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彝族先民的土地为群体共有,人们可随意在族群占有的领地内狩猎、采集、放牧。进入农耕社会后,人们以村落的形式定居下来,族群所有的领土分割成村落集体所有的若干份土地。“土司制度”的兴起,撒尼彝区分别属于三个土司管辖,土司所辖范围土地所有权属土司,农户分别向所管的土司交租纳贡。“改土归流”后,部分汉族从官府手中购得原土司的一些地产,撒尼彝区腹心地带部分土地被汉族地主占有。随封建制度的衰落,买卖土地风的盛行,撒尼人不惜一切代价,把本属于自己的大部份土地从汉族地主手中购回。撒尼彝区的土地制度虽历经变迁,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土地属于人民,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撒尼彝区土地制度执行的是中央的统一政策。
The land in ancient Yi society belongs to the group or community. Yi people go hunting, collecting and stocking at will within their land. Stepping into agricultural stage, people settle down in village form and the lands ar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patches wose landholding right belongs to different village groups. The rise of Tusi System brings three Tusi clans and Tusi manage the lands in Sani (the subgroup of Yi nationality) area. The landholders are Tusi wo manage the lands and villagers pay taxes to Tusi wen they cultivate within the lands. Later, some Han nationality riches that are supported by the government buy some lands. Thus, the Han landlords occupy sort of lands in the middle of Sani area. While the feudalization declining, Sani people buy the lands from Han landlords at all costs. The land system has been changing a lot in the past time; however, the unchanged point is the idea of group-landholding among Yi people. The exec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is the general polic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fter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found.
在撒尼彝区流传着这么一首脍炙人口的歌谣:“我站在高高的圭山上,遥望着美丽无比的山川,这是撒尼人世世代代居住的地方,这就是我可爱的故乡”。是的,我们知道彝族是今石林彝区的土著民族之一,自古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汉族等其它民族迁入滇东南地区是在明代以后。可是,20世纪50年代中央慰问团到撒尼彝区访问时,调查到的材料却是大部份田地虽在撒尼彝区却属汉族地主所有,部分撒尼人是汉族地主的佃户。一个土著民族,一个这块土地的主人,在这里似乎成了外来客,这一调查材料的信息中包含着激烈的历史变迁,当然也包含着这一地方土地制度的变迁。
一、 远古时期的土地共有制
