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合什布(1965-),男,四川越西人,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党委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民族地区刑事犯罪、农村治安管理。
摘 要: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彝族地区社会治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既有奴隶社会的沉渣泛起,又有在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给彝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凉山彝族地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表现为:第一,短时间就能聚集大量人员参与;第二,参与者普遍表现出盲目性;第三,许多群体性事件如果没有及时妥善地处理,往往会演变成聚众打砸的恶劣行为。
关键词:凉山彝族地区,稳定,群体性事件,标本兼治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出现大幅度调整、部分群体出现了承受压力的阵痛反应,不少地方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课题。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在彝族地区基层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工作的彝族干部,曾参与处理过一些群体性事件,试图通过分析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特点及深层次原因,总结现实处置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努力为今后更好地处置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作出积极贡献。
一、群体性事件的理性认识
世界各国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遭遇过由政治、经济、宗教、种族、环保等敏感因素而引发的骚乱、暴乱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安定和人民生活。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一定数量群众参与的、通过表情达意的形式、以期实现群体目的的信访、走访、静坐、请愿、闹事、集会、罢工、游行、示威,乃至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拦截铁路、道路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聚众性上访活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彻底改变了过去闭关锁国的政策。人民群众也有更多的途径行使各种政治权利,人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烈。现有体制又无法有效满足普通群众的利益诉求,使许多群众感觉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其诉求,往往通过上访、组织人员聚集到公共场所及政府机关办公地点,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网络固有的良莠不齐的特性,使其中普遍存在着大量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明显或不明显的带有偏见、倾向性的宣传报道及各种文章,只对某些事件负面部分予以无限扩大,鼓动群众反对党、反对政府,有很强的煽动性。许多因各种利益诉求未得到合理保障的人容易产生共鸣,进而积聚矛盾。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得不到合理释放,就有可能以一种破坏性的方式释放出来。这种情绪往往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现实中经常是一呼百应,最终酿成大的群体性事件。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党中央提出了“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区别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 和“慎用警力、警械”等方针,对各级党政部门和政法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最近,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我国现阶段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要抓源头,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作决策、上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看要不要干,而且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看能不能干,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要办,但不能草率决策、简单蛮干。二要清积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积案,各级政法机关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也要尽快化解,避免积累、激化。三要建机制,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调解队伍建设好,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调动好,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四要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街道要由党委牵头,把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二、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短时间就能集聚大量人员参与
如今凉山彝族地区的交通和通讯有了飞速发展,网络也比较发达,只要有什么突发事件发生,很快便会在城乡和农村传开。这为群体性事件聚集人群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另外,彝族群众特殊的家支宗族观念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只要家支宗族成员发生了任何事,都可能会被视为整个家支宗族的事。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往往就会迅速聚集大量亲属,增加处理问题的难度。
2、参与者普遍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从众性、无因性
群体性事件的众多参与者往往没有一定的明确目标,只是因为被组织者随机召唤,甚至只是因为凑热闹而参与。表现出很强的无因性,除了组织者、指挥者和积极参与者外,这些参与者甚至与该纠纷、事件完全没有直接联系。有的仅仅是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有的只是为了混时间,其盲目性表现得比较明显。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普通参与者甚至从始至终都没有搞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行事往往凭一时冲动,不会过多地考虑后果,就稀里糊涂地铸成错误。
3、许多群体性事件如果没有及时、妥善地处理,往往会演变成聚众打砸等恶劣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安定
彝族地区普遍民风剽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如果不妥,容易积聚矛盾,到一定时期再次出现更大反弹,引发悲剧。另外,有的地方基层党政领导没有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慎用警力的要求,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耗时耗力的思想工作却起不到预期效果时,往往随意动用警力进行强制处置,这样处置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经常会使警察与群众直接进行非常激烈的身体对抗,很多时候会流血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如甘洛县多年来经常发生的许多起群体性事件,很大一部分最终演变成了激烈的聚众打砸事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不顾后果,对某些特定建筑物、物品进行打砸抢烧,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他们自己也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
三、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是对我国现行政治、法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凉山州居住着十多个民族,出于民族性格和聚族而居等原因,容易聚集大量人员制造群体性事件,引起群众对治安形势的恐慌。
