及妻子的兄弟父老不同意再娶的话,就很难实现再娶。至于阿加等级虽有多妻,多因主子强行配婚所致,其目的在于可进一步榨取他们的钱财,并让他们繁殖更多的奴产子。这里,经济和道德的因素同等级人身占有交错在一起所产生的一夫多妻现象,就表现了凉山彝族旧婚姻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在同一现象上的不同特点。凉山彝族旧婚制中的这种一夫多妻,也不同于汉族和其他一些民族中妻妾并存形式的一夫多妻制。诸妻之间分别以姐妹相称,第一妻为姐,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但没有支配和管理其他各妻的权力。各妻所生子女,无论年龄大小均以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兄和姐,其余的依次为弟和妹。一夫一妻制为主流,一夫多妻制并存,这就是凉山旧社会独具特色的婚姻形态。
与上述的旧婚姻制度相一致的,还有旧凉山彝族社会普遍存在的包办婚姻制度。包办婚姻制度不仅表现为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包办,也表现为主子对奴隶婚姻的包办。它是通过转房、配婚和索要“身价钱”等方式实现的。兹莫和诺合子女的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决大多数的曲诺是对自己的子女婚姻享有支配权。阿加子女的婚配由主子做主,也要征得主子的同意,说明要多少身价银、聘金全给主子。一般在呷西成年后,主子为了稳定他们的情绪并获得新一代奴隶。就要为之配婚。是否予以配婚、何时配婚以及配与什么样的人为婚,权利基本上操在主子手中。如主子家没有进入陪嫁丫头,自己役使的呷西又少,多不给予配婚。如呷西得罪了主子,就可能以惩罚方式配婚。配婚后的双方,有的一方为 20 岁左右的少女,而另一方则可能是四五十岁甚至六十多岁的老头子;有的是一方精明能干,另一方呆傻残废;也有的是决心不娶不嫁而在铁链下成为夫妻的等等。
包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强迫婚姻。有强迫当然也会有反抗。随之而来的就是逃婚。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有部分妇女意图逃出强迫婚姻的枷锁,其结局几乎都是惨不忍睹的。都无一不在在各种酷刑之下妥协了,更有甚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从以上例举我们不难看出包办婚姻制度仍是凉山彝族社会血缘家支等级统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从婚配权方面表现了社会的统治特征:各家支按由高到低的等级顺序实施对成员的控制。对于不同的等级,婚姻包办的形式和苛严程度,是不大一样的。主要适用于对阿加和呷西这两个低等级的配婚制,是其中最极端的形式,它是野蛮的奴隶社会特有的一种婚姻形态。
转房制是凉山奴隶社会包办婚姻制度的一种特殊体现,同时也是造成凉山彝族旧婚中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所谓:“兄死弟在,牛死角在”。彝族旧俗,如果丈夫死后,遗孀年龄还不大,就必须转嫁给丈夫的同胞兄弟或其他近亲。近亲的范围包括丈夫家族三代以内的亲属。转房的原则是先考虑平辈的同胞兄弟,然后考虑亲房,再考虑远房兄弟,按血统远近顺推。按辈分来推的话,先考虑转嫁平辈,其次才考虑晚辈或长辈,换句话说,守寡的嫂嫂可以转嫁小叔,弟媳可以转嫁大伯,侄媳可以转嫁叔父,后母可以转嫁儿子,儿媳可以转嫁公公。后一种情况,姑表婚的要例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即是公公自己的亲外甥女。所以无论怎么样要施行,都要以婚姻制度中提及的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为先决条件。如果男子已有妻室,转房时还须宰杀牛羊打酒向原妻及其家族赔礼,同时给转妇的娘家一定的财礼,叫做“尼尔木”,意为转换钱。对于非同辈转房的,同母所生的子女,对母亲的称谓不变,但对母亲的原夫及现夫的称谓则各不相同,这些子女彼此之间虽然可以按母亲论兄弟姐妹,但长大了背家谱算辈份时,仍以其生身之父的辈份来算,因此,有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母所生的子女,由于生父的辈份不同,其辈份仍也不同。如男方找不到适当人选为寡妇转房或不愿意承担孤儿寡母的抚养责任致使寡妇不能在本家支内再嫁的,男方家应允许寡妇回娘家另行改嫁,不得索回聘金;若寡妇本人坚决不愿意在其原夫家支内转房而回娘家者,女家须退回原夫家所给的全部身价,若此妇女再嫁,则后夫通过岳家退还前夫家的身价钱。
转房是凉山彝族社会里各等级较为流行的婚俗。妇女被转房,不仅是丈夫家族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作为权利来说,男方认为妇女是由自己拿钱买来的,把她当作一种财物来在家族转让,不让财产外移,作为义务来说,如不转房,女方认为是一种耻辱,甚至可能因此引起打冤家。