人类经历的是没有阶级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程,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私有制的产生。在阶级社会和私有制的社会环境里,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从共有制变为了部分私有制,撒尼彝区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这么一种变迁。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从事以游牧和农耕的撒尼先民来说,土地比任何物品都重要,这一观念在彝族《指路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彝族人去世后,毕摩要为亡灵指点在冥世中生活所需要的东西,其中土地是一项重要内容:“到了冥世时,还要有土地,现在指教你……你已有住地,土地还没有,我们两毕摩,还要找给你,东边三块地,土地多肥沃,那里君长地,你莫去耕耘。西边三块地,土地多肥沃,那是臣家地,你莫去耕耘。南边三块地,土地多肥沃,那是匠家地,你莫去耕耘。北方三块地,土地多肥沃,那是毕摩地,你莫去耕耘,我们告诉你,你可去耕耘。”[1]对一个没有生命的亡灵而言,“土地”显得如此重要,对一个靠五谷杂粮维持生命的活人来说,土地的重要可想而知。
在这个世界上,首先是有了大地,然后才有了人。因而远古时期的土地为人类共有,不存在某些区域属于某一族群,某一领域属于某一部落,某一块土地属于某群体和某一家庭的问题。古代人主要以畜牧和狩猎为生,对游牧民来说,哪里有水草就到哪里放牧,没有固定场所,因而谈不上草场属于谁的问题。对狩猎人而言,哪里有野兽,就到哪里去狩猎,也不存在哪支山属于哪个人的问题。甚至可能还有甲族群到乙族群放过牧的草场放牧,乙族群又到甲族群放过牧的草场放牧的交叉现象。同样A部落到B部落狩过猎的地方狩猎,B部落又到A部落狩过猎的地方去狩猎的现象。这种长移动性的生产方式和原始生存方式决定了土地为人类共有的性质。
进入农耕社会和随畜牧业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生活范围相对固定,一些族群或一些部落相对集中定居在一区域生产生活,天长日久,这一区域就成了这些族群或部落的相对领地。撒尼彝区群体对领地的占领也基本经历了这么一个过程。撒尼先民在今撒尼彝区悽栖后,今天的撒尼家园也成了撒尼族群的领地。进入农耕社会后,撒尼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定居,族群的整个领土,分割成了属于不同村落所有的若干份土地。不同村落之间最早的土地占有方式是,以某村某户人在某地开垦耕地的平行线为界。以田地所在线为标志,选附近山顶为点,以此为村界,分为不同的村落领地。村落的土地除私人开垦耕耘的田地外,山场为村落集体所有。已在村落定居的人,勿庸征求任何人的意见,有权在本村集体领地内无偿垦荒种地,一经开垦种地后,这块土地经营权属于拓荒者所有。
被誉为撒尼“诗经”的密枝祭祀词《普兹楠兹·造涝稿玛兴》一节中说,撒尼人的土地和五谷为天神所赐,为共同所有,每个人都有自由开垦的权利。如“我无沃土耕,也无良田种。格兹家长子,赐下土和地,赐我沃土耕,给我良田种。沃土耕不完,良田耕不尽……木犁我有了,要把荒来垦,十二村寨中,村头请大力,村中请强力,村尾请弱力。到了次日晨,贤妻帮夫忙,丈夫力强壮。不算我三十,加我三十一。早起做饭吃,午饭腋下夹。前行去拓荒,走到山地间,驾牛把地耕。会也犁三犁,不会也三犁。人多力量大,垦地一大片。吆牛回家转,转回我家中。开垦出的地,让日晒三月,让月照三月。”[1]在天神恩赐的土地上,每个公民都有开垦耕耘的权利,开垦出来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撒尼彝区土地私有制就这样产生了。
直至1949年以前,撒尼彝区土地为社区集体所有的现象非常明显。各村寨范围内土地、山场、森林、水域都属社区集体所有,凡是社区内的成员需要时都可以随意“占地”,进行垦荒耕耘。若耕耘几年不需要这块地而丢荒时,土地又属社区集体所有,不许买卖。如果另一家人需要垦用已丢荒了的土地,须与原主人打个招呼。一般来讲原主人是不会刁难,也没有理由拒绝。因为经营权属拓荒者所有,产权属于村落公共集体所有的观念深深扎根于每个人的心目中。
