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化:让文化发展轻装上阵(上)
作者:来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3d5b890100apbg.html#comment  发布时间:2008-11-12

第三章 遗产化:让文化发展轻装上阵

 

 

民族传统文化的遗产化选择,是处于边缘化的国家和民族正确处理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保护关系,积极推进民族新文化建设和快速融入世界文化生态体系的正确道路。面对全球化带来的边缘化的巨大压力,民族文化不能回避更不能视而不见,只能在新的文化生态系统中确定自己的位置,塑造自己的角色,勇敢自信地走世界化的双向交流之路,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建设,从全球价值体系和世界共同发展的成果中发展巩固自己民族文化的地位,使自己的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民族在加入世界文化建设之前或初期,往往因为难以正确处理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关系,加之传统对创新的拒斥作用,在保留什么吸收什么如何整合的问题上伤透了脑筋,甚至因为偏向于传统的一边倒的舆论和社会组织干预,导致了民族文化创新开发和创新继承的困难。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的最好选择,就是要把文化的发展(创新的继承和创新的开发)和保护分开,对民族传统文化实施遗产化保护,做到继承、开发、保护三分离三促进,避免扯皮和争论,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民族新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这里所说的“遗产化”,就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专家学者为主力、社会组织和民众广泛参与,按照国际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界定和操作规范,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保护,为民族新文化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精神、智力支持。

 

 

第八节  遗产化:何为遗产?传统何在?

 

 

在讨论传统遗产化问题之前,我们还得对一些基本的概念做出清晰而又实用的界定。粗略通俗地说,遗产就是祖先留下来的财富,文化遗产就是祖先留下来的文化财富。这样的定义对于“遗产”一词似乎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要是问“传统”是什么,问题就不那么好回答。应该说,“遗产”和“传统”要细致地分辨开来,是可以有大文章可作的,但在这里我不想作这样的划分,而把“传统”等同于“遗产”,并把范畴限定在文化领域内,把“传统文化”等同于“文化遗产”,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来达到界定“传统文化”的目的。因此,在本文中遗产就是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传统文化,没有任何本质的分别。通过如此的概念置换,我们就可以将过去的关于文化传统的论述,完全建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各国共同努力达成的共识上,从全球的高度探讨人类文化的保护问题。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遗产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在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主要对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了规定,2003年10月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则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两个关于人类遗产保护公约的制订施行,为全面保护人类文化遗产提供了科学范式和协作机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价值。物质文化遗产,过去有的也称有形文化遗产、可接触文化遗产,指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去也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自然遗产,则通常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自然景观、天然名胜和珍稀动物生态区等。自然与文化遗产,有的又称之为混合遗产、双重遗产,它是自然与人和谐的共同作品,既有自然景观,又有人文景观。本文中主要研究文化遗产范畴,而在自然遗产方面只作为文化背景提及,不作专门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对文化遗产的界定论者都多引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文献中尤其是在公约中定义和标准,但在具体实践中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际操作中都在根据各自不同的对象作相应的调整,其概念有不断拓宽的趋势,这是必须时刻注意的。[1] 主要是因为:(1)公约是规范性的文献,对世界上存在的形态各异的各种文化遗产无法也不能做出完全准确的界定;(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通过的公约和其他文献的定义来自其特定的全球视角,不可能完全覆盖从国家、民族、民众视野中的文化遗产,也就是说文化遗产应该有多重视觉和多重认知,各个国家和民族应该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更加宽泛的定义;(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遗产标准是充分考虑到与之相联系的国际保护义务,所以只能确定数量有限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美学价值的代表性文化遗产加以确认和实施国际保护,更多的文化遗产则需要各个国家、民族和民众的自觉保护。但在现实的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的非正常现象发生:文化的保护更多地来自西方世界的呼吁,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上而下的推动,各地对申报世界遗产表现出巨大的兴趣,但对具体系统的文化保护却缺乏基本的关注,大量的文化遗产正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快速消失。产生这样的现象的原因,一是各地的领导人认为申报成功世界遗产可以获得国际保护组织的大笔资金支持,引起国家的重视和增加投资,而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的传统文化保护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近期也不可能有获得经济回报;一是申报世界遗产成功,就打响和擦亮了自己的文化品牌,可以吸引大批国内外造访者,兴旺文化旅游业,带动地方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滚滚财源。正是这样的偏向,才使得世界遗产或类似的申报活动走味变质,申报成功后遗产的管理者不仅难于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保护和管理,还对世界遗产造成严重的破坏,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建设部甚至当地居民的关系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2] 由此可见,不树立正确的遗产观点,彻底扭转目前对待文化遗产的偏向,申报成功再多的世界遗产也非中国民众之福,相反还会带来更多的祸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对传统文化在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传统文化过去一直是人们在现代化中拒斥的东西,把传统和现代看成完全对立不可统一的方面,认为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彻底抛弃文化传统。资本主义的高速发展,也让人在追逐物质财富和经济增长时忽略了文化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势要求把建设和满足基本需求放在首要优先地位,世界各国不现实地把物质增长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视为进步的关键,导致了世界发展不平衡、环境恶化、不平等加重、文化退化甚至破坏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在严酷的现实面前终于形成了文化发展的思想,在世界很多地方,越来越多的协会、非政府组织、研究人员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团体,对文化方面的发展给予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0年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一次政府间会议,辩论文化政策中的体制、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问题,在发展、目的、目标等方面形成了共同的思想。经过十年的探索,1982年又在墨西哥召开世界文化政策会议,总结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认为社会的文化生活可以看作是通过它的生活和生存的方式,通过感觉和自身感觉、行为型式、价值系统和信仰而表现出来的。在发展行动上,“任何不考虑某个特定人群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的项目就有失败的危险”。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在经济和技术发展中将文化和人的价值恢复到中心的位置上。”[3]从此以后,文化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对民族文化特性的维护在世界上普遍受到了重视,文化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也兴起了研究传统文化、讨论文化传统和保护民族文化的热潮。沃勒斯坦1993年在《亚洲展望》第二期撰文欣喜地指出:“文化是20世纪70年代重新在社会科学领域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使用的一个词语,备受赞赏,大受重视。”[4]