1、维权行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在采用常规方法不能达到目的后,聚集多人试图以人数的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满足其要求时进行的维权行动。如2005年初甘洛县斯觉镇石德村的群众阻拦煤矿开采事件,位于该村范围内的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村民反映煤矿爆破施工时,造成村民房屋瓦片掉落、房屋墙体开裂,地下水、村民饮用水异常变黑,地基下沉等现象。村民多次找到煤矿业主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却未果,斯觉镇党委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多次与煤矿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后仍得不到解决,于是,石德村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由村民分批守候在进出煤矿的公路上,阻止煤炭的开采和运输,使阻工事件断断续续持续了数月之久。
2、藐视法律秩序
在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藐视法律、试图以群体性事件逼迫相关部门满足其非法要求。甘洛县的铅锌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山开采具有丰厚的利润.2003年矿山秩序整治后,矿山探矿权采矿权被拍卖,多数矿山开采由外地企业拍得。但由于这些企业进场开采后普遍不聘、雇、用本地村民,使本地劳动力失去了在当地打工挣钱的机会,这些村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挣钱,有的人便走向盗窃矿石的违法犯罪道路,进而诱发其他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如2007年6月30日晚,甘洛县新市坝镇阿加依村十多名村民聚众进入位于该村附近某矿山企业堆放矿石的厂区院坝,正准备盗窃矿石时被矿山派出所民警及矿山井硐护矿队员发现,盗窃矿石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及护矿队员发生争执,继而对民警及护矿队员进行谩骂直至抓扯,派出所民警及护矿队员责令这些盗矿人员离开工地,但盗矿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但不回家,反而打电话通知其亲属、朋友数十人到厂区聚集,对厂区房屋等相关设施大肆打砸破坏,四处搜寻与其发生纠纷的民警和护矿队员,扬言要将他们找出来打死,并且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及护矿队员受伤。
3、越级上访
2005年,新市村出让土地给某企业后,村民没有得到足额的应得补偿,认为是村干部贪占了补偿款,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又不服,只有找更高级别的领导才能解决。该村一百多个村民便聚集到越西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到省政府和北京上访。在乘务员查票时这些村民集体不予补票,并声称是去省政府上访的,列车乘务员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列车长报告,列车长又通过车站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当地党委、府作了通报,并将该上访村民集中安排到了一节车厢内乘坐。凉山州委、州政府得知后,指示甘洛县党委、政府负责将上访人员截留在甘洛火车站,甘洛县相关领导随即赶到甘洛火车站劝阻上访村民,希望他们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放弃去省政府及北京越级上访的举动。但村民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前来劝阻的人员侮辱谩骂、吐口水和抓扯,声称不相信地方党委、政府,只有找省政府、中央政府才能为其解决问题。他们拒绝下车,导致列车滞留甘洛火车站达数小时之久。
4、矛盾纠纷,干群关系紧张
在农村选举村干部、争夺集体经济管理权等利益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相关利益群体就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甚至群体性械斗事件。尔觉村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临近甘洛县城和火车站,地理位置优越,人口密集,尼日河穿村而过,具有良好的天然沙石。村里利用这一自然优势建立了村集体企业尔觉沙场,成立了火车站装卸队,两个企业均有可观的利润,村集体经济比较富裕。但该村由于家支、民族矛盾,加上某些村组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等原因村里干部群众关系不够融洽。村民中形成几个家族派系,在村干部选举、村集体企业管理权等重大问题上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在换届选举中落选方自然要丧失其管理权,而村民往往因其代表的派系不同,不是客观、公正地去行使其政治权利,往往将其选举权当成打压对方的工具。于是该村经常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落选方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存在舞弊、贿选、拒不承认选举结果,拒不交出村两委印章和集体企业管理权,造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四、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1、群体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都有一定的原因,与者都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聚众行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合理的权益。但是,由于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普遍对其参与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秩序等危害后果,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处理不当引起传染效应
由于地域、民族、亲属等狭隘观念,使许多看似简单的道理在激动的群众面前却讲不通,加上群众聚集后一些对党和政府不满的人趁机煽风点火,鼓动群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群众的情绪往往会偏离可控制范围,甚至某些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干部也出于狭隘的民族、地域观念,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正确处理事件。更有甚者,在其中充当“两面派”或做些不光彩的事,使群体性事件更加复杂化,其处理难度更大。如2008年发生的甘洛县“6.15”聚众抬尸冲击公安机关事件,由于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事态严重性估计不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处置方法简单化,使闹事群众抬着尸体行进几公里畅通无阻地到了县公安局,当时公安机关投入的警力又严重不足,闹事群众抬着尸体根本没有费力就冲破了防线,以致后来发展到闹事群众用石头砖块对公安干警、武警官兵进行攻击,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农村社会控制功能弱化
群体性事件多数都有一个酝酿、发生、发展的过程,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置的关键,但在当前的彝区农村,调解员队伍人员偏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村级调解组织大多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具有化解矛盾能力,在农村说话得力,有一定威望的人一般都从事自己的职业,不愿意从事矛盾纠纷调解,有的基层领导干部缺乏高度的预警意识,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或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一些群众难以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主动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有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不能明确具体的责任,导致不能及时化解,或通过政府埋单的形式结案。
4、相关政策制定得不科学,考评机制不健全,使基层干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束手束脚