二、 土司制度兴起土司对土地的占有
撒尼人聚居的石林彝族自治县早在西汉年间就设县,从形式上看早已纳入王朝的管辖范围,实际上王朝对彝区的管辖很松散,只是一种形式和表面的统治而已,土地没有实行改革,更没有直接支配。仍然是传统的社区集体所有,个人无偿使用的制度,不象内地土地直属王朝和诸候支配。这种管理形式的结果是形成彝民观念中王朝和诸候对其只是政治的统治,行政的管理,土地仍属村寨集体所有,田地的经营权仍属耕者所有。
随土司制度的兴起,撒尼彝区土地私有化的现象更为明朗。元代统治者深知历代王朝对边疆特别是少数民族失控的状况,实行了土司制度,把一些贵族或首领封为土司,并分割一些区域,由土司直接管理所辖区域人民及其土地。土司管辖的领土上意味着土地及其人民属于土司所有。封建王朝分割撒尼彝区的土地给土司的标准是根据土司对王朝贡献的大小来奖赏的。贡献小的奖赏得稍少一些,后来成为小土司。住在被封领土上的老百姓则不明不白的成了土司财产的一部分。撒尼民间故事《一眼之地和一马之地的传说》反映了土司的封赐形式和土地的分割方式,这个故事是这样说的:古时在今石林县和陆良县一带,有一魔王无恶不作,官府发榜说,谁能制服恶魔“一马之地,一眼之地”由他挑选。榜贴出后,有一资姓人氏(传说为后来的资土司)揭了榜。果真资氏把恶魔除了,官府履行承诺问资氏“要一马之地,还是一眼之地”。资氏选择了“一马之地”。官府让资氏找一匹马跑一天圈地,跑到哪里,所圈过的地界内就属于资氏土地。“资氏一骑上马,就用马鞭摧促壮马奔跑起来,连马料也忘了带上。那匹壮马驮着主人,从陆良县的大莫古开始跑,经过代地、新村、雾露顶、麦田心、山后头、绿水塘、西街口、寨黑、尾都渣、糯邑、额冲邑、小板田、圭山海邑才跑到今天的亩竹箐乡的临马村,这匹壮马就给活活累死了。资姓人氏地盘也就这么一些了(解放前,陆良新村资官家每年都要到上述村寨去收租缴税倒确有此事)……传说,现在的临马村就是因壮马跑到此累死而得名。”[1]民间传说不是史实,但他折射出的是历史的影子,反映的是撒尼彝区土司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土地占有的方式。故事的情节不一定是真实,但故事的主人公——资土司,临马村村名的来源却是真实的。
撒尼人居住在一块共同的区域上,其它民族或彝族其它支系很少杂居。但是土司统治时期并没有对撒尼人作统一的行政区域作统一的管理,而是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分割三块由三个互无隶属关系的土司进行统治。今撒尼彝区的北部(即今石林县北部、东北部和陆良县)由资土司管辖或统治,治所设今陆良县境内;撒尼彝区南部(即今石林县东部及泸西县、弥勒县撒尼彝区)由昂土司统管,治所设在今泸西县城。其余地盘由秦土司统管。资土司和昂土司所管子民除撒尼人而外还有其它民族。秦土司统管的大部分为撒尼先民,治所设在老圭山。因而秦土司统管的撒尼彝区面积最大,人口较多。据《路南县志·土官》卷六载:“阿瑶,成淳二年继任土官职,二十七年元封皇孙甘麻喇梁王,封皇亲普鲁海牙为武德将军大理路总管,是年阿瑶即殁,遂传世袭于阿宝。阿宝接任始立差法收商税,复建土城,诸夷慕其德,渐伐山林务农事。诸夷于是始有姓氏,元皇庆元年诸夷又叛”可见撒尼彝区在明代才“渐伐山林务农”才开始以家庭农耕的方式进行土地占有。
土司对撒尼彝区具有行政管辖和土地占有的双重意义。即土司具有管辖所属范围内的人,在所辖范围内推行其政治和行政主张。同时官府又把各土司所辖范围的土地赐给了各个土司,土司对所辖范围具有“收商税”的权利。但是由彝民看来,土司主要是行政管辖,与向官府纳税没有什么区别,至于土地还是属于村寨集体所有。
三、 改土归流汉族地主对撒尼彝区土地的占有
就象中央访问团调查到的材料所说一样,历史上确有汉族地主占有撒尼彝区的事实。所以才调查到解放初期大批彝民为汉族地主佃户的材料。汉族地主对撒尼彝区土地的占领始于“改土归流”时期。撒尼彝区改土归流为“明成化十三年(1477年)废土官,改设流官知州。”[1]撒尼彝区政治制度的变革,意味着土地制度也将相应地发生变化。官僚、地主、商人利用变革中的空子,相互勾结,或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占有了撒尼彝区的部分土地。“滇东、滇中和滇东的部份地区。这一带地方在明朝末年以来土地自由买卖之风已盛行,汉族地主已经在各土司区购买了许多土地,农民也占有小块土地。但土司仍然掌握一批庄园领地,交由农奴耕种。