在凉山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上的不平等和压迫,必然导致了少数人的反对与抗争。同时,世间的事总是有合必有分,那么婚姻就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离婚。在旧凉山奴隶社会,彝族传统中的“离婚”也有着其严格的制度和要求。
彝族谚语有“祖灵可戏,婚姻不可戏”之说,婚约一旦缔结,便不能随意反悔或更改,否则会引起婚姻纠纷,甚至引起冤家械斗,因此,离婚是须慎之又慎的。在订婚以后未结婚以前,可以因其中的一方不愿而退聘,但这种情况不多,若是男方家提出退婚,给女方家的聘金即不退还;若是女方提出退婚,则要悉数或加倍退赔聘金。已举行婚礼后又离婚的,亦视由男方或由女方先提出离异而定,如果女方不满意丈夫或婆家,经媒人或其他人从中调解无效,便可以离婚,由女方的娘家加倍赔偿男方的一切费用,包括女子身价钱、各种彩礼、操办婚事的各种开销等。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异的,男方一般是得不到一点赔偿,而且常常还得给女家一笔钱,表示赔罪。若是因女方不能生育而协商离婚的,一般是将财产(包括房屋等)分一半予女方。离婚须得到女方父母同意,否则,女方的家支会不满。在旧凉山,有很多因婚姻纠纷引起的两个家支的冤家械斗。
以上所述的就是凉山奴隶社会的婚姻形态。“新中国1949 年成立,1950 年就颁布新的婚姻法。凉山1956 年实行民主改革,奴隶社会随之被淘汰,生产力得到解放,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更替。随之便于 1960 年、1976 年和1988 年多次进行了婚姻改革。”5经济文化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尽管旧的婚姻制度和思想还在许多地区和人们中残存着,但随着凉山彝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随着凉山彝族地区城市化的真正进展,统治了凉山彝族人民上千年的古老、落后的婚姻制度及其旧婚俗、旧观念已经支离破碎。
三、凉山彝族现代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
凉山从奴隶社会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与之同时发展的还有婚姻关系,也由奴隶社会一跃而步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婚姻法》的颁布,让彝族人民的婚姻自由得到了保障和依靠。现代凉山彝族社会的婚姻制度以旧婚姻制度为基础,大大革新,有了质的飞跃,其中自主婚姻占了主导地位。
首先,彝族社会中有生必婚的定律已经有所打破!现代社会中的“单身贵族”这一流行也被一些现代彝人所接受。但是仍然会有很多彝族不能接受人的一生不结婚成家,对此感到鄙夷,觉得其没有繁衍后代,违背了伦理,甚至轻视他的整个家支。
其次,“同族内婚”这种观念已经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彝族同胞不仅仅与本民族通婚,还与我国其他各民族通婚,甚至有的彝族姑娘还嫁到了海外,有的彝族小伙儿还娶了洋媳妇。这种转变,给彝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带来了各民族,各国的先进理念和生活生产方式,真正实现了各民族间的共同进步与发展。这种改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规律,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虽然国家推翻了奴隶制度,倡导和保护婚恋自由。但“诺”与“曲”,“尼”与“硕”,“嘎哈”与“嘎几”的等级观念并未完全消除,“等级内婚”的规则仍在潜在地延续。特别是在某些边远地区顽固存在,仍然有一部分彝族人民,尤其是兹莫与诺合阶级,仍然固守等级内婚制度。但随着兹莫等级在凉山势力的衰微,他们也渐渐与诺合等级联姻,但一般是诺合妇女上嫁兹莫男子。但是有很多彝族有志青年已经开始冲破重重阻碍,等级内婚制受到了冲击和动摇。在现代彝族社会中,兹莫与诺合,诺合与曲合,兹莫与曲合之间跨等级的婚姻现象时有发生。
家支外婚仍然是现代凉山彝族社会坚持的一种婚姻价值观,也是彝族谈婚论嫁时首先要遵守的原则。现代社会的自由婚姻仍然是以家支外婚这种制度为前提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也有少数青年在家支内通婚,少数青年可以通过举行分家的仪式,将相隔七代以上的家支分为异姓,然后才互相通婚。但是其大多数面临的是被开除“家支”,不会像旧社会一样要处以极刑了。
