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保护”?
——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之际
日前从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看到一则令人振奋的消息:在第30个缔约国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3个月后,该公约已于本月21日生效,目前批准这个公约的国家已经有47个。中国作为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自始至终地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倡议和举措都作出了积极回应。可以预想,生效后的《公约》及其后续规定的运作机制,必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国际合作;2)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振兴。相较之下,《公约》提出的工作规程显然比《建议案》更为全面和具体,尤其是将“研究”也纳入到了整体的保护框架中,并且作为第三个基础环节予以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通知》及其《暂行办法》也特别强调了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学术共同体应该担承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在当下国际、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公约》对“保护”作出的定义,也可理解为整体性的工作框架,其中互为关联的9个环节基本上涵盖了保护工作的基本步骤和工作流程,对我们探索保护工作框架和更新保护理念是有启发的。可以说,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和落实都与如何保护和维系各民族文化多样性、文化创造力和文化自主权相关,而如何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其具体实践来回应这个工作框架的可行性,也正是学界和政府面临的挑战之一。
诚然,仅有保护理念的整体认知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要在保护工作中予以实践,从中探索我们自己的道路,方能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指出的那样,《公约》正式生效的重要性,堪与1972年生效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比较。当代生活方式和全球化正在急剧破坏世代相传的活态文化,该公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填补了法律漏洞。总之,要使我国的保护工作与《公约》精神相衔接,我们还任重道远,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推进立法,加强保护法规的建设。因此,我们也期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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