康熙初年,这一带地方的土司被废除之后,对原来土司的庄园进行清查,及至雍正年间,清朝以后这些土司的庄田为“叛产”(因这些地区的土司是在康熙四年起来反清而被废除),要得到这部分土地的农民必须付出地价,才承认他们对原土司庄田的私有权。公元1729年(雍正七年),鄂尔泰命令首先在十八寨(今弥勒虹溪)、布韶(属弥勒)等处勘查原土司庄田,命令‘现业主变卖归公’。然而,这一措施,将涉及到汉族地主已通过买卖而向土司购得的土地的问题,因而迟迟不敢执行……但这一措施象征着滇东南、滇中、滇东的又一批土地,已全部为私人所有。”[1]官府拍卖土司土地时,对于身居深山的撒尼先民来说,根本不知道此信息,既便是土地为国家所有,拍卖也似乎是公开、合法的,但由于撒尼彝区信息闭塞,土地拍卖的信息渠道不通,根本无法参与竞买,这对撒尼先民来说是不公正、不公平的。这样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一夜之间变成了别人的家园,沦为了人家的佃户。除改土归流官府拍卖土司的土地外,在此之前土司也把部分土地卖给了汉族地主,如此多层的买卖,撒尼腹心地带的相当一部分土地逐渐变成了汉族地主所有。如尾则村“本村田地,原属路南县城汉族徐姓地主家。全村水田、山地、屋基地、墓地,最早分为十八份租出,租后又分为四十二份租出。现在由于徐姓子孙繁衍分了田地家产,占总面积五分之四的田地早已卖出,如今已分别属于150多户的自耕地了。”[2]又如雨胜村“以前,本村的土地分别属于李、赵、韩、徐四姓(汉族)地主所有。据说,从光绪年间开始,李、赵、徐三姓地主先后没落,将田地全部卖与本村各农户。”[3]再如宜政村“村中所有的田地,在以前皆属汉族李姓一家地主所有,撒尼人皆为佃户,那时候除了向李家缴纳租粮之外,逢年还要贡赋,过节还要送礼,迎亲嫁女去抬轿,遇事派差服劳役,凡此种种皆为撒尼佃户的常事。”[4]宜普勒村“本村的水田少,山地多,山地里石头多。过去,这些土地都属于路南县城内东正街的一家汉族地主赵子衡家,从清光绪年间开始到解放前这几十年内,以买卖方式,土地逐步从赵家转到本村撒尼人手中。”[5]撒尼彝区土地被汉族地主占有情况还可以举出一些例子。
汉族地主占有撒尼彝区的土地后,对其管理比土司严谨得多,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办法,汉族地主对彝民佃户的统治与剥削比土司更为直接。如“古老的租佃方式是把一个山庄分为若干,叫作‘租子份’,每份中有水田、山地、林地、房基地、菜地等。最初是一家租一份,后为数家租一份,有永佃权不得加租改斗。地主卖田必须卖给佃户,买田叫做‘买租子’。地主只知租额,不知田地详细分布情况;佃户只知租额,不知地主。”[1]又如尾则“本村农民租田地均系世袭佃权,没有‘转租’、‘招小佃’之类的事,租田时订有永佃权,每年照缴租谷,不种了就退给田主;田主不能随便收回田地,田主卖田先要卖给原佃户,除非原佃户不买才能卖给其他人。过去,地主要卖田时,原佃户一时交不出钱,可以先将田作价,佃户能交多少钱交多少,余额作为向地主借贷,分期加利偿付。租田时,一般不用押金,地主住村者,租谷要送上门;租在城里的,多是在乡间卖去租谷将银带回,也有要佃户送一部分碾好的米进城。逢上灾荒歉年,佃户向地主家要求,可减免一点租谷。”[2]汉族地主占领撒尼彝区所行的租佃方式大多与上述差不多。汉族地主对撒尼彝区土地的占领大概分为两类和两种方式。
一类是购得撒尼彝区土地后,直接迁到撒尼彝区定居。这类地主其经济实力不太雄厚,在汉区没有太多的资产,可以说是从官府手中以廉价购得撒尼彝区的土地。这些地主到撒尼彝区后,以靠剥削和收租为生,对彝族人的剥削更直接、较残酷。在收取佃租时经常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因而这类地主与当地彝民的矛盾较为尖锐。
第二类是购得彝区的土地后,地主并没有到撒尼彝区定居,而是在原住地居住,每年秋收后由佃户主动地送来粮租。这类地主多为有权有势,资产雄厚的城镇大地主。对他们而言撒尼彝区的土地只是对闲置资金的一种投资,并不指望靠彝区的租赋过日子。因而他们对佃户并不苛刻,也很少到彝区察看,佃户遇天灾人祸时,仅凭佃户的一面之辞,也可适当减轻租税。这部分人大多为官吏,本身就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购买撒尼彝区的土地过程中,不排除假公济私的行为。