近年来各地稳定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形势比较严峻,中央及上级相关部门对各地区的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的甚至要求下级地区不得出现到省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和大的群体性事件,否则所有工作都将一票否决。虽然这些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政治工作的需要,但是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一个社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冲突也不可能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即使解决了,也不可能做到让所有利益群体都满意。这样一来,总会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如果上级部门不顾这些客观情况,只是机械、武断地要求下级地区不能出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大的群体性事件,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许多基层领导干部遇到群体性事件,往往不是去深入调查研究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而是简单地以警力进行压制或者是花钱买平安,这样的处理方式或多或少地对以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和负面作用。部分群众也因为看到某些参加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得到了经济上的利益 便出现了诸如故意去制造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现象,目的就是想让政府花钱买平安,让他们得到实惠,而那些被政府以警力粗暴制止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在其委屈无处伸张时往往积聚矛盾,加深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在特定的条件下又会爆发更严重的事件。
五、正确处理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由一种矛盾引发,导致多种矛盾聚集而失去有效控制的事态,如果预防和处置得,就可以化危为安,反之则波及社会稳定。就现有应对处置经验来看,在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问题上,一是注意及时、准确地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有正确的把握,对其中合理、合法部分及非法要求等要分清楚;二是提前做好各种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参与群众的思想工作,劝导群众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三是在处理过程中不能仅仅为了解决这一次群体性事件的目的而随便答应群众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但也不可语气强硬,激怒本来已经情绪失控的群众;四是把握好严格依法办事和灵活机动的原则,在与群众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可以承诺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予以适当补偿,在不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补偿额可以是比较高的标准,以安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
1、冷静正视群体性事件
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正在从事前人没有做过、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伟大事业。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错误,我们干事情,常常不可能先学好了再干,而只能是一边干一边学、一边探索一边前进。因此,在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人群多层化、信息公开化、交通便捷化的新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就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而言,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们只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不苛求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即不让干部保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或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对他们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不过是人民群众中的部分成员因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而与某些管理者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没有必要一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就把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看做敌对分子,要遵循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逻辑性系统性、规律性、学会运用山场灭火的原理,对群体性事件实行分类处置、过程控制、环节化解努力做到治早、治小、治了、治好。
2、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周全、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及时有直接关系。群体性事件不仅可以预防,而且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以预防,要通过我们的有效工作,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我们只有满腔热情,认真负责地及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预防群体性事件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苦乐挂在心上,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期阶段的预防工作,治之于未发之时,努力做到不发生或少发生。一是组建处置工作班子,认真分析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结构,分别成立处置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民生问题等利益性群体性事件若干工作班子和非正常死亡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固定专人、固定任务、固定责任。长期跟踪化解、及时沟通、包保到位,做到矛盾不化解、工作班子不解散。二是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各工作班子协同相关部门,提前制定并落实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稳问题处置预案 及时收集、分类、研判、评估、报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性情报信息,实行分级预警。三是加强应急处置演练,要分阶段、分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对急难险重和疑难杂症问题的化解能力,做到应对得住、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四是抓好重点群体监管 对矿山开采、水电开发、征地拆迁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事故、非正常死亡群体等重点涉稳群体,要采取专班作业,实行重点盯防,做到未动先知、动则控制。
