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语社区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与我国民族地区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一样是受到众多因素制约的。尽管不同时代、不同彝语社区的语言使用的交际会有一些个性特点,有其独特的原因,但从整体上看,制约彝语社区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层次:
1.民族语言和文字使用的大环境,即国家的民族政策和语言政策从根本上决定了各种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总趋势;
2.语言文字使用的小环境或区域环境,即某一地区的民族关系和语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地区不同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功能的大小和发展的快慢;
3.民族自身的条件,即某一民族的人口数量、分布类型、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教育水平、有无文字、婚姻状况、宗教信仰以及语言观念等因素通过语言文字使用者(包括整体和个体)具体影响着一种语言文字的使用特点;这三个层次中前两个层次是影响彝语社区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的外因,是制约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共同构成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环境;而后一个层面是内因,是语言文字使用发展特点的内在条件,它通过彝语社区民族杂居村落的各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自身特点以及族际间语言使用者而发挥作用。具体说:
1. 民族语言和文字使用的大环境,即国家的民族政策和语言政策是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在民族语言和文字方面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一整套规定、指导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方向的政策性措施。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国家中,民族政策和语文政策从根本上决定着该国少数民族及其语言文字的“命运”。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是平等的、保护性的、建设性的,民族及其语言和文字就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语言和文字的使用与发展就会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相反,有些国家由于推行不平等的、强迫同化的民族政策及语文政策,用行政手段规定各民族的语文使用,导致民族间的隔阂甚至冲突。这是不利于民族自身的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平等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并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下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七十一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七十七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以上三条法规从民族、自治机关、公民三个层面确立了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了使用和发展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政治权利,从而为民族语言的发展提供了平等、宽松的大的语言和文字使用环境。为我国民族语文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繁荣的春天。同时,也使彝语社区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使用和发展提供了平等、宽松的大的语言和文字使用环境。50多年来我国平等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为极大地提高了少数聚居区和杂居区的民族语文的使用层面,社会地位,从而大大加强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功能,扩大了民族语文的使用范围,确立了民族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中地位,深化了民族语文的功能,发展了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确立了民族语文在大众传媒中的地位。与此同时,还帮助部分没有文字的10个民族创制了民族文字,这不仅使这些民族从拥有记录自己语言、文化的书写系统,而且还扩大了这些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聚居区和杂居区)所实施的双语教育教学取得的不同程度的成效就是我国平等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成功的最直接的写照。像四川、云南和贵州三省的彝族聚居区或杂居区的彝语社区村落就是我国双语教育教学政策实施过程中最有代表性的受益区域。建国以来的民族语文在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双语教学体制中的地位逐趋正常,愈来愈适应社会大环境变化中的民族教育的实际需要。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学习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活动有所加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始终贯彻和实施民族语文政策所带来的新气象。
2. 区域性的语言环境,即民族关系和语言关系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也有制约作用,民族关系总是体现为某种语言关系,从而对语言文字的使用产生影响。而语言关系是指不同民族之间由于社会、文化的相互接触、影响,在语言上出现的种种关系。语言关系不仅影响语言结构的特点出现种种语音、词汇,甚至语法的变异,而且影响语言使用特点,使语言功能产生变化。从整体上看,我国语言关系是双向的、互动的,但汉语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影响是主要的。同时制约语言关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人口及其分布、社会发展水平、民族关系、文化教育、民族心理、宗教等,这几种因素往往综合地、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语言关系。其中的人口数量的多少往往起主要作用。人口多的语言,社会功能较强,容易成为某一地区的族际语,容易被人口少的民族兼用。如在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是主体民族,因而汉语成为该县其他各少数民族普遍兼用的语,但在具体到该县民族聚居或杂居的村落,特别是多民族聚居的村落,汉族也同样不同程度地兼用着以彝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的语言。一些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主体民族语言都成为该区、该州、该县的通用语,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是主体民族,部分瑶族、苗族、仫佬族都兼用了壮语,有的甚至转用了壮语,只不过兼用的范围、程度以及兼用的类型上有所不同或存在差异而已。特别是在多民族杂居的村落,语言兼用现象就比较普遍,少数民族不仅兼用主体民族汉语,同时少数民族兼用少数民族语言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如禄劝彝族苗自治县云龙乡本长办事处阿自地村的彝族兼用傈僳语,傈僳族兼用彝语,禄劝彝族苗自治县团街乡麻初办事处民安乐村的彝族兼用苗语,苗族兼用彝语,禄劝彝族苗自治县团街乡运昌办事处农贵上队的密朗族(自认为是哈尼族,实为彝族的一个支系。)兼用彝语、彝族兼用密朗语、傈僳族兼用彝语和密朗语等。
3. 在彝语社区民族杂居村落族际语言交际和使用过程中,杂居村落中各民族自身条件对村落族际间的语言使用和发展有制约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语言社区或村落中,人口不仅是民族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个民族语言使用功能大小的制约因素。一个民族在该区域人口熟练的多少从总体上决定着其语言和文字社会功能的大小。尽管杂居村落种的每种语言或文字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对母语人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情感价值,但在跨民族或跨地区的交际中,每种语言的社会地位、使用价值是不一样的。就一般情况而言,决定一个村落的民族语言使用价值大小的成因中,使用人数的多少是关键。特别是在多民族杂居的语言社区,一种语言使用人数的多少,往往决定着该语言在族际生活中社会功能的差异。使用人口多的语言,不仅是本民族族内的主要交际用语,也为当地的族际通用语,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人口数量超过100万的其他15个民族所使用的语言中,壮语、维语、蒙语、藏语4种语言分别是我国4个自治区的通用语,苗语、彝语、朝鲜语、白语、哈尼语、傣语6种语言是自治州级的通用语,布依语、侗语、瑶语、黎语、哈萨克语则是自治县纪的通用语。又如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傣语不仅是傣族使用的语言,还为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等民族部分人所使用;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虽然汉族的是人口最多的主体民族,但该县的彝族人口总数是20多个民族中,其人口数仅次于汉族,汉语是该县各民族的主要通用语之外,彝语也为包括汉族在内的很多民族的通用语或兼用语。而在该县的很多的多民族杂居的村落,各民族间相互同用语言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该县云龙乡本长办事处阿自地村的汉族兼用彝语和傈僳语,彝族兼用傈僳语和汉语,傈僳族兼用彝语和汉语;该县团街乡麻初办事处民安乐村的部分彝族兼用汉语和苗语,苗族兼用彝语和汉语等等。这说明,在双语(包括多语)环境中,一种语言使用人数的多少往往对语言兼用,特别是在以多民族杂居的村落语言社区中对民族间的语言兼用有影响或制约作用。另外,多民族杂居的语言社区中,民族的分布(包括聚居或杂居)、经济形态、文化教育、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语言态度等诸多因素对彝语社区多民族杂居村落的族际语言交际和使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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