汉族地主大肆购置撒尼彝区的土地大部份在明、清时期,而且大部份是有权有势的大地主。汉族地主购得撒尼彝区的田地前,这里早有撒尼人居住,由撒尼人看来汉族地主购得的只是田地,村界领地上的山场仍属村社区集体共有。人们仍然可以自由自在的在村属领地内放牧、狩猎、采集、打柴。
四、 封建制度的衰落撒尼人从汉族地主手中购回土地
随封建制度的衰落,出现了土地从部分大地主高度垄断的形式变为被更多的劳动者占有。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是通过买卖方式来完成的。撒尼彝区封建制度的衰落大概始于清末,这一时期土地买卖风在石林各民族地区盛行,部分撒尼民众从汉族地主手中购买土地,把汉族地主占有的土地重新购回,完成了土地收购工作,村寨所属的土地基本由该村农户购回,如上所述宜普勒村在这一时期购回了曾经失去的土地。这一时期撒尼人购买土地的积极性异常高涨,既有一发不可收之势,除了购回本村地盘上被人占领的山地外,还延伸到汉族地区从破落地主或破落家庭手中购买水田。这种风气不仅盛行彝汉接壤的地方,还波及到彝区腹心地带,有些彝民不惧路途遥远到汉区购置水田,如海宜村的彝民不惜一切代价到相隔30多公里的下蒲草村购买水田,可谓到了狂热地步。如下蒲草村汉族的水田相当一部份被上蒲草彝人购走。撒尼人从汉区购得田地,使之原纯属汉族村变为彝族特色的村寨方面最典型的是冒水洞村。据中央访问团调查的资料反映,在十九世纪下叶,尾则和豆黑村的部分撒尼人从冒水洞汉族农户手中购得一小部份田地,经过苦心经营,80来年后,撒尼人所占的田地份额远远超过了当地汉民族的数量。20世纪中期该村有水田200亩,山地170亩,彝族所占的田地已超过了60%。“近三十年来,由于地主家庭的没落,更主要是彝胞勤劳生产,克勤克俭的结果,不少彝族农民已逐步摆脱了汉族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很多田地逐步从汉族地主手中转到了彝胞名下。据黄天福父亲告诉我们:五年前,彝人48户中有一半以上的人家,都以集体(几户)名义放高利贷给汉人。每当春季汉人粮荒,或是逢红白喜事时,彝胞中的余粮户,就几户集中起粮食(也有单户的)放给汉人缺粮者,一般是按年利五分计息,到期不能归还以复利计。有些汉人还不起账,就将地卖给彝人了。这是至今彝胞的地多于汉人的原因。”[1]在这种买卖土地风盛行的背景下,撒尼彝民在1949年以前购回了被他人占领的大部分土地,此外,还购得了汉区的相当一部分水田,出现了彝民到本村而外地方种地的现象。撒尼人民非常珍惜土地,不轻易将自家的田地出卖,一经占有田地,将会不余遗力地死守来之不易的产业。
早期撒尼彝区村民对土地的占用方式是按需所取,人们的私有制观念淡薄,占有欲望不强烈,有了够自己用的土地后不再占用更多的土地,因而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数额悬殊差异不大。自土地买卖风波及到彝族地区后,部分彝民购买大量的土地,出现了土地占有量的不平衡性,出现了拥有土地数量可观的地主,也出现了贫富差异。
即使是土地买卖风盛行,私有制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村社的土地除自家的耕地而外仍然属于社区公共集体所有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撒尼彝区的山场所有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村社集体所有,本村人在本村山场放牧、打柴不受任何限制,但不许砍伐木材,农户需用木材时需得到村里的允许才能砍伐。二是一部份村寨的山场属于官府所有,官府占用山场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如石林县撒尼人聚居的松子元村山场就属于被官府称为“学租”的地方。住在“学租”地界的村民,耕地属于村民所有,山场权属官方所有,但是村民仍然可以在 “学租”地界上放牧和打柴,只限制村民不准砍伐“学租”山场的木材。
五、 结束语
最早居住在今撒尼彝区的族群是彝族先民,早期这一地方的土地为族群所有。后来彝族先民定居后,今撒尼彝区分成若干村寨,相对应撒尼彝区也分成隶属村寨所有的若干地方。土司制度兴起后,王朝或官府把整个撒尼彝区分割成三大块分别由三个土司管辖,每个土司分管的范围包括土地在内成了土司的私有财产。土地也由原来的社区集体所有变为土司私有。“改土归流”前,部分汉族从土司手中购得少部分土地,“改土归流”后,撒尼彝区部分土地被汉族地主从官府手中购走,这样出现了中央访问团了解到撒尼彝区土地为汉族地主所有的情况,造成了撒尼人是居住在汉族地方的假象。