3、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是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为,是弱势公民实现自己民主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既然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理所当然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这一工作做好了,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因此,正确处理凉山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始期治早 群体性事件刚刚发生的初始阶段,要及早上手,抢抓先机,控制局面,掌握主动权。其一,要沉着冷静。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一般都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在求助无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走这步棋的,他们心里很苦,往往是憋了一肚子的气,所以在面对某些官员和管理者的时候说话难免带刺儿,难免让人脸上挂不住,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置者一定要保持冷静,只有保持平常的心态,才有可能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促成事件的妥善解决。其二,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和第一手资料。根据以往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处理得比较成功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是掌握了尽可能多的情况及第一手资料。其三,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在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中,许多人只是一般参与者,该群体性事件的结果并不会与其自身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他们参与事件往往只是因为长期积聚的怨气或者是朴素的公平意识,对于出现这样的情形时,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并向群众承诺要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劝解群众及时散去,这样往往也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初期治小 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生、发展的过程,在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初期阶段,各有关部门一要反应迅速、善抓焦点,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于利益诉求激烈的群体性纠纷,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释疑,缓解对立情绪,对于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冲突,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原因并向公众说明情况,以正视听。二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教育疏导、行政处罚等职能作用,及时认真查处本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要善于与当事人沟通 交流,切忌态度专横、作风粗暴及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行为。三要重点分化瓦解,组织有经验、有威望、说话算数的老同志、老干部、老族长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沟通,劝说疏导,及时劝返接回,防止其阳奉阴违、出谋划策,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等组织者、挑头者,实行一事一包、 一人一法分散化解,快速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中期治了 在群体性事件的中期阶段,要综合施治,治之于严重之时,做到及时治了。一是牢牢把握社会舆论的主动权,一方面切实做好情报信息上报工作,将事态发展每个阶段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另一方面着力引导有利的舆论氛围,针对各个时期社会敏感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答疑释惑,消除群众误解,理顺群众情绪,防止官方信息的缺失或滞后,主动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授人以柄,要把握公众立场、公众心理、公众情绪和公众关注的事情,进行党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确保现场公众不采取违法行为。二是坚持依法处置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和谐始于内心,只有人的心灵的和谐,社会才会有和谐可言。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多作换位思考,对群众的合理要求 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有情操作,充分给予人文关怀。但对其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必须严词拒绝,决不能为一时息事宁人而草率应允承诺 留下后患,对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决不纵容。同时,要密切关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动态,切实加强社会上不稳定因素的防控,防止其他群体伺机联动。
后期治好 在群体性事件的后期阶段要抓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做到治好。一要解决问题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息诉罢访,以绝后患。二要切实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改进提高,按照反思自责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创新方式方法,跟踪改进完善,形成良性循环。四要拓宽利益表达渠道,目前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期,但是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并不是政治诉求,而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应当完善多层次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引导不同利益群体在法定框架内有序互动,合理博弈,实现不同群体的利益均衡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完善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机制,帮助他们有序维权。
4、健全、完善防治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制度
继续加大治理腐败力度,在群众心目中重新建立起党和政府的威信。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反腐败,就会亡国亡党。”由于有的地方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干群关系紧张,腐败现象严重,群众对党、对政府、对干部缺乏信任和感情,使各级党政部门和干部在处理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许多事情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如果不严查严处腐败行为,在群众心目中重新建立起党和政府的威信,今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仍然会像过去一样走许多弯路,加深干群关系的裂痕。
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相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规范,将会有效地避免或者引导该群体性事件朝良性的方向发展,在现阶段,应当促进国家尽快就群体性事件进行立法。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民族地区可以通过制定民族地区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等方式,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进行规范,既保证群体正常的诉求渠道畅通,也保证有关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有法可依
改变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考核方法。上级相关部门应改变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的做法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建立针对基层群体性事件新的科学的考核制度,让广大基层干部能够比较灵活、务实地处理群体性事件,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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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里:新的发展阶段中效率与公平问题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孟浩:无直接利益冲突与我国的社会稳定,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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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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