既然传统如此重要,那么人们一定要问:传统何在?不认识认清这问题,继承、保护、发展都谈不上。为叙述的方便,我根据学术界的研究状况,对经常提到的“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提出一个比较容易把握的定义:文化传统就是传统文化在人心理上的投影,是为人们所承载的、认同的、内化为稳定的民族心理结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的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导引作用;传统文化则是一个与现代文化相对应的文化概念,指承载和表达一个国家或民族精神、制度、风俗、艺术等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产生和长期存活于这个社会某个时点(如工业化)以前的文化存在。二者具有一定的背离趋向,即文化传统偏重一些历史延续下来的精神信念和认知方式等无形文化,传统文化则偏向于对沉淀在历史长河中,已经物质化、制度化的有形文化。有了如此明确的界定,我们谈论的文化遗产或传统文化存在于什么地方就逐渐清晰了。它一方面存在于人的本身,一方面存在于人周遭的自然和人文世界。具体说来,它存在于城市和乡村,存在于不同年龄、性别、职业、阶层的所有人之中。也就是说,这些文化就存在于它的承载者所居住过或正栖息其中的自然环境和他们的社会生活空间,表现为历史遗迹、建筑、语言、饮食、服饰、工具、典籍、知识、技术工艺、风俗礼仪、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等各个方面。让我们感到担心和不安的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同世界各发展中的民族文化一样正经受着来自世界性文化的压力冲击,但更主要是我们自身对传统的漠视而导致其悄然无声、快速的退化和消失,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岌岌可危。

 

 

 

第九节 遗产化:传统文化发展保护悖论的终结

 

 