撒尼人自古居住在撒尼地方,这一事实从来没有改变过,撒尼人的土地为撒尼人所有的历史从来没有改变过,这可从地名学中得到验证。虽然汉族地主以购买方式后来的一段时期占领了撒尼人的土地,但这一地方住的仍然是撒尼人,地名仍沿用占领前所使用的名称,如被汉族地主占土地最多的尾则、宜政、海邑等村名及其这些地方的所有地名过去乃至今日仍用撒尼语命名的地名。连汉语称这些地名时用的是撒尼语的音译。这足以证明撒尼彝区自古就是撒尼人的地方。
无论是土司统治时期或是汉族地主购占土地时期,除耕地而外,撒尼民众的观念中,山场为社区集体所有,这没有改变撒尼先民在远古时期形成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撒尼彝区土地制度实行的是中央统一的政策,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实行了土地改革,无论是富户人家的地主,或是贫穷人家的贫农,土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然后再进行平均分配。实现了耕者有地,一家一户地进行生产耕作。五十年代后期,“大跃进”之风同样刮到了撒尼彝区,把土改时分给一家一户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实行人民公社化的大集体生产。六十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化的大集体生产方式分解为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小集体生产方式,除留下种蔬菜用的自留地而外,土地一律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八十年实行土地承包制,土地为社区所有,经营权属承包户所有。山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属社区集体所有。随国家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今天撒尼彝区土地的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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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建明等译《尼补木司——彝族祭奠词》86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1年 月版。
[1] 黄建明等译《普兹楠兹·造涝稿玛兴》58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1] 《路南民间故事》127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1] 《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第13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11月版。
[1] 杨毓才著《云南各民族经济发展史》第264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
[2] 《中央访问团第二分团云南民族情况汇集》(下)65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3] 同上第74页。
[4] 同上第87页。
[5] 同上第91页。
[1] 《中央访问团第二分团云南民族情况汇集》(下)60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2] 同上第65页。
[1] 《中央访问团第二分团云南民族民族汇集》第81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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