随着跨民族婚,跨等级婚和跨地域婚的发展,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中的姑舅表制度优先婚的婚制已被大大削弱。但在农村地区,以姑舅表婚为主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医学知识的普及,断绝近亲开亲的现象。
至于一夫多妻制度、转房制度、包办婚姻制度,随着凉山彝族社会制度的完善也在逐渐消失。只有少部分偏远地区和少部分人仍在固守这些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交通的日益发达,文化知识的普及会给凉山偏远地区的人民带来进步的思想和理念,摈弃这些不良的思想和制度。
四、凉山彝族社会婚姻形态变革的原因及评价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凉山彝族社会的婚姻形态较之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改革前,彝族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和包办买卖婚姻在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庇护下成为牢不可破的婚姻法则。民改推翻了彝族社会等级制度,便其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其传统婚姻制度遭遇从未经历过的冲击和动摇。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的更新并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完成的。所以婚姻文化中许多传统的东西都会或多或少地保留下来、沿袭使用。此外,商品经济不仅给凉山彝族带来了物质上的进步、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关系的重组,也给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带来一次巨大的冲击。在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更重现实,一切传统主义的价值观念都抵挡不住现代商品文化的冲击,然而它的消失需要一段时间,那么在这一时期内,新的婚姻文化往往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在传统之中孕育、成长、壮大,以至于逐步取而代之,才能成为主流。
五、结语
虽然凉山彝族人民从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婚姻行为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但是由于传统婚姻的根深蒂固,所以凉山彝族婚姻文化还处在新旧婚姻制度交替之际。我们应该理性认识,肯定彝族旧婚姻习俗中的优点,去粗取精,使凉山彝族婚姻的发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共同翻起彝族婚姻史新的篇章。
【注释】:
1、马林英 《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变迁考察》 彝人网 2005年9月
2、李绍明 《我与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 《当代史资料》 2008年6月 P55
③、巴莫姐妹彝学研究小组《彝族风俗志》 中央民族出版社 2006年12月 P43
④、参见巴莫姐妹在编著彝族风俗志时实地调查的实例
⑤、张海洋 《凉山彝族婚改内容解析》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张海洋 《凉山彝族婚改内容解析》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2]、蔡应律 《凉山彝族婚改纪实》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9年
[3]、胡庆均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年
[4]、曲比石美《凉山彝族家支、姻亲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 1995年[5]、苏克明 《凉山彝族道德研究》 四川大学出版社 1989年
[6]、冯敏《凉山彝族农村妇女的婚权及其实现的障碍》《民族论丛》第十一辑
[7]、袁亚愚主编《当代凉山彝族的社会和家庭》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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