“文化传统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它是一种精神财富,是继续前进的基础;一方面它是一种沉重的包袱,是前进的障碍。”[5] 建立在前工业时代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文化,当它踏进工业文明的门槛前后,发生了强烈的社会震惊,因为人们惊恐地发现当下的发展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发展,而是另一种文化形态的转换和另一种文化本质的再生,已经足足可以称之为一场深刻的文化革命了。进步和落后,发展、停滞和倒退,这些过去不需要考虑的问题一下子尖锐起来,并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和个人的心理时时刻刻进行着激烈的争斗。在这个被称之为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一方面由于普遍存在着追求进步的要求而继续前进,一方面又时时遭受着文化传统中阻碍进步的力量的抵制。一个不发展的民族必然要被世界的发展所淘汰,一个不发展的民族传统文化必然要被现代文化所全盘抛弃,保护旧传统文化和发展新文化的悖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保护和发展的悖论的出现,使社会发展时常处在矛盾和冲突的漩涡当中,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作为工业社会的新宠儿和新主人,现代企业的成长壮大就是一个破坏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的过程,一个摧毁自给自足的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和建立起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过程,并社会在其推动下出现了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后工业社会。事实证明,没有企业不足于发展现代经济,没有现代企业不足以发展现代文明。由于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组织结构、生产方式、发展取向等都是建立在全新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现代社会的人只有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彻底抛弃旧文化,按照社会的要求重新塑造新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生活方式,才能在将来的社会中立足,才能被整合进新的全球体系当中,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从现代企业和其他新组织中获得就业和收入。[6] 这就是说,农业社会形成的传统文化已经走完了它历史旅程,被现代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形成的现代文化的取代已经是毫无疑问理所当然的事情,要想保留它过去的主宰地位是不可能也不明智的做法。简而言之,传统文化已经失去了过去那种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由于失去了赖于存在的客观条件,传统文化被不断削弱和最终走向消亡也就成为必然,这是主要的发展趋势,是不以人的客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否传统就有保护的必要和保护的可能,回答是肯定的。传统是数千年人类发展的文明成果,对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丰富人类精神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旗帜,是一个民族立足世界的根基和自强自信的精神动力和智慧的源泉。不看到传统文化的作用,粗暴专横的对待传统文化,将会印发传统与现代的强烈冲突,成为困扰社会大发展重要因素。因此,人们提出在发展进步的同时保留传统文化的普遍要求。这就要求首先解决发展和保护的悖论,在此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发展的均衡点。

终结悖论是人类反思传统获得的崭新认识的必然选择。正如前边有所论及的那样,人类对传统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重视科学技术和经济增长到把文化置于发展中心的非常耐人寻味的过程。这个过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文艺复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是传统与现代绝对对立的阶段,人们普遍认为要现代化就不能够保留传统,要传统就无法现代化,西方资本主义文明成为人们心目中最美好的效仿对象,现代化就是全盘西化,西方中心主义应运而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到70年代,是反思传统文化的时期,认为传统在现实的发展中是有作用的,不同的民族文化属于不同的类型,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不应只有一种模式,西方中心主义开始瓦解,这就为以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继承、创新、融合奠定了思想基础。70年代后,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人类文化进入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交融发展的新时期,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和振兴普遍得到重视。[7]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吸收了反思的成果,它明确无误地指出:“每一种项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独一无二的,任何一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消失都构成绝对的损失,并造成该遗产的不可逆转的枯竭”;“应该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把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政策”;“这些遗产构成了人类遗产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及丰富和协调发展当代与未来文明的一种源泉”。[8] 但是,这种人类认识传统的新成果还没有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因此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更大民众,还很容易被光怪陆离的现代商品和大众文化所迷惑,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任务尤其艰巨。

在中国,从鸦片战争以后开始的现代化进程,都被日本发动的甲午战争和侵华战争打断,失去了与世界共同发展的机会,也错失认识传统价值的机会。在西方对传统文化的价值做出新的评价的时候,中国轰轰烈烈长达十年的所谓“文化大革命”动乱,不仅再次失去正视传统的机会,没有能够从西化和苏化的恶梦中清醒,反而以更惨烈的代价摧残传统文化,使中国延续千年的传统文化濒于绝种的境地,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认识到传统文化的主要价值,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初见成效。90年代以后,又开始注意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问题,但限于认识,立法实践零散而不完整。[9]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保护措施多集中在那些显著的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一些无形的和民间的传统文化保护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并在经济发展中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破坏。2002年2月,一份由季羡林、于光远、冯骥才等中国著名文化专家领衔签名的《抢救中国民间文化遗产呼吁书》指出:“我们忧心如焚地耳闻目睹着民间文化遗产频频告急: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改造旧城的推土机把大片大片的老城民居和附着其中的民间文化精华訇然推倒碾碎;民间文化典型器物大量流失海外;民间年画、民间皮影、民间傩戏等经典民间文艺随着它们生存土壤的破坏和文化生态的变迁而日渐式微——许多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化遗产,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记录和记住它们,就悄然远离我们而去;许多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的,也过早地被人为毁灭和抛弃。”[10] 有学者在《民间文化论坛》发表文章,将中国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问题归结为四点:1.我国非物质遗产种类繁多,但政府文化部门心中无底。2.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估,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缺少资金技术,正面主导乏力。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4. 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畅。[11] 就制定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而言,据深知内情的学者说,文化部用了十二年时间制订《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原本2004年2月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执行,就因为有的专家上书文化部,认为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保护宗教迷信有关,迫使高层不得不延迟审定公布时间。[12] 种种情况说明,尽管重视和发展民间文化基本已经世界潮流和发展定势,但中国政府对民间文化的观念似乎还正处在转变时期,对传统的认识不到位和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如果这种问题不能够及时得到重视和解决,要加快发展消除悖论是非常困难的。

要终结悖论,最重要的是要理清传统文化发展的思路。现在,人们一谈论传统文化和现代化的问题,总免不了要探讨传承、创新、开发、保护、发展、传统、现代等概念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的文章现在是多得数不胜数,但看了一些文章之后你会发现,其实有很多的文章在逻辑上是非常混乱的,概念的使用很不严谨,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因此我花时间综合研究并制作了一个传统文化发展中常用概念的关系示意图(见附图),作为我们分析传统文化发展的系统模型。在这个关系图示或系统模式中,所有概念(或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传统和现代”这个发展的主轴展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一般都通过两个途径或者说是两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大众参与的“文化传承”,这是主要的文化发展途径;另外还有一个辅助的途径,即企业对传统文化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文化开发将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将文化力转化为经济力,通过文化产业和其他类型的现代产业的发展实现整个民族经济的振兴。在这两个途径中,创新被作为文化传承的主要因素(机制)和重要环节,置于发展的过程。但在文化开发中,传统文化本身的创新要求,更多的是表现为文化解释的创新和展示方法的创新,所以不单独提出创新的问题,但用双向箭头表示了创新活动的不可或缺以及文化开发成功对文化传承中文化创新具有的激励作用。文化传承和文化开发两种途径的区别,一个是传统方式的文化发展过程,一个是市场方式的文化经济化发展过程,两者分道扬镳最后又殊途同归,都可以达致传统现代化发展的目标。这样一来,由于发展过程中必需的创新活动的出现,文化发展的结果则毫无另外地出现传统的变异。这就是说,传统文化是以一定的自然条件、尤其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联系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乡村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必然导致传统文化从一种鲜活的文化蜕变成一种干瘪死亡的木乃伊式的文化,这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止的历史发展过程。唯一可能实行的方法,就是从文化之外赋予一个保护的力量,不是使它继续存活——这样的努力不仅是枉然更是反动的,而是努力促使它的“死亡”并以最科学的方法使之文物标本化——以便为文化发展随时提供观摩、研究、复制、创新服务。这一整套活动的总称,就是本文所指称的遗产化。

要彻底终结悖论,最根本的是要实施以政府主导的传统文化遗产化保护战略。原因很简单,保护不能够单独依靠企业的自觉,它的目标主要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保护也不能寄希望于民众,民众关注的是个体的利益,传统文化指涉的是集体的利益;保护也不可能依靠专家,专家关注的是传统文化的学术价值。因为保护需要资金、场地、技术、设备、人才,被保护的传统文化不大可能即刻拥有多少经济回报,但它又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的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只能依靠政府来发展和保护。1998年黄泽考察了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保护与传承七种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分析传统文化现代化模式的七件个案。[13] 按照本文的分类标准,则可以归纳为四种模式,即属于经济开发模式的丽江纳西古乐会、云南民族村,属于政府主导的传统文化发展模式的东巴文化研究所、彝族文化学派模式、“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属于大众自行开展文化传承的傣族寺庙教育模式,间于市场和民间传承模式之间的云南民族文化传习馆。前三种由于都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而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只有间于市场和民间传承的模式之间失败了。它的失败不是“脱离本民族文化母体和民俗文化氛围的‘传习’”的不成功,而是如同黄泽所指出的出自体制的原因。传习馆是单靠创办人田丰有限的个人资金和社会赞助,而且拒绝一切商业演出,因此尽管采用的是世界上公认的“原汁原味”的传承方式,也受到了新闻和社会舆论的高度赞扬,但最终还是因为经费枯竭而倒闭。而我们看到,采取经济开发模式的云南民族村设计一般,而且是在政府出于促进旅游而由昆明市旅游局举办的,但仍然取得成功。这说明在缺乏社会资金进入的领域,只要确实有市场需要政府在发展初期也可以发挥主导作用;而“原汁原味”脱离市场和民间的传承只能政府才有能力举办,个人和企业是无法对一个需要长久存在的传承活动提供足够资金的。这样的情况也说明,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对民族文化发展的规律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规划,协调配置社会各种力量,使之形成合力,进行有序的传承文化的现代化。

总之,传统文化的遗产化保护,是一种外在于发展过程的文化调适机制,其功能在于适时调整继承、开发过程中的文化异化行为,它通过传统文化的遗产化,直接使文化遗产沉淀固化为物质文化或被民众继承、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使得民族新文化能够在传统文化的根基上健康持续发展,防止传统文化在全球化带来的边缘化激流中被流失、被异文化置换。这样的保护只能有一种理想模式,就是以政府为主导、文化专家为主力、企业参与、民众配合、责权明确的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把传统文化的继承、开发、保护相对分离,各司其职,互相促进,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摩擦,增加效益,加快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1] 林德尔·V·普罗特著:《文化遗产的国际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世界文化报告——文化创新与市场(199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88页。

[2] 这样的事例很多,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报告。参阅王伟化著:《中国大陆“世界文化遗产”管理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学位论文,2003年3月18日,第8~21页。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世界文化发展十年实用指南(1988—1997)》,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4页。

[4] 沃勒斯坦等著《自由主义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62页。

[5] 张岱年,1985.8,在庐山中国哲学史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谈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发展趋势》,《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见《文化与哲学》,第313页。

[6] 这样一个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发展的过程,被中国享有世界盛誉的已故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将其形象地归结为全球化中的“三级两跳”。见费孝通著:《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光明日报》, 2000年11月7日。

[7] 庞朴著: 《论传统——1986年12月24日在北京中医学院的讲演》,见其文集《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110~114页。

[8]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编:《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8~77页。

[9] 朱兵著:《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的实践》,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2001年11月23日。

[10] 季羡林等:《抢救中国民间文化遗产呼吁书》,民间中国网(http://www.folkcn.org),2003年5月1日。

[11] 林秋朔:《抢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5期,第82页。

[12] 白庚胜:《保护民间文化诸问题》,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第5页。

[13] 黄泽:《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种模式——略谈云南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基础工程》,思想